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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管案不能就地合法 政府切勿帶頭違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c27196-8dba-40b5-9b44-7c83abe43c5c

台大校長遴選會近日再發布聲明,自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無「重大明顯瑕疵」,引發台大學代會、台大研究生協會及台大學生會長發聲明反擊,再次重申「應依法重啟遴選」,但教育部長葉俊榮,竟對遴選會的聲明表示「非常難得」,葉俊榮的反應,卻更令社會各界「非常驚訝」。

事實上,台大遴選會的聲明,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獨董兼職資訊,未揭露及利益未迴避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沒有發生任何具有《行政法》上意義的補正事實,而教育部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原則下,不得恣意認定、前後矛盾,先是認為管案資訊未揭露、利益沒迴避,在一篇沒有新意的聲明後,又變成資訊已揭露、利益無須迴避。

假設教育部真的造成這種明顯的前後矛盾,不要說法律判斷上,不符依法行政,連社會一般常識,都無法苟同。

更嚴肅的是,縱算不論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問題,管中閔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不只是台大教授提出質疑,更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違法兼職」,這個問題不是任何人「有溫度的溝通」,可以包庇和放水,葉俊榮部長也不行,就是賴清德和蔡英文也不行。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公告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第十三頁結論載明:「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既已明確,自依法不得再參加遴選」,教育部認定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及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已經教育部查證屬實,管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

簡單來說,除非政府帶頭違法,否則依法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若擴大追究,管爺能不能續任台大教職都有問題。

然而,如果真的發生教育部,核准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的違法憾事,依據目前相對保守的實務見解,能提起撤銷爭訟的適格主體,可能僅有競爭者(即其他台大校長候選人)甚或是校長遴選委員、校務會議代表。

惟法律救濟,僅是相對較單純的問題,對於教育部違法行政的救濟與究責,除了法律層面之外,在政治層面上的影響,恐是難以估計。

預期而言,政府將要面對台大學生發起的學生運動,以及本土社團聯合記者會後,已有多位自由派台大教授,可能串連發起對執政黨不信任的社會運動,包圍教育部討公道,或走上街頭遊行示威,要蔡政府給全民關於「知法玩法違法」的說法,屆時恐怕不是部長下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