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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6日 星期日

陪審不附理由真的違憲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9d66ab0-78da-4c62-9691-2cf12a75cdc7

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由於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就遑論有所謂判決理由存在。(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painted by John Morgan, uploaded to Wikipedia (en) by Swampyank/公有領域
司改國是會議的分組討論已經展開,不過司法院長許宗力卻拋出,若採陪審制度,因判決無庸附理由,致有違憲之虞,言下之意,我國未來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就只能選擇參審制。只是如此的理解,實存在著諸多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有罪判決書必須記載理由,若未記載或理由矛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乃屬判決絕對違法,而可以成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所以如此規定,除了在使判決應受大眾監督與檢驗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能讓被告知曉自己為何被判有罪、是否有受到公平審判之對待,並可指摘原審法院有何違法,而成為上訴救濟的重要基礎。故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但判決必須附理由,自也應成為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內涵。

而就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由於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就遑論有所謂判決理由存在。而由於陪審團判決無罪後,基於雙重訴追禁止,檢察官不能上訴,案件就此終結,問題不大,但若為有罪判決,由於被告無從得知判決理由,就僅能針對程序有無違法來提起上訴。依此而論,我國若沿襲此制,就必然會碰觸到被告公平審判與上訴權遭侵害的紅線,司法院長的疑慮,似非毫無道理。

惟必須注意的是,關於陪審與參審,是否真的那麼涇渭兩分,實有相當疑問(可參閱筆者民報專欄文章:採陪審或參審制的迷思)。又即便採取所謂參審制的國家者,如法國的重罪參審,其評議結果,並無須附理由。故若要說判決不附理由違憲,恐不只是陪審,參審亦會有此疑問。

也因此,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不管陪審或參審,只要評議結果不附理由,真的必然違憲嗎?這可以比利時的制度來說明,因於重罪、政治或言論犯罪,其憲法明文應受陪審團審判。不過,該國的陪審團雖亦由12位平民組成,卻有三位法官加入,而關於有罪、無罪評議,法官不能參與,若有罪、無罪票數相當,就得為無罪判決,但若有罪僅七人,就得有至少兩位法官認同,才能判被告有罪。而一旦做出有罪評議,就由法官與平民一起進行量刑。這可以說是陪審、參審融合的顯例。

而因有罪、無罪,基本上是由平民來評議,一旦判決有罪,自無須附理由,也有人因此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救濟,甚且於2009年TAXQUET v. BELGIUM一案中,做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即侵害被告公平審判權的判決,這或許可成為我司法院長所指違憲的最有力基石。

惟觀此判決之理由,重點並非在有無形式判決書存在,而是被告有無可能在審判過程中,清楚知悉自己被判有罪之理由。因就比利時的陪審制度來說,於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必須列出構成犯罪理由的問題,在給予雙方當事人提出修改或附加後,提供給陪審團進行評議與回答,這與英美陪審制,審判長僅能為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等的教示,有很大不同,卻常見於歐陸的陪審或參審制中。而在TAXQUET案裡,審判長雖列有三十二個問題,但因此案共犯有八人,但與被告有關者僅有四題,且所提問者,要非空泛、即是模糊,根本無從使陪審員能清楚回答,並為理性判斷。

故歐洲人權法院於本案判決被告勝訴,實非在指責陪審或參審判決不附理由之點,而是被告能否從程序中知悉自己被判有罪之理由,並可據以為上訴。這也代表,若審判長能在程序進行,尤其是評議前,提出更清楚、更細緻與更具體的問題給陪審員,並能讓當事人就此表示意見,最終即便只是yes或no的回答,亦無違反公平審判原則。如此的見解,事實上,一直是歐洲人權法院的態度,也因此,同樣是由比利時人所提出相類似案件,並於2016年做出的LHERMITTE v. BELGIUM判決,就以被告已能清楚從程序過程中知曉自己被判有罪之理由,判決被告敗訴。

總之,以判決不附理由來否定陪審的合憲性,實未解於人民參與制度,因時、空不同所產生的多樣與多變性,更過度簡化了問題的思考,致可能喪失改革的契機。

沒收錢未必沒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149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從住處8樓陽台墜落社區旁巷子。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遭檢察官搜索後,留下沒收錢的遺書後自殺,這到底是畏罪自殺,抑或是以死明志,不得而知。惟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現行法制與審判現況,收錢未必有事、沒收錢也未必沒事。

公務員收受民眾利益,並為有利之行為,若違背職務,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即便不違背職務,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得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公務員受賄,乃採取重罪、重刑之政策。惟就算刑罰如此之重,但因貪瀆犯罪的高度隱密性,欲找到公務員受有金錢之利益,實屬不易。即便找到證據,由於行賄、受賄必須有所謂的對價性,當事人仍可以所收受者是借貸、買賣或政治獻金等做為推託之詞。

