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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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帶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讓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此行為感到不齒。而原傳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決定將之調至澎湖地檢署的消息,在批評聲不斷下,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議逕送監察院。如此的曲折,再度凸顯檢察官汰除制度的嚴重失靈。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主管長官可移送監察院來彈劾,若為九職等以下,則可逕送公懲會來審理。又根據同法第五條第二項,於移送懲戒之同時,若認為違法失職的情節重大,亦可先行停止職務,以避免公務員為相關職務之執行,甚至利用懲處過程的漫長來辦理退休。
惟二○一一年後,對司法人員的懲戒,就得依據法官法的規定。以此次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來說,濫權違法已屬明顯,致得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為個案評鑑。至於檢評會的十一位委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就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如此的組成,到底有無公正與客觀性,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故就算此次對林俊佑檢察官做出停職之決定,也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總之,這部毫無汰除功能的法官法,若不打掉重練,並引入真正的他律監督,就只能繼續停留於侏羅紀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