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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勿陷入科學鑑定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1.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accb3b5-8b7a-4df5-ae07-62b6bbc27d35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懸宕近19年的彭婉如案,傳出檢警已鎖定一名酒駕慣犯,並已經指紋鑑定比對有部分符合,此案似乎露出了曙光。現代的鑑定技術,雖比起案發當時,已有長足的進步,但是否真能讓彭案水落石出,卻也有其難度。

彭婉如命案乃發生於1996年11月30日,由於刑法在2006年7月1日之前,諸如殺人此等重罪的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現為三十年),為了避免罹於時效,檢警機關似得趕在明年,將此冷案調查清楚。惟須釐清的是,檢警機關雖一直無法特定犯罪嫌疑人,但隨著犯罪資料庫的建立與辦案科技的提升,執法機關就持續偵查與追縱,則在無訴追怠惰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實應停止進行,故即便過了二十年,檢察官亦不得以時效經過為由,來為不起訴處分。而從此時效爭議,卻讓人思考,我國是否該學習先進國家之作法,將殺人之類的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惟追訴權時效的停止進行,卻不代表偵查機關可以慢慢來,而是得妥善運用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來找尋任何可能的線索。而目前,講到識別被告與犯罪人同一的鑑識技術,首推DNA鑑定。惟此種鑑定要有準確性乃取決於幾個重要的前提,即在案發現場,是否已採集到犯罪者的皮膚、體液等,足以供檢定的樣本,又此等樣本是否被污染、是否被完整保存到現在等。在這其中,只要有一環節出現閃失,就會在法庭上被質疑。尤其在彭婉如命案所發生的1990年代中期,關於現場保全、證據保存等的觀念與技術,畢竟不如現在,故就算DNA鑑定已可達於百分之九十九的準確率,也會因樣本受污染或者未能妥善保存等等因素,致無用武之地。

再以指紋鑑定來說,雖然現場採驗指紋的技術突飛猛進,亦運用電腦為比對,其準確性看似極高,而可為判定是否同一的重要依據。惟在彭案發生當時,所採集的指紋是否完整,致可為比對之樣本,實就會有很大的疑問。又指紋比對,乃以每個人不同且不會改變為基礎,惟此等立論從未得到證實,致僅能算是種假說。而就算此等假說為真,但關於比對指紋,要有多少特徵點相符,才能將出錯的機率降至最低,卻難有客觀的標準。如以我國採取的十二個特徵點比對來說,若有八點、十點,甚至十二點相符,難道就可判定是屬同一人嗎?更值注意的是,不管電腦科技如何之進步,最終還是得靠自然人為比對,這就很難避免人性本然的主觀與偏見。

又如藉由測謊鑑定來找尋真實,亦有相當之疑問。因對於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尤其是施測者的專業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正常與否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性的判定基準,更讓人產生懷疑。

即便對測謊鑑定有不少的質疑,且目前刑事訴訟法亦無相關規範,但我國司法實務卻不排除此種證據方法,卻也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施測環境須排除干擾及受測者的身心及意識屬正常的情況下,因此所得的測謊結果,始能提出於法庭為證據。同時,為使相對人保持心神穩定的狀態,施測者不僅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被告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突顯出,在受迫情況下所為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又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認罪或供述反覆時為之,再加以施測者須先瞭解案情,而可能接觸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下,則在測謊前,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如此的測謊結果,實更令人感到懷疑。

總之,若過度執著於此等科學鑑定,往往就有走向誤判的危機。也因此,檢警機關在面對彭案調查時,就須審慎以對,更勿陷入科學萬能的迷思。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永社「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




  針對近日「監察院彈劾」及「公懲會懲戒」台南市長賴清德等案,永社擬於11月15日上午發起一場「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邀請各界學者專家及台南市政府之代表,討論其中之憲法、地方自治法、監察法乃至於刑法等議題。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GpIFnguCrr

時間:11/15 09:15-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美伶 / 臺南市政府秘書長
    黃帝穎 / 律師
    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依姓氏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5分鐘、綜合討論約35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forms/GpIFnguCrr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552819094875565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警察,你錯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1423

