黃帝穎
*本文經刪減後刊載於 2014.04.24 自由時報〈正視釋字五二○〉,此為完整版全文。(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3423)
各界呼籲馬政府停建核四,但馬總統在國民黨中山會報卻說,「政院單方面沒權力宣布核四停建,因大法官解釋已說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是措施性法律」,也因此馬總統昨天探訪禁食的林義雄先生,只留下「我願代表政府對您承諾,核四經國內外專家嚴格安檢完成後,交由全民公投來決定它的未來」的空言。
事實上,大法官並未說核四不能停建,只要馬政府願意接受廢核民意,請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核四停建案,相信立即能獲得多數立委支持,也可以馬上停建核四,無須經過安檢及公投等冗長程序,希望馬總統正視釋字五二○,不要曲解憲法!
大法官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清楚指明:「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
簡單的說,停建核四根本不需要冗長的安檢與公投程序,只要馬總統願意實踐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意旨,請政院向立院提出停建核四案,並充分溝通、獲得多數立委支持,就能立即停建核四,確實依據憲法挽救生命「危在旦夕」的林義雄,希望馬總統正視人民生命、正視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的國家義務、正視釋字五二○。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