更麻煩的是,由於成立受賄罪的前提要件,必須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但目前司法實務卻有著法定職權說及因扁案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之爭,必然造成相似案件的歧異對待。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案,第一審即採法定職權說,以至於不認為收錢屬於職務行為,卻於第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而以受賄罪重判。但詭異的是,此案上訴第三審已一年,最高法院既未開啟言詞辯論以統一見解,亦未有駁回上訴或發回更審的動作,就使此等案件的成罪與否,繼續流於法官的專斷。

而就算公務員查無收受金錢之情事,若有輸送私人利益的行為,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仍可以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惟由於此罪的成立要件,如主觀上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客觀必須有圖利行為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又落入執法者的恣意判斷。尤其在此罪僅處罰圖利既遂而不及於未遂下,更使諸多已經相當明確的圖利行為,如大巨蛋案,因難以證明私人有何獲利,而陷入究責與訴追之困境,亦使圖利與便民的界限繼續模糊,以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也因此,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進反貪法制之缺失,刑罰再重,也未必能處罰到真正的貪腐者,反而可能波及真正守法廉潔的公務員。

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法院護黨產?司法也需轉型正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1c9a125-963b-4cc5-b610-0e927d6b683d

一些黨國時代培養的檢察官和法官,至今頑抗改革,或充政治打手,轉型正義必須加以處理。(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處理
近來,行政法院屢以「罕見」理由在對黨產會的停止執行聲請上,裁定國民黨勝訴,這些形同「護黨產」裁定,如以行政法院過往判決見解進行比較,簡單可見少數法官不惜以前後矛盾的裁定理由「護黨產」。這也凸顯司法「轉型正義」的迫切性,我國需重新檢視黨國威權時代培養的法官等司法人員!

照行政法院裁定標準,全國公司永不倒閉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係指威權、專制、獨裁或極權的政體,在轉型為民主政體後,新的民主政府對於過去統治者透過國家暴力進行人權侵害的現象和結果,所做的「善後」工作。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重蹈覆轍,應先誠實面對與深刻反省過往幽暗歷史,徹底糾正舊政權各種不公不義作為,並彰顯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從而鞏固民主、健全法治。

在德國的轉型正義經驗中,曾擔任獨裁者打手的法官、檢察官、軍警人員均予免職,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2016年遭德國判刑5年的94歲納粹老兵就是一例。

暫且不論行政法院部分法官「罕見」裁准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對黨產會聲請停止執行的勝訴理由,如相同標準一體適用,全國公司將永不倒閉,這是國際笑話。

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認為「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僱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依此標準,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永不倒閉。

如以興航事件為例,法院若秉持國民黨標準,興航勞工以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核准興航清算或解散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不會裁定停止執行?為了避免勞工解僱,不准興航解散生效?國民黨標準可對國內所有公司一體適用?

尤其甚者,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在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作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仍執意做出「護黨產」的裁定。

用金錢衡量「難以回復」,前後不一標準何在?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

正常法院本應「依法審判」,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理不當黨產,政黨必須「瘦身」,此與德國經驗相符。法院卻偏採國民黨辯詞,未見民主政黨黨工人數應與政黨支持度相當之憲政常軌,偏狹以國民黨所辯之黨工權益以觀,此不僅違反行政法院向來見解,類此裁定如一體適用,台灣公司永不倒閉,淪為國際笑話。

因此,從部分法官的荒謬「護黨產」裁定理由,突顯「轉型正義」並非只是處理不公不義的黨產問題,民主國家更需從歷史、文化等各面向實踐轉型正義,而對司法的轉型正義,更是刻不容緩!

【座談會】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


【座談會詳情】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我國行政法院中聲請「停止執行」案件,能夠獲得同意、准予停止執行者,堪稱鳳毛麟角。尤其過往國內實務審查「難於回復之損害」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得否以「金錢賠償」;因此如公司倒閉、商譽減損等情況,法院動輒以「執行行政處分所造成之損害,非金錢所不能賠償」為由,大量駁回停止執行聲請。

  甚至在喧騰一時之大埔農地聲請停止執行案中,亦以「本件……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理由,而拒絕停止執行。

  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多則「護產」裁定,姑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地裁准停止執行,可能導致人民認為法院在擁有黨產的國民黨與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間有「大細漢」之分;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依此標準,公司企業就算經營失敗,法院也該為了避免員工被解僱,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為調查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不能只靠行政權及立法權,司法在此亦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我國目前停止執行制度充滿不確定性,缺乏一貫標準。到底怎樣才算急迫情事?甚麼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永社邀請對於行政法制有所研究和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待能對於建立可行且一貫的停止執行審查基準給出建議。


【主持人】
 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
 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時間分配】
 主持人 10min
 與談人 15min
 綜合討論 45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臉書活動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978227215611473/

2017年2月24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大雨滂沱不減熱情 陪審團推動聯盟 總統府前呼籲 「陪審團制才是正道」


