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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投票權怎麼下修:「簡潔明快」,還是要「整人」?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4722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預計於本月底開始運作,意味著暌違已久的憲改列車將正式啟動。由於本次修憲的公民複決必須搭配明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委大選,因此今年6月15日乃這波憲改工程的「臨界點」。於僅有2個多月的短促時程中,關於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部分,由於各政黨已有共識且不涉及體制過大變動,普遍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擠上今年這班憲改列車的修憲提案之一。然而應如何進行具體憲法條文修改為妥?在立法技術上立委諸公見解仍有分歧。

查目前立法院針對降低投票年齡的修憲提案計有4案,其中有3案以提出「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案」處理,簡潔明快將法條內的20歲降至18歲。另有1案則主張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處理,其中第1項先昭告國民年滿18歲有選舉權,第2項再拖泥帶水地回頭對憲法第130條進行「死亡宣告」,亦即所謂的「停止適用」。兩相比較,即便是沒有受過科班教育訓練的法律素人,亦應能清楚分辨以前者處理方式為妥。

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換言之,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程序,對憲法所加的變更(增補、刪除、追加)。倘若憲法條文內有不合時宜之處需要修正時,立法技術上以新修正的條項文字直接取代舊有條項文字,方符常理,同時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正統修憲方式。

至於後者,亦即我國採取所謂「保留憲法本文不動」,而「附加增修條文」的方式,自1991年以來即延續至今。惟誠如憲法學界長久以來批判,從現代比較憲法學觀點視之,類似美國憲法增補條款(Amendments)的修憲方式,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反觀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的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的效力。骨子裡與過去「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有頗多雷同。於此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的移植繼受,實乃混淆民眾視聽的欺瞞之舉。

若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再者,從憲法常識的普及化而言,這種憲法典外增刪的修憲方式堪稱「整人」。即便將憲法條文閱讀完畢,人民依舊無法理解憲法規範內容為何?其中究竟那些條文因「停止適用」而遭宣告死亡,還必須仔細反覆對照增修條文內容,方知分曉。要之,所有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對於人民的憲法意識與憲法感情的維護而言,都產生非常壞的負面影響,這種與時代脫節的修憲方式,早應斷然揚棄。

綜上所述,此次修憲若欲降低投票年齡,最合理的選項應是直接將憲法第130條條文裡原定的20歲下修改為18歲,而非疊床架屋另立新的增修條文處理。如此作法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之修憲方式及立法技術,同時亦可以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草成此文,萬望立委諸公明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