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美國川普新政府與臺灣戰略新佈局」研討會

【活動資訊】

時間:2017.03.26(日)09:00-17:30 
地點: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感恩廳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97號旁-北科大億光大樓2樓)

『這次由「台灣國家聯盟」及「民主台灣國際委員會」策劃的「美國川普新政府與臺灣戰略新佈局」研討會,將動員特別關心台灣本土前程的智庫及學者專家共同合作,依上述分析論點,集焦在當前川普新政下,台灣必須儘早思考調整建構的四大戰略重點挑戰:

首先,我們要深入探討,川普及其新團隊的政策思維及戰略動向。 接著,我們要在台灣建國願景及國家利益引導下,精心設計,如何主動積極善用川普新政府所帶來的新契機,借力使力,建構台美戰略合作的新框架,以及強化台灣全球經貿戰略發展的新佈局。 最後,我們要回到台灣自處的亞太地區,從地緣政治角度切入,探討如何強化台灣與區域重要成員日本、印度及東南亞諸國的合作新關係,並創建台灣與中國的戰略新平衡。』

【報名日期】2017.03.02 至 2017.03.20

【人數上限】150人

【報名方式】
 *本活動採網路及傳真報名
 *報名網頁:
  http://www.mpat.org.tw/RegistrationForm?id=19  

  (請使用Google Chrome 瀏覽器或最新版IE瀏覽器(IE10以上)報名)
 *傳真回函請見:
  http://www.mpat.org.tw/Upload/Event/17030209284237196.pdf
 *報名聯絡人:李小姐
  1. 電話: (02) 2321-2362 #23
  2. 傳真: (02) 2321-2357 
  3. Email:alexli@mpat.org.tw

活動流程】


詳情請見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
http://www.mpat.org.tw/EventDetail?id=19

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School’s ‘one China’ pledge contradicts Constitution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3.0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3/05/2003666151

Shih Hsin University’s Lifelong Education Center signed a letter of commitment that it would not promote “one China, one Taiwan,” “two Chinas” or Taiwanese independence.

This letter, which amounts to supporting the “one China” policy, contradicts Article 11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which says: “[T]he people shall have freedom of speech, teaching, writing and publication.”

The letter is unconstitutional and has no binding power over lecturers or students.

According to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80: “The provision regarding the freedom of teaching provided in Article 11 of the Constitution is an institution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academic freedom. Such provision shall encompass the freedom of research, instruction and study, etc, in the field of college education.”

The Constitution guarantees academic freedom, including the right of professors to teach and conduct research freely, as well as the right of students to study freely.

The letter of commitment signed by Shih Hsin University restricts the content of lecturers’ instruction and students’ study direction, which violates the guarantees expressed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and null and void.

If Shih Hsin University professors have any academic conscience and strength of character, they would sue the university for violating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reedom of instruction if the school interferes because their instruction touches upon “one China, one Taiwan,” “two Chinas” or Taiwanese independence.

This is clearly stated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36, which concerns the right of school teachers and university lecturers to judicial remedy.

Of course, if the school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terferes with students who express the opinion that there is not “one China,” the students could also sue the university for violating their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right of instruc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684, which states that: “When a university makes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r other public authority measures for realizing educational purposes of seeking academic truth and cultivating talents... if the decisions or measures infringe the student’s right to education or ot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 even if the decisions or measures are not expulsions or similar decisions, based on the mandate that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under Article 16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student whose right has been infringed shall be allowed to bring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litigation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place special restrictions.”

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別拿違憲搪塞司法改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3063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即參與透明親近司法之議題,重點即是未來要採陪審或參審制。惟司法院長卻拋出,若採陪審,因判決不附理由,恐有違憲之虞。但真是如此嗎?