-時間:02/24(五)08:40
-地點:總統府2號門入口前(貴陽街,近重慶南路)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北社、永社及公督盟等卅幾個團體共同組成的「陪審團推動聯盟」,今天在司法國是會議第四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會議前(24日)於總統府前召開記者會。雖大雨滂沱,卻不減到場參與者的滿滿信心。

陪審團推動聯盟成員,手拿「參審--司法黑幕」的海報,由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手執「陪審」二字看板,一舉加以擊破;象徵官方預設的參審制(三名法官與六位公民共同組成)是假改革,唯有陪審制(全數由12位公民)才是真改革。


張靜理事長更語重心長的表示,本組既然名為「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綜合陪審團制及參審制的各項優缺點,唯有陪審團制才是最符合「全民參與」、「透明公開」以及「親近民意」。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強調,陪審團制才是真正落實民意及破除司法黑箱的正道。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理事長何宗勳更指出,本次司法國是會議與會委員名單的產生過程疑雲重重,高達九成的非營利組織推薦人選中箭落馬,唯獨張靜理事長一枝獨秀雀屏中選。在本次會議籌備期間,屢屢傳出官方已經預設立場採取參審制,張靜理事長於此情此景,慨然表示「在大雨中,代表八成民意支持的陪審團制,隻身前往會議,真的有『風蕭蕭兮易水寒』的感慨」。


到場支持陪審團制的成員,集體高呼口號「給我陪審、不要參審」鼓舞士氣,給與會的張靜理事長無比的信心,成為推動陪審團制的火車頭,前進總統府,替全民冀望的陪審團制大聲倡議。
 
【出席團體】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北社、永社及公督盟等
 
【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 總統姪子受矚目(影像)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7224P06M1

聯合新聞網/府前淒風苦雨 陪審團推動聯盟訴求陪審制
https://udn.com/news/story/1/2305027

蘋果即時/社運團體總統府前抗議 冒雨要求「給我陪審不要參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24/1063295

民報/司改預設立場?民團批假改革:給我陪審、不要參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b93f05-a2fa-432b-88d4-effb429fa0be
 

詳情請見:
-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posts/1213382435447757
-永社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posts/1235297346553788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王聖文 郭瑤琪 沒收錢 還是可能被判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068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日前因案被新北檢調搜索後,當天就從桃園市住處跳樓自殺。媒體報導,警方發現王聖文在住處留下一封遺書,遺書上提及兩個人的名字,稱「我沒有拿某某某、某某某的錢」,究竟是以死明志或畏罪自殺,真正死亡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但公務員「沒收錢」,還是可能被判刑,暫且不論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獲得利益的特別犯罪型態判定,目前司法人員浮濫的自由心證,仍可能讓沒收錢的公務員被判刑!

王聖文的遺書雖稱沒收錢,但如其仍存活,恐難逃後續刑事責任,這也凸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的濫權問題。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中。

司法實務上,就算公務員沒收錢,不代表不會被判刑,完全端看偵查的檢察官與承審的法官自由心證而定,而這樣的草率認定貪污,卻無有效救濟機制,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就是一例。

筆者希望民主法治的台灣,能建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環境,讓人民權利皆能獲得救濟,而有相對客觀的標準可依循,更希望不是當前難料又折騰人的司法程序,逼得人民只能以「遺書」聲明「沒收錢」。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Implications of broadcasting trial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Lin Lee-kai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2.19

In the extraordinary appeal hearing filed by Tama Talum, also known by his Chinese name, Wang Guang-lu (王光祿), the Supreme Court — in a break with precedent — allowed an oral argument.

It also allowed the hearing to be broadcast live online.

This constitutes a big step forward toward the creation of the e-court.

However, the implications of making live online broadcasts of hearings the norm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well as how it should be done.

Trials are supposed to be open. This is the case for all trials,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that involve state secrets, or those that require the protection of an involved individual, for example victims of sexual assault or children.

Most people do not have the time and energy to pay attention to trials, and few think of attending court in person. This being the case, the only trials that attract much attention are often so popular that people have to take a number and wait their turn to attend.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and easy access to the Internet, live online broadcasts can be the answer to the problem of limited seating and can also extend openness, with no temporal or spatial constraints.

In Tama Talum’s extraordinary appeal, the Judicial Yuan set up a dedicated Web site for live broadcasts and a Facebook page so that everyone could watch and leave comments expressing their views. In this way, trials can become more transparent by effectively preventing a judge’s arbitrariness.

All of this would suggest the desirability of making online broadcasts the norm.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there are no problems with the idea of live-broadcasting trials.

Tama Talum’s trial is a case in point. Some of the participants, including witnesses and experts, were reluctant to have themselves broadcast in this way. During segments in which they are present, the screen was filled with PowerPoint slides, while the audio was left on.