7日凌晨民間團體徹夜抗議馬習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冠仁攝

不管有無記者證 公民記者當然有採訪自由

十一月七日凌晨,有公民記者以手機直播抗議馬總統赴馬習會之動作,卻遭警察以假記者身分逮捕。如此的作法,實是對新聞採訪自由的嚴重戕害。

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裡,肯認了記者跟追行為屬採訪自由的一部分,並以不侵害他人隱私或自由權為界限。更值關注的是,大法官對於新聞自由保障的對象,不僅是在新聞機構服務的記者,更包含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新聞採訪之行為,即所謂公民記者。甚而在此號解釋裡,更將觸角延伸至一般人。

也就是說,在一個新聞事件現場,只要有人基於公益理由,拿起手機拍攝且直播於網路之上,即便未有記者證,亦未有採訪經驗,只要不具有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亦屬於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圍。也因此,警察若以假記者來限制抗議現場的採訪行為,顯已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就算撇開採訪自由不談,並將公民記者當成是抗議的參與者,但警察的逮捕行為,也須以成立犯罪為前提。雖然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針對緊急性、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必須排除於事前須為申請許可之範疇。而雖然立法院並未遵從此號解釋,在今年一月一日前完成修法,但如此的立法懈怠,卻無妨礙此等集會遊行無須事前申請許可的現實效力。

也因此,針對馬總統欲前往新加坡參加馬習會的抗議行為,自無得警察機關允准之必要。故除非抗議者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權,而為所謂現行犯,否則,警察限制公民記者行動之自由,反可能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或強制罪。

再進一步言,就算抗議群眾的行為,已有達於刑事不法之程度,但公民記者既無犯意聯絡、亦無行為分擔,更無任何法律要求人民有立即逮捕人犯之義務下,從旁採訪的行為,也不會有任何觸法之虞。則警察若加以限制人身自由,甚而沒入相關設備之舉措,或許展現了對領導者的效忠與貼心,卻暴露出欠缺法治與人權保障的一面。

中國國民黨的中國夢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論 2015.11.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c15eaa2-5af5-4316-9e66-b1bf5fd371d8

綜觀整個馬習會,台灣人民看不到正常國際外交場合裡基於彼此國家利益而生的對抗交鋒,在一團和氣、杯光交影下,台灣這艘不沉的航空母艦,似乎又加大馬力,往西岸駛去。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記者何豪毅攝

備受國際關注的「馬習會」已於上週末落幕,但其引發的政治餘震依舊延續至今。馬英九、習近平雙方言辭裡玄機處處,遺憾的是,以電視媒體為首的台灣主流傳媒偏好追逐表象畫面,而殆於秉持新聞專業深入剖析箇中意涵。

馬習會裡,筆者認為最值得矚目的互動,當是在「民族復興」這部份。析言之,在開場發言裡,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以「堅持九二共識,走正確方向,深化兩岸交流合作,增進兩岸同胞福祉,共享民族復興榮景」等語作為期許。至於在我國總統馬英九開場發言裡,其對應發言則回應「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都是炎黃子孫,應互助合作,致力振興中華」云云。在此一來一往之間,「中華民族」似成了馬習會上台灣海峽兩岸間共同語言,媒體亦如此下標。

站在中國立場,「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點本來就是2012年以後戮力奉行的國家總目標,中國各主要城市街頭,各種精神標語舉目遍佈。其基本內涵則強調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主張全體中華兒女要同心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是以習近平在此中國共產黨既定路線上,對台灣重申「中華民族復興」概念,這點乃是1979年中國發表「告台灣同胞書」以來一脈相承的論調,毫不令人陌生。站在台灣立場,面對中國大打「民族牌」的溫情軟調攻勢,代表我國出席的總統先生理應戒慎恐懼,巧妙運用我國優勢打「民權牌」以為抗衡,並強調自由與民主乃台灣堅信不渝的核心基本價值,順而主張兩岸交往應在確保彼此公民政治權利上進行良性互動。換言之,作為我國民選總統,馬英九本應善用我國自由、民主及人權優勢「以己之強,攻敵之弱」,在大國強權面前不卑不亢地捍衛小國尊嚴。