關於形成判決的評議過程,乃採取保密原則,頂多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於裁判確定後,由案件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但不得抄錄或攝影。也因評議不公開,故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四款才規定,判決未記載理由乃屬絕對違法,而可上訴第三審。也因此,藉由判決附理由與公示,除可方便民眾監督與檢驗外,更重要者,是要讓被告知曉為何被判有罪,而可因此指摘原審有何違法,以致成為上訴救濟的重要依據。故就算憲法未明文,但裁判須附理由,也當然為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內涵。

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因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遑論有所謂理由存在。若再加以評議不公開,被告就難以得知被判有罪之理由,既影響上訴權,也易被質疑是秘密審判。

惟須注意的是,即便採取所謂參審制的國家,如法國,其評議結果,亦無須附理由,要說判決不附理由違憲,就不只是陪審,參審亦會有此疑問。其次,在採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某些歐陸國家,如比利時、西班牙、俄羅斯等,於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必須列出構成犯罪理由的問題,在給予雙方當事人提出修改或附加後,提供陪審團進行評議。

這些看似只能回答是或否之提問,是形成犯罪成立與否的連鎖與結構,在陪審員評議出結果後,就等同於告知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理由。也因此,重點並非在於形式判決書之有無,而是在審判過程中,如何讓被告清楚知悉自己的罪名及被判有罪的法律與證據基礎,以致能讓其有效行使防禦與救濟權。

凡此保障,正是制度引入所須考量與補強之處。若不思及此,僅以判決不附理由來否定陪審的合憲性,既未解於司法民主化,因時空不同所產生的多樣與多變性,更簡化了問題的思考,以致喪失改革的契機。

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2/0225.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qtfEMLa1XPomUALMKv05Z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許惠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若干立法疑義之探究〉,全國律師一月號
黃帝穎〈論現代法治國與不當黨產〉,全國律師一月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c29BNGhrYzBMVFU/view



林育丞〈土地徵收處分之停止執行要件〉,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WHFBR3FkMFd4Szg/view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369149116501953/photos/?tab=album&album_id=1241002785983244


【相關報導】

信傳媒: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黨產會顧立雄屢被停止執行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900

自由時報:律師痛批馬英九 用「黨國抗辯」把228責任推國家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86649

違憲一中承諾書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2776

世新大學終身教育學院院長署名研修承諾書中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但這個形同「一中」的承諾書,已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及「言論自由」,此違憲承諾書對該校師生不生效力。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揭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簡單地說,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內涵包括大學教師的教學自由、研究自由與學生的學習自由,世新大學的一中承諾書,限制教師講學內容或學生學習方向,即牴觸上開大法官解釋「講學自由」保障意旨,應屬違憲無效之約定。

因此,若世新教師秉持學術良知與學者風骨,教學內容涉及「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可告世新,違憲侵犯「講學自由」。

當然,如果學生有非「一中」的政治主張,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學生也可告世新,違憲侵犯「學習自由」與「言論自由」。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聲明稿】
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永 社 2017.03.01

針對二二八事件70週年,台灣民眾遭統派團體及黑衣人襲擊、圍毆事件,永社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昨天二二八70週年,在「中正紀念堂」竟發生身著「中華統一促進黨」背心等統派人士及黑衣人襲擊台灣民眾之暴行,統派團體假藉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名,行暴力壓制反中言論之實,黑衣人讓二二八再度蒙上暴力陰影,永社嚴正譴責中國背景社團之暴行。

  二、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統派黑衣人攻擊民眾已非單一個案,相似組織及黑衣人曾攻擊、滋擾「101法輪功成員、西門町台獨大旗隊成員、訪台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雨傘革命參與者黃之鋒」等人,顯示統派組織性的暴力壓制反中自由言論者,嚴重傷害台灣民主法治價值,踐踏檢警執法尊嚴,戕害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益。
  然而,這些統派黑衣人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有無中國的介入或遙控?除了國安單位應調查釐清外,統派黑衣人在國內的暴力滋擾,已重傷檢警執法威信及人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安全,因此,永社呼籲政府立即掃黑,以維護台灣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相關報導】

民報/二二八暴力!永社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ce573d1-0085-4994-8873-dbb46f5fe7d6

苦勞網/【新聞稿】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660

公義時報/中正紀念堂黑衣人襲擊民眾 永社譴責統派暴行 並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justicetimes.com.tw/focus/13741

二二八70年 中國黑幫洗臉台灣檢警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f07f0b8-2344-48d6-8d5b-378902ad5c02
二二八事件70週年,獨派民眾表達意見,卻仍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圖片來源:郭文宏攝/民報影像合成處理


二二八70週年,「中華統一促進黨」在中正紀念堂擁護蔣介石,和紀念228事件70週年的獨派團體多有衝突。媒體報導,過程中1名獨派民眾摔倒在地後昏迷,1位疑似便衣警察的男子出面維持場面,熟料卻遭到身穿統促黨背心的人士毆打,還有人趁亂用腳踢已經倒地的獨派民眾。

網路影片顯示,1名身穿統一促進黨紅色背心的阿伯,對著疑似為便衣警察的黑衣男子臉上打了一拳,接著還有另1名統促黨人士對著已經倒地的獨派民眾踢了好幾腳。現場宛如法治真空,在二二八事件70年後,台灣蒙受中國暴力陰影仍揮之不去,中國因素的黑幫行徑,也再度洗臉台灣檢警!