Yes, this does reduce pressure on the participants. However, it also makes it difficult to portray the real situation, and this reduces th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trial.

In particular, since the trial is open, the words and actions of the judge must be closely examined and the witnesses are required to sign an undertaking that they shall be subject to perjury should they give false testimony. Given that, there is little room for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being the case, the issue of showing what the participants look like and what they are doing without their consent is a moot point.

That said, there are still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penness of the court and having live broadcasts. It is not simply about the right to use people’s likenesses — there is also a risk that people on the stand, knowing that they are being broadcast to the world, might deliver testimony in a way they otherwise might not.

These issues are sure to come to the fore once online broadcasting of trials becomes the norm.

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33死悲劇 誰該負賠償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2.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218/1058521


蝶戀花33死翻車事故,究竟誰該負責任?引發熱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的悲劇,致引起各界對客運司機超時工作的關注與氣憤。而由於此事故的遊覽車,乃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也造成誰該負起賠償責任之爭議。

根據日內瓦及維也納《道路交通條約》之規定,車輛須有駕駛人且對其運轉有注意義務,故傳統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

則如此次事故,就刑事責任,基於罪止一身原則,以及《刑法》不處罰過失共犯,即便查有司機超長工時,致有血汗班表之事實,對老闆亦難以《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來究責。又在駕駛人已經死亡,致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下,本案的刑事部分,恐因此終結。

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商品製造人對於其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亦負有無過失的連帶責任,故此次事故的被害人及家屬,似可依此向遊覽車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惟證諸現況,台灣遊覽車拼裝或改裝的現象所在多有,要證明原車於設計、生產或製造有瑕疵,實有極高的難度,就使此條求償途徑趨於狹窄,甚至堵塞。

至於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得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且關於僱用人之責任,乃先推定有過失,再由其自己證明無監督疏失來免責,即採取有利於被害人求償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原則。故就此次遊覽車事故來說,駕駛人所屬的公司,自然就得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只是有疑問的是,遊覽車司機的僱用人到底是誰?就目前北市勞工局所進行的勞動檢查,發現遊覽車雖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但對於車輛與司機的調配與報酬支付等等,卻是由蝶戀花旅行社所掌控,不論有無為勞保給付,初步判定為司機的僱用人。

惟值注意的是,對於公司間的契約,乃屬於私法自治的領域,致無須公示,一般消費者根本無以知悉此等複雜的內部法律關係。因此,是否有僱用關係,就不能以形式,而應從實質面為判斷。

所以,在乘客不可能且也無從得知,司機到底與哪一家公司有僱用關係,以及遊覽車同時打上旅行社與運輸公司的名稱下,就應從客觀認定,兩家公司皆應屬僱用人,致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就算對僱用人採取實質與客觀認定,以保障被害人能得到完全的求償保障,但在未來的訴訟請求,仍不能免於訴訟費用、因果關係證明、審判長期化等等的障礙與痛苦。

也因此,主事者如何藉此機會,趕緊檢討與解決低價團、血汗班表、靠行制度、老舊遊覽車汰除等等問題,致帶給民眾更安全、更舒適的旅遊環境,肯定為當務之急。

司改 個案不是禁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9291

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分組討論,惟籌備委員會卻先聲明,不討論死刑存廢、特赦及個案。如此未討論就先畫紅線,尤其是個案不語的做法,恐會失去改革契機。

一九八二年,台北土地銀行古亭分行發生持槍搶劫重大案件,引起社會震盪,政府高層不僅要求限期破案,也祭出高達兩百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在案發二十三天後,刑事警察局的專案小組經由線報,找到計程車司機王迎先,並在刑求逼供下自白,卻在所謂現場模擬及尋找贓款過程中,王迎先跳溪自殺。事後,台北市刑大又再逮捕李師科,以致造成一案兩破的荒謬結果。

由於此事件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偵查中被告可請律師在場,無形中就使偵訊趨於密室化,刑求自白的現象,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因王迎先之死,為了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將被告的辯護權延伸至偵查中,尤其是於警察局,亦得選任辯護人,故此條文就被稱為王迎先條款。

雖然,自此修法後,已可於偵查階段找律師在場,但礙於財力,不是每個人都能請律師,故刑求逼供之情事,仍所在多有。而在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而警察在逮捕這些共犯後,又在不告知可請律師,且長時間拘禁超過憲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十四小時限制下,就使相關人等不得已自白,並於一九九五年被判死刑定讞。

之後,除有義務律師為蘇建和等人不斷提起再審外,為了解決偵訊密室化的弊端,立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引入美國所謂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執法機關在偵訊前,必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及得請律師之權利,更沿襲英國法制,增訂第一百條之一,強制要求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打破密室化。故此條文,又被稱為蘇建和條款。

任何改革都是因具體案件的不公不義所引起,故司改會議不談個案所凸顯的制度缺失,就注定是天馬行空的各說各話,甚或成為名嘴式的發言舞台。

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最大條的洩密就不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8963