讓人百思莫解的是,美國哈佛法學博士出身的民選總統馬英九,對於台灣民主優勢居然置諸腦後、隻字未提。只拋出一句隱晦的「雙方都應該重視人民所珍惜的價值與生活方式」聊以交待。總的來說,馬總統不但附和中國共產黨以中華民族為基底構築的中國夢,甚至還加碼演出,除了主動提及「一個中國(One China)」原則外,更濫用「炎黃子孫」這個政治杜撰詞彙(參見敏洪奎:炎黃子孫?中華民族?),蠻橫侵犯了台灣原住民族乃至新移民的人格尊嚴。莫怪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姜皇池以「本該是臺灣守門員,卻轉成中國攻擊手」一語嚴詞批判馬總統在馬習會裡的弔詭表現。綜觀整個馬習會,台灣人民看不到正常國際外交場合裡基於彼此國家利益而生的對抗交鋒,在一團和氣、杯光交影下,台灣這艘不沉的航空母艦,似乎又加大馬力,往西岸駛去。

選前 One Taiwan,選後 One China。這是中國國民黨政權這些年在台灣賴以維繫政權存續的基本兩面手法。「1.0版馬英九」如此,「2.0版馬英九」亦然。平心而論,這點不讓人意外。我們不妨再次溫習當前台灣政治局勢:目前手握台灣中央執政權的政黨名稱其實並非「國民黨」,而是「中國國民黨」,英文直譯為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既然如此,「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共同懷抱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何錯之有?

失控的菸品健康福利捐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論 2015.11.1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9532

我國依菸酒稅法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課徵「菸酒稅」,而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附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期藉由以價制量、寓禁於徵方式抑制吸菸人口。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財政部「近年菸酒稅與健康福利捐之統計分析」顯示,菸稅自二○○五年度達兩百四十五億元高峰後,呈逐年下降趨勢。反觀菸捐自二○○二年度開徵以來,呈快速上升趨勢。二○○九年度起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估計約高達菸稅的一點七倍。

每年徵收規模超過三百多億元的鉅額菸捐應如何運用?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項目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洋洋灑灑項目,至於真正具有重要性的相關分配及運作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之。又依現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菸捐除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外,餘專款之百分之七十作為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百分之五點五供癌症防治、百分之四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百分之二點五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百分之二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百分之六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另有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之用。

菸捐作為財稅法上的特別公課,其內涵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六號已有闡述。簡單而論,要求特定人民繳納特別公課,其使用理由必須與徵收間具有特殊法律關連性存在,亦即必須為公課義務人之群體用益性為目的而徵收。如此方符合「專款專用」立法意旨。倘若專款收入使用恣意浮濫,整體制度即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基礎,淪為暴斂橫征。

依據中央健保署自己引用的醫學文獻顯示,菸害造成的疾病醫療費用約占各國醫療費用百分之十。由於吸菸引發疾病之醫療費用支出造成健保負擔,這些額外醫療成本是全民共同在分擔,具外部性。因此將若干菸捐收入挹注於健保安全準備,固然不無幾分道理。惟就比例而言,既然各國醫療費用裡菸害造成的疾病醫療費用僅佔百分之十,其餘乃其他各種因素所導致,理論上菸捐用於健保安全準備比例應以百分之十為度,方屬妥適。目前將高達菸捐七成收入作為挹注健保安全準備的作法,意味著將大部分與吸菸無關的健康病痛,也一併轉嫁予菸捐負擔義務人補貼,如此極端偏差的分配模式,早已與特別公課的立法意旨背道而馳。

為遏制菸捐使用分配弊端,立法院法制局於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裡曾具體建議,菸捐應比照菸稅列入歲入,除維持原本以價制量目的外,國庫亦增加可供統籌運用之稅收,並得本於公平原則用於各項施政。此一見解殊值贊同,明快修法將菸捐賦予落日條款,儘速回歸相關稅制,方屬妥適。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國際賣淫的訴追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Ttoday/論壇 2015.11.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108/593295.htm

美國在台協會發現有年輕女子頻繁進出美國而向檢調報案,並因此查出跨國媒介色情,甚至是人口販賣的事件。雖然,檢方正密集約談相關人士,但面對此等犯罪的訴追,卻有著諸多困境。

2009年,為了打擊販賣人口之惡行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特別制訂人口販賣防制法,將散佈於刑法、勞基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有關人口販賣犯罪加以統合,並針對上述規範所不足處,新增處罰條款。

