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座談會】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


【座談會詳情】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我國行政法院中聲請「停止執行」案件,能夠獲得同意、准予停止執行者,堪稱鳳毛麟角。尤其過往國內實務審查「難於回復之損害」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得否以「金錢賠償」;因此如公司倒閉、商譽減損等情況,法院動輒以「執行行政處分所造成之損害,非金錢所不能賠償」為由,大量駁回停止執行聲請。

  甚至在喧騰一時之大埔農地聲請停止執行案中,亦以「本件……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理由,而拒絕停止執行。

  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多則「護產」裁定,姑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地裁准停止執行,可能導致人民認為法院在擁有黨產的國民黨與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間有「大細漢」之分;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依此標準,公司企業就算經營失敗,法院也該為了避免員工被解僱,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為調查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不能只靠行政權及立法權,司法在此亦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我國目前停止執行制度充滿不確定性,缺乏一貫標準。到底怎樣才算急迫情事?甚麼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永社邀請對於行政法制有所研究和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待能對於建立可行且一貫的停止執行審查基準給出建議。


【主持人】
 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
 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時間分配】
 主持人 10min
 與談人 15min
 綜合討論 4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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