要查洩密,先查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中國國民黨被爆黑道入黨爭議,由於此事被影射與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吳敦義有關,日前二十四位挺吳派中常委在中常會上提案要求調查追究黨部洩密責任,讓中常會變成一場「公堂會審」。如果抓到洩密者,依據黨規,最重就是開除黨籍。

黑道入黨的洩密,其實只是國民黨的家務事,但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事關國家公器的濫用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重要基本權,且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經高等法院認證(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也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訴及台北地檢署追究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的責任中。簡單的說,馬的洩密罪證,相對於黑幫入黨的黨工洩密,為之明確。

國民黨中常會既然已立案調查「洩密」,則黨工洩密黑幫入黨事小、黨主席洩密偵查案件事大,國民黨中常會如真能堅持「程序正義」,要查洩密,先查馬英九!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的真實與虛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f6cc276-1ac3-4d9a-bdb9-169cf4f5fbbb


現今,在總統、司法院長已換人,雖都宣示要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一切又得重來,亦讓人感嘆,這十多年來的司改,到底在幹嘛?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影像合成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分組成員已經選出,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討論,並於三個月後,舉行總結會議。此次司改目的,似要建立屬於人民的司法,並由總統親自挑起重擔。惟這到底是真改革,抑或又是口號一樁?

司法改革,由於涉及基本結構之變動,實非三年、五年可完成,而是得耗上十年以上的大工程。惟總統或司法院長任期,最長不過八年,故司改成果必由後繼者所收割,若思及於此,為了政治利益,就很易出現能立竿見影,卻又屬草率的改革。而就算在任內投注極大的心力來改革,除會受到強大的反彈聲浪與阻礙外,將來的主事者也未必買帳,甚至會以前任的改革方向錯誤,造成司法威信更加低落,以來推動新一波司改,致不可能有延續性。

以1999年司改會議來說,有一項重要決議,就是要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的所謂司法一元化政策,因事涉司法制度根本架構之變更,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就注定寸步難行的命運。雖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修法,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而在去年,甫上任的司法院長,竟再宣示司法一元化的必然走向,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顯著之例,則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早在2006年,司法院即提出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期能落實司法民主化。但在司法院長更替下,此草案也就曇花一現,更怪的是於2012年,又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卻因只能觀不能決的設計,遭批是假的司法民主化,亦是無疾而終。而現今,在總統、司法院長已換人,雖都宣示要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一切又得重來,亦讓人感嘆,這十多年來的司改,到底在幹嘛?

而如今的司改國是會議與過往的差異,或許在於過半非法律人的參與,比較能反應人民對司法的迫切需要。惟於第一階段的意見徵集,乃是由籌備委員會負責,但這些委員,到底如何產生、意見如何蒐集、改革議題如何選擇、能否真正反應民情等等,實難以清楚知悉,只留下一大堆的問號。

至於在第二階段分組討論的成員,雖開放各界推薦,但在無從得知選出過程下,最終也只能是籌委會的主觀選擇。尤其在總額七十五人中,法律人所佔的人數為三十五位,法律學界僅給予五個名額,這似在避免法界菁英的過度主導,但為何屬實務界的檢、審、辯各給十個名額?如此壓縮法學界的參與,實令人費解。

更值關注的是,目前規劃五個分組討論之議題,即建立保護被害人、公正專業、高效率、透明親近與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等,相互重疊性實在太高,且主題廣泛無邊,不像是可以議論的主題,倒更像是教條與標語,故在短短幾個月內,根本難於聚焦。恐會流於參與者的各自表述,甚或使總統府成為層級最高的政論性舞台。

總之,此次的司改,頗具有什麼都想改的野心,卻也因此陷入虛無飄渺之中,能帶來多少的成果與成效,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將來每屆總統,都會以司法改革為口號,以來博取民心。

黨產認證!馬英九打臉救國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46cefd-1583-448b-ba24-491544326682

志清大樓一樓的中國青年救國團總團部大門。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 (Photo: Solomon203/ CC BY-SA 4.0)
救國團極力否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更舉辦「愛家愛青年・守護救國團」連署,卻在日前遭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打臉」。

馬英九日前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專題演說時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馬談黨產,直接以「救國團志清大樓」被最高法院判定得歸還國家為例,強調可走正常法律程序。簡單的說,馬英九也認定救國團屬於黨產,足認救國團的否認與連署,毫無說服力!

然而,馬英九對「轉型正義」與民主法治的理解,與國際標準、普世價值落差太大!我國黨產條例繼受德國立法例,我國黨產會僅有「行政調查權」,比起德國黨產獨立委員會具有類似檢察官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台灣立法已經相當「客氣」!

可議的是,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卻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難道不知道德國是歐洲民主法治的典範國家之一?馬要全世界認為德國經驗違法違憲?