事實上,中國黑幫洗臉台灣檢警,近年已有多起案例。舉例來說,今年1月7日凌晨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等人搭機抵台時,在機場就遇到大批愛國同心會等統派成員鼓譟「接機」,大喊要黃等人滾回去,混亂中還有數名黑衣男子,突然衝上前要打黃之鋒。當時,台灣檢警被社會質疑遇到中國因素的暴力或犯罪就「軟腳」,隨後檢察官發動偵查,逮捕當日施暴的黑幫人士,並因另案聲押獲准。


檢警在黃之鋒遭中國因素的黑幫襲擊事件,雖明快偵辦,固值肯定。但從這些中國因素的黑幫暴力行為,仍出現在二二八70週年的活動上,尚可見中國黑幫仍繼續「洗臉」台灣檢警,我政府若無力掃黑,恐難維持檢警執法尊嚴與人民權益。


這些中國因素的黑幫暴力犯罪,在去年十二月,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也是起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的事件,讓檢警顏面無光。


當時台北市長柯文哲舉行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除了黃之鋒及前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暴力威脅事件,檢警未能有效預防及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讓人民認為檢警一再被中國暴行洗臉。


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更荒謬的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


所幸在黃之鋒遇襲事件後,檢警執法與偵辦手段已有改進。但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獨派民眾表達意見,卻仍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我政府面對中國黑幫暴力犯罪,應有掃黑或相關反制行動,才能維護人民權益與檢警執法尊嚴。

警察進入大學逮人是威權復辟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3.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01/37567601

有輔仁大學學生與民眾,欲拆除校內的蔣介石銅像,致遭新莊分局動用50名警力加以逮捕。值此二二八事件70周年之際,卻也不免讓人聯想,警察進入大學逮人,到底是威權復辟,抑或是公權力的正當行使?

公權力不介入私法

欲探討警察行為的正當性,當然得先釐清拆除銅像行為,到底犯什麼罪。目前雖仍有奉祀前總統蔣介石的紀念堂,但於私人處所,如屬財團法人的輔仁大學,所自行設立的銅像,就只能算是私有物。也因此,拆除銅像就不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法定刑5年以下的毀損公物罪,而是第354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的毀損罪。

至於我國《刑法》的毀損罪,不僅是告訴乃論,更不處罰未遂,且司法實務一向認為,毀損必須使物品的一部或全部喪失效用,才足以該當。故此次為拆除行為者,雖已鋸斷拐杖等部分,但銅像仍然存在,實僅為毀損未遂。而警察或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即污損公眾紀念處所的設施,來處以6000元以下罰鍰,惟不管此銅像所象徵的本人,有多麼偉大或多麼罪惡深重,都只是位於大學內的私有物,就不可能合致於此條文所保護的對象,即須是具有公益性質之要件。

所以,拆除銅像之行為就僅涉及民事賠償之問題,基於公權力不介入私法,警察進入校園逮捕之舉措,似於法無據。則學生或群眾因此與警察發生衝突,也因執法者非屬依法執行職務,亦不會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故警力進入校園逮人,就會被指為違反正當程序,更破壞大學自治。

行使權力無所適從

惟須注意的是,毀損罪是否成立,乃應經由縝密的司法程序,才足以為決定,故以此種將來且不確定的事後標準,為檢驗警察行為的正當性,似也不盡公平。尤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及第131條第1項,只要犯罪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警察就能為無令狀的緊急逮捕或搜索。

總之,要說進入校園逮捕學生與民眾是新的白色恐怖,似也言過其實,卻突顯出對緊急情況的警察權發動,於現行法制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下,易使警察無所適從,致須為盡速檢討的對象。而為何在講求自治與自由的大學之內,仍有威權時代的象徵與圖騰,或許是此次輔大事件,更該深思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