而依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只要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次跨國賣淫案來說,若查有被害人於被欺瞞出遊,卻遭媒介者扣下護照或財物來威脅其賣淫,自可以此重罪治之。

惟此案發生的地點乃在國外,若無法透過司法互助來囑託他國協助調查證據,就僅能依賴買春者與被害人的陳述來證明犯罪。只是在刑法不處罰買春者,且其可能不在台灣,更不願意暴露身份下,找尋此等證據方法就肯定是條死路。而就被害人來說,或為避免曝光致影響未來事業,或為讓事件儘速了結,甚至害怕二次傷害等因素,就必然影響其陳述之意願。尤其若被害者亦涉嫌媒介色情下,實就更難證明行為人有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性交之情事。

而若無法證明媒介者,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來使之與他人性交,就只能以人口販賣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即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處之。不過,依據刑法第7條,域外犯罪須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才能為我國刑罰的對象,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媒介賣淫行為能否為刑法效力所及,實也存有疑問。

所以,為了去除訴追障礙,執法機關就應落實人口販賣防制法與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被害人種種的保護措施,以能讓其勇於出庭指證犯罪。只是依人口販賣防制法第22條第1條,雖然禁止媒體暴露足資辨認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但其違反的效果卻僅是六萬到六十萬元的罰鍰,甚且但書還規定,若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仍可為公開,惟關於必要與否的拿捏,恐會陷入恣意與專斷。也因此,如何進一步強化對被害人保密與保護機制,並儘速檢討與修正相關的法規範,肯定更屬當務之急。

2015年11月8日 星期日

自我閹割 消滅民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0574

馬習會昨天在新加坡舉行,國際媒體大幅報導,但在歷史的關鍵時刻,馬總統在習近平面前定義的「九二共識」,只剩「一個中國」,完全沒有提到「各自表述」,更不敢講「中華民國」,在這個國際場合,馬先生徹底消滅了中華民國 。

馬總統總是對台灣人說,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我們是中華民國,更常高喊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馬總統花費公帑出訪新加坡,身為國家元首竟不代表中華民國,反而由中國定調稱為「先生」,馬先生踐踏憲法第三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更將馬的九二共識中的 「各表」 自我閹割,公然在國際場合消滅中華民國。

馬英九在卸任總統前七個月倉促舉行馬習會,不只有正當性不足及程序黑箱等問題,馬先生在習近平面前自我閹割「各表」,不只凸顯馬的「九二共識」涉嫌詐騙台灣人民,「馬先生」更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明顯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

搓圓仔湯不起訴 特偵組難自圓其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1.06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83718221777

特偵組今日偵結「換柱」搓圓仔湯案,發交北檢對朱立倫、李四川兩人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特偵組不論是偵辦過程與手段都與一般案件偵辦程序不同,不起訴的認定更是違背經驗法則,對於洪秀柱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及前後不一的說詞和3千萬支票的給付邏輯,特偵組恐怕難以自圓其說。

洪秀柱在10月6日記者會中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立委陳亭妃與周倪安等人隔日便向最高檢提出告發,但特偵組卻開了近半個月的天窗,經國民黨10月17日臨全會確定「柱下朱上」之後,才在10月19日起約談被告與洪秀柱等相關證人,特偵組為何未依據正常偵查程序,在10月6日後隨即傳喚證人、鞏固證詞,執意拖過換柱前的關鍵時機,為被告預留串證空間?

特偵組結案的新聞稿中,認為搭檔、資源勸退的說法,是洪秀柱陣營為了回應外界疑慮,但洪秀柱在記者會上的說法很清楚,洪親口說「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特偵組根本沒查洪秀柱所說的「黨內人士」是誰,竟輕易採信洪陣營「搭檔」、「資源」,只是為了回應外界輿論及媒體人質疑的說法,偵查顯不完備。

另,有關國民黨決定換柱後,還給3000萬元支票挺柱,顯然邏輯矛盾,不符經驗法則,特偵組就算全盤採信3000萬元是預支政治獻金的證詞,也應該追究朱立倫背信罪嫌,朱主席明知道要換柱,未來也不會有選票補助款可還,還執意借錢,這是背信罪的問題,特偵組沒有就背信罪案發交北檢偵查,法理上和邏輯上都難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