暫且不論馬英九對民主法治的無知,致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鬥爭國會議長,傷害民主法治至舉世聞名,當年不只國際媒體高度關注,黃世銘更遭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就事論事,馬英九認定救國團是「黨產」的說法,尚值肯定,但救國團並非法院就單一個案的判決,可以解決爭議,救國團的問題根源仍在黨國威權時代,以國家資源偷渡為私人權貴使用的結構性問題。

確實如馬英九認知,救國團屬於國民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如馬前主席認知,是國民黨黨產範圍。

因此,在「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下,不只是法院應處理救國團侵佔公產的個案問題,民主國家為徹底解決威權遺毒,行政權仍有調查及處理救國團黨產問題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記者會記錄】「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17年02月15日(三)上午10:00~11:30
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
  高涌誠 / 律師
與談:
  徐永明 / 立法委員
  廖欽福 /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黃帝穎 / 律師
  苗博雅 /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現場影片】




【現場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227028714047318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0215「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時間:2017年02月15日(三)上午10:00~11:30
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
  高涌誠 / 律師
與談:
  徐永明 / 立法委員
  廖欽福 /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黃帝穎 / 律師
  苗博雅 /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台灣雖是已邁入民主轉型的國家,但所謂的轉型大多只限於行政跟立法,對於司法,由於法院並不隨著民主轉型而變遷或更迭,反而成了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拼圖。

  我們看到,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深具轉型正義的意識而為妥當的判決,如救國團志清大樓案的二審判決,但是,我們也看到更多的法院判決書裡面,法官還是抱持著威權時代的落伍觀念,並因此產生許多妨害轉型正義、甚至根本就違背法理的判決,例如行政法院面對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就動輒使用了違背經驗和過往判例的罕見理由。

  缺乏歷史視野的法官可能會無視於財產取得手段的不正當,適用法條時有意無意的偏差往往嚴重影響判決結果,不同的法官會對同樣類型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面對轉型正義,司法體系應該要具備哪些觀念?應該要有甚麼樣的變革?本次記者會由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合作,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探討法院的轉型正義。

敬邀 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92717370843225/
  臉書詳情: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posts/1226237114126478

*新聞聯絡人:
永社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翻供護馬涉偽證 民團告發黃世銘」記者會

翻供護馬涉偽證 民團告發黃世銘


新聞稿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開庭,黃世銘當庭翻供否認馬英九指示二度洩密,明顯與先前說詞矛盾,包含前檢察長凌博志在內,社會普遍質疑其為馬前總統脫罪而不擇手段。黃世銘證詞矛盾、違反經驗法則、牴觸高院確定判決,永社認為其顯然涉犯「偽證罪」,由永社理事長高涌誠律師、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及律師黃帝穎聯名,今(02/13)上午10時至台北地檢署正式遞狀,並與聲援社團「北鳥:歌唱革命、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客社」共同召開記者會、告發黃世銘。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2017年1月11日於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台北地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前馬總統隨行秘書林有振,並進行隔離訊問,兩人證詞兜不攏,僅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電話中也未提及馬對於案情還有哪些疑問要問黃、要求補哪些資料」。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黃帝穎律師比對被告黃世銘於洩密案高院確定判決書(高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事實五清楚指出「(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四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零時五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九月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明確指出黃世銘向馬的二度洩密,是受到馬指示,且特偵組楊檢察官也因此配合修改報告內容。」

  黃帝穎律師指出,黃世銘如今之證詞,演變成未經指示,主動增修洩密內容的「自動加碼」洩密者,顯違反經驗法則,且明顯與高院確定判決矛盾,涉犯偽證罪嫌重大,前檢察長凌博志也投書痛批其「在法庭上公然說謊,無恥之尤」。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表示,黃世銘已經判決確定,如今竟然翻供,讓人民非常看不過去,基此,張葉森醫師也強調,希望蔡總統的司法改革能夠有執行力,不要「法律幾千條、要用沒一條」,讓黃世銘的洩密和馬英九的共犯能夠得到應有的公正判決。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依據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訴求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的現在,永社及北社依法告發黃世銘偽證罪,呼籲北檢公正執法,依法訴追黃世銘,讓人民相信檢察官,以維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任。


時間:02/13(一)10: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博愛路131號)


【出席名單】
黃帝穎(義務律師)、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陳敬人(永社秘書長)

【聲援社團】
北鳥:歌唱革命、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客社

【相關報導】
三立新聞網/教唆洩密案!永社質疑黃世銘翻供救馬 北檢告發涉偽證罪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24300

大紀元/質疑翻供護馬英九 民團告發黃世銘
http://www.epochtimes.com.tw/n199629

中央社/疑黃世銘翻供護馬英九 民團告發涉偽證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2130068-1.aspx

中時電子報/馬英九案 黃世銘遭告發偽證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13002532-260402

