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4.12
藍白立委以「國會改革之名」,擬增訂「藐視國會罪」,對拒絕到立法院或說謊的官員及人民課予刑責,但藍白的「藐視國會罪」不但不符美國法精神,更有違憲疑慮。
現行憲法的五權設計,已經把彈劾官員等究責機制劃分給監察權,因此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文就揭示「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因此,立法院若強化調查權,並取回究責官員之權,筆者支持修憲廢除監察院,否則立法院擅自修法擴權,恐生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