公民新聞/永社北社 等民間團體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黃世銘翻供護馬英九 涉偽證罪
http://www.peopo.org/news/330199

民報/翻供護馬不擇手段?民團告黃世銘偽證:轉型正義指標
自由時報/為救馬作偽證? 黃帝穎今告發黃世銘涉偽證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73221

自由時報/馬英九洩密案 黃帝穎告發黃世銘做偽證

蘋果即時/「連檢察長都看不下去」 黃世銘再挨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13/105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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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黃世銘被控替馬英九做偽證 北檢分案調查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1067

上報/黃世銘證詞與判決書不一 遭控「偽證罪」北檢分案偵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510

聯合新聞網/黃世銘護馬英九作偽證? 北檢分案調查
https://udn.com/news/story/2/2296337

NOWnews今日新聞/黃世銘被控做偽證護馬英九 北檢分案調查
https://m.nownews.com/news/2413699

中央通訊社/黃世銘涉作偽證護馬英九 北檢分案調查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2200324-1.aspx

審判直播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ca79108-d5ee-4d42-b22e-18d05317af85


將審判進行網路直播有利有弊,即使在許多開放直播的國家,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邁入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除了技術層面的考量外,恐須有更多法律層面的思考。

審判e化?網路直播+開FB討論

「審判必須公開」之原則,乃是保證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藉由法庭的公開,可以避免秘密審判之弊。故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者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讓司法可以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的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比較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以致必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的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而關於網路直播,在台灣比較常見者,即是開憲法法庭;除此之外,非屬憲法解釋的一般案件,若遇有旁聽席不足的情況,則會以電視牆的方式同步轉播。

而這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特別開設網站進行直播,更開闢FB專頁,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的同時,也能同步發表意見。如此的做法,實屬前所未有,理論上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

而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網路直播的技術並不難,成本更屬低廉,審判直播自應成為一種常態才是。尤其在我國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尚須有一段路要走,將法庭審判直播化,似乎就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人民參與司法之重要型態。

只是網路直播,也有不少缺陷存在。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在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只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ower Point(投影片簡報)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安排,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應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表示,這些人在法庭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的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乎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過猶不及!審判直播必須權衡利弊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即便在許多已經開放法庭直播的國家,如美、英等國,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首先,是在審判直播的情況下,雖不至於使法庭成為馬戲團,卻不能否認,可能有人會過度演出。更重要的是,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的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得以自由陳述,也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以目擊者來說,出庭陳述雖為其責任,但這是否包括必須將整個個人外表與所有言行,無限制且可能永遠留存於網路世界,實就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尤其在網路直播時,又再開放留言版,如此千夫所指的壓力,遠非單純的法庭公開可為比擬。又以鑑定人來說,因接受鑑定與否,並非其義務,而且在現行很多亟需專業人員鑑定的場合,如醫療訴訟,已普遍有不願接受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情況,若以網路直播,恐會雪上加霜。凡此權利、義務與公益的衝突,肯定是審判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

2017年2月12日 星期日

獵人非常上訴直播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7317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又邁進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實皆應審慎思考。

基於審判公開原則,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害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以讓司法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會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之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在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致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而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之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尤以此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開設專門網站直播,更開闢FB專頁,以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之同時,亦能同步發表意見,致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以能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故網路直播,就應成為一種常態。

只是網路直播,亦有不少缺陷存在。再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於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僅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PT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的過程,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映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尤其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代表,此等人士於法庭之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之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就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故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之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致得以自由陳述,亦是須考量之重點。凡此種種,肯定是網路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救國團被判敗訴 凸顯黨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d206ee-5f2a-4245-baac-1364c5d3174f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此案是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救國團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

暫且不論台中市歷任市長,尤其以胡志強十三年的任期最長,有無圖利救國團非法占用台中公有土地的刑責問題。台中地院判決已凸顯黨國威權時代成立的救國團,使用公有土地依舊「黨國不分」,把國家當成他家。

因此,解決救國團濫用國家資源的根本問題,非僅憑台中地院或其他個別法院可以達成,仍需政府貫徹「轉型正義」,以黨產條例予以處理。

在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的訴訟中,市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約1083坪至今,台中市府因此在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不當得利。

由於事實很明確,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故判決救國團敗訴。此法院訴訟,凸顯救國團長年使用國家資源問題。

然依據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其實是救「黨」團。

因此,現行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明文規定「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然國民黨中央的決議文件,已明確顯示救國團成立之時,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因此黨產會處理救國團,顯屬於法有據。

台中地院判決救國團敗訴固值肯定,但要徹底解決救國(黨)團問題,仍有賴政府實踐「轉型正義」、黨產會「依法行政」。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會趨於保守化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ac61b02-81e4-4318-b388-997b081e935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 Wikipedia/Photo: 350z33 / CC BY-SA 3.0
美國總統川普,在以行政特權提名第十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遞補出缺已近一年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此舉是否會使最高法院保守化,致難以制衡隨時爆走的川普政權,勢必成為矚目的焦點。

美國總統川普在上任後,所簽署的第一道行政命令,即是終止歐巴馬健保計畫,並在之後又再頒佈更具爭議性的禁止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及拒絕接收難民之命令,不僅引來眾多抗議,人權團體也替這些受到歧視對待者,向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以來暫時停止此等可能違憲的命令。關於美國總統未透過國會立法或授權,直接以所謂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為禁止,雖未明文於美國憲法,但一般認為,仍可從憲法第2條,有關總統權限中導出。這是因美國那是世界第一個將三權分立落實於憲法的國家,又採總統制且其由人民所選出,民主正當性未必低於國會,故總統負責的對象是人民,而非國會,其自然擁有可與國會相抗衡的行政特權。

所以,總統的行政特權並非來自於國會授權,而是直接來自於憲法。也因此,美國歷來,總統藉由此種特權,跳過冗長的立法程序,直接頒佈行政命令者,實屬常見,尤其在羅斯福時代,為因應經濟恐慌與二次大戰,使用次數更高達三千七百多次。由於此種行政命令,常是因應一時的變動所產生,往往有可能成為總統掩飾濫權,甚或不法的工具,著名之例,即是水門案裡,總統尼克森動輒使用此種特權,以來拒絕國會的調查與監督,最後是在聯邦最高法院否定總統特權不是無限上綱,才讓尼克森屈服。故總統的行政特權,雖不能撤銷國會的立法,但國會亦無法否定其存在,依此而論,川普所頒佈包括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命令是否違憲,最終就得由最高法院來為決定。

至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乃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且依美國憲法第3條第1項,惟有自願辭職、死亡或遭國會彈劾,才能為卸任。依此而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有比總統更長的任期,又能宣告法律與行政行為違憲,其地位與重要性,實不言可喻。也因此,美國總統在遇有提名法官機會時,選擇與自己執政理念相當者,遠超過公正無私的考量,故法官就任時,就易被冠上自由派、保守派或中間偏左、偏右的標籤。

而在去年2月,由雷根總統所提名的保守派大將安東寧史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法官猝死,時任總統歐巴馬想以自由派人選為接替,卻遭參議院多數黨,即共和黨的反對,致懸宕至今,才由川普進行提名。而以目前最高法院的八位法官來看,被歸為保守派且由共和黨籍總統,即老、小布希所任命者,包括首席法官有三位;被歸類於自由派且由民主黨籍總統,即柯林頓與歐巴馬所任命者,卻有四位。至於所剩一位,即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雖由雷根總統所提名,卻因立場搖擺而被歸類於中間偏右。

至於新提名的戈薩奇,論其聲望與知名度,雖遠不及於前任者,會被選上的原因,除未滿五十歲的年齡優勢外,大概就是與史卡利亞有著相同的法學信仰,即服膺憲法解釋須謹守制憲者意旨的所謂原文主義(Originalism or Textualism)。如以禁止信奉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的命令是否違憲為例,因美國憲法及人權法案制訂時,乃是以本國人保護為核心,則總統基於國家安全來對外國人的差別對待,依循立法者的原意,就會被解釋為合憲。這或許是戈薩奇被冠上保守派頭銜,及民主黨全力反對之原因。

只是在戈薩奇加入最高法院之後,不過就使自由派稍占上風的最高法院趨於平衡,似不至於走向偏鋒。惟值注意的是,現任法官中,已有三位年齡超過七十五歲,其中兩位又是由柯林頓總統所任命的自由派。這也代表,於未來四年內,川普再任命法官的機率極高,是否因此使聯邦最高法院走向極端的保守化,實就如總統川普的未來政策般,難以預測與評估。

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黨產裁定對比大埔,馬英九還振奮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e78766d-46d5-4aa1-bbde-d5f7b30994cd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翻攝自林一方臉書,民報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昨在國民黨團拜致詞時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次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停止執行」銀行止付一事,認定黨產會違法,非常令人振奮。但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裁定,牴觸當年馬主席「黨產歸零」的承諾,更凸顯行政法院在「停止執行」的審查上,認為國民黨黨產遠比大埔農地的財產與人命重要,如此價值錯亂的裁定,號稱法學博士的馬英九真覺振奮嗎?

行政法院在近期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做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執意作出「護黨產」裁定。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更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除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外,若依最高行政法院護黨產所立下的標準,則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豈非永不倒閉。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顯然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不公不義的驚人黨產,遠比大埔農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甚至是生命來得重要!

行政法院對大埔與黨產採取天差地別的審查標準!曾宣示「黨產歸零」的馬前主席,看到這種價值錯亂、邏輯前後矛盾的裁定,如稍有良知和法學素養,會覺得振奮嗎?

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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