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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6日 星期一

不降低修憲門檻,談什麼全民參與?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4.0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03/20150403956303.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眾所矚目的國民黨版本修憲案,終於在三月底出爐了。令人不意外的,但是同時也令人遺憾的,是朱立倫主席仍然拿不出誠意,縱然洋洋灑灑地宣稱「權責相符」、「全民參與」及「政府瘦身」,但是社會期待已久的「降低修憲門檻」還是在國民黨版修憲案之中缺席了。修憲高門檻依然被維持,朱主席仍是愛包裝愛騙人愛跳票的朱主席,不往網友封給他的稱號:「馬英九2.0」。

【排拒人民參政的修憲高門檻】

  在2005年第7次修憲之後,《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困難度,獨步全球、領先世界,地球上找不到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修憲門檻,像台灣一樣必須經立委達四分之一提案、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最後還要有過半數的公民同意,遠比總統當選人的得票數還要更高。

  從九月政爭、反黑箱服貿,一直到九合一大選後的政局發展,已經很清楚明白地突顯,這部憲政體制的「病灶」,正是總統所擁有的權力與其所承擔的責任,兩者之間顯不相符 ─ 總統不必向國會負責,又能恣意任命屬意人選擔任閣揆一職,遇有重大政治風暴,則僅須讓行政院長辭職。而最可悲的是,人民只能兩眼直望著眼前的修憲高門檻興嘆,無法對這部憲法展開維修,因為這個高門檻已然將人民的參與意願排拒在門外。

【用話術包裝修憲的朱立倫主席】

  也就是說,現在的這部憲法,是一部被「冰封」的憲法,於是公民社會才會出現「憲法解凍,民主重生」的聲浪,因為只有將修憲程序重新啟動,民主體制的經脈才能再度活絡。所謂「全民參與」,不應該只有「不在籍投票」以及「擴大青年政治參與」而已,必須讓人民也能真正且實質地參與修憲、讓政客對於修憲權的壟斷被打破,才是真正的「全民參與」,朱立倫主席推出的「全民參與」,只是一種「施捨」,並非深化民主,亦非落實主權在民。

  還記得,前主席馬英九反對「18歲公民權」時,朱立倫主席依然維持,當時輿論皆稱朱主席「打臉」馬主席。也記得,當時馬主席反對的還有「降低修憲門檻」,而當記者就此議題向朱主席詢問看法時,朱主席還笑著說「我們修憲的主軸,希望能擴大參與,讓年輕人和更多的公民團體也能夠參與」─ 言猶在耳,直到國民黨版修憲案出爐時,社會才恍然大悟,原來朱主席那套「話不講明白」的騙術「又來了」。

【總歸一句:拿出誠意】

  人民知道修憲必須累積共識、準備充足、審慎為之等道理,因此包括在野黨與各大公民團體,皆能體認修憲無法「一次到位」的現實,故提出「兩階段修憲」的構想,規劃於2016年以及2018年搭配大選舉行修憲複決。2016年「第一階段」先改革選制、下修公民權為18歲,以及降低修憲門檻,讓憲法解凍,然後再於2018年「第二階段」處理「權責相符體制」如何設計的問題。人民對於修改憲法期待已久,這趨勢也是國民黨修憲案說明文字中所支持肯認的,國民黨應該放下權力算計,放下對於「閣揆同意權」的執著,留待2018年由人民決定。總歸一句:拿出誠意。

李蒨蓉 這事真的很嚴重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5.04.0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04/36474969

李蒨蓉經軍官私帶參觀阿帕契直升機,拍照po網遭痛批。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翻攝臉書


藝人李蒨蓉在臉書貼出坐上陸軍最先進的阿帕契直升機的照片,引起輿論譁然。惟當事人對於各方指責,卻不認為有任何的嚴重性,而陸軍似乎也認為是小事,一度只對肇事的軍官記三次申誡。惟這樣的貼圖行為,真的沒那麼嚴重嗎?

以阿帕契直升機的內部設備及其所在的維修區域,不管是根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8條,或者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皆屬於等級最高的軍事機密。若有人將之洩漏或交付者,根據《刑法》第109條第1項,乃屬可處以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重罪。即便是過失,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第2項,仍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此次事件,將國家最昂貴,也是最精密的武裝直升機所在及內部設施的照片,公布於網路社群之上,不管其動機是為炫耀,還是在寓教於樂,甚至是表達不要有戰爭的和平訴求,都已觸犯《刑法》洩漏國防機密的重罪。

涉洩漏國防機密罪
因洪仲丘案所引發的全民怒吼,迫使立法院於前年8月修法,並於去年1月13日開始,全面廢止軍事審判制度。惟這只是將軍刑法案件的管轄權回歸普通法院,軍人犯罪仍須適用特別刑法,即《陸海空軍刑法》的加重規定。

也因此,在此次阿帕契事件裡,引領或放任這些參觀者進入必須高度保密的軍事設施之軍人,不僅已經嚴重違反國軍資訊安全之規定,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軍人洩漏國防機密罪。甚而就阿帕契直升機隊的主管者而言,此等機密乃屬其職務上所持有或掌有之事務,卻將保密規定視為無物,更應以《陸海空軍刑法》第21條,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凡此刑罰之重,已代表此次貼文事件,絕非可等閒視之。

對比洪仲丘見弊端
只是面對如此重大的洩密事件,國防部雖將嚴懲相關失職人員,惟從陸軍在第一時間,僅對一位軍官為三次申誡之懲處,就已顯露出軍方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若對比洪仲丘,僅因攜帶手機入營,即被以違反重大軍紀而關禁閉,並因此遭凌虐致死來看,軍事懲處的不透明、不客觀,就易使之成為上級整肅下級軍人的工具,亦暴露出重罰不上高官的現況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改革。

一個看似不起眼的臉書貼文,卻已是觸犯洩漏國防機密的重罪,亦讓人懷疑,此事件是否為冰山一角。也因此,若不針對如此重大洩密事件的相關人等為最嚴厲的行政與刑事究責,則已備受質疑的部隊紀律,只會更加渙散。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新時代修憲須有理想性的黨版方案

楊聰榮(作者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4169

與之前的修憲不同,這是在經歷一連串的公民運動之後的修憲議程,富含公民運動能量的修憲歷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時刻來臨,修憲已經成為各方共識,與之前的修憲不同,這是在經歷一連串的公民運動之後的修憲議程,富含公民運動能量的修憲歷程,是這次修憲最大的特色。各政黨的修憲方案也已經相繼出爐,在現行的體制下,修憲仍然須要由政黨提出,因此黨版修憲方案各方矚目,因為黨版的修憲方案具有現實感。在這裡要特別指出,不論如何考慮修憲這個階段能達到的成果,我們仍然希望見到黨版的修憲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想性。

目前提出來的黨版修憲方案,還有修正討論的可能。目前兩黨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是擴大公民參與的範圍,這個部分原則是朝野都可以同意。在降低投票年齡方面共識度較高,但是要推動不在籍投票方面可能在互相信任度不足的情況下,會成為有爭議的主張。同樣在推動政府體制改革方面,考試院與監察院都被點名到了,差別是在是否要做階段性修正,讓考試院與監察院瘦身,或是確立三權分立成為憲政運作的基本原則。此外,建立權責相符的政治制度應該是共同可以接受的原則,但在具體主張上面,則各有不同主張。其中有一部分的考量是考慮兩個階段的修憲,若有爭議過大或是變動過大的主張,可能會放入第二階段修憲。這是為了讓修憲順利進行,現階段朝野互相同意的共識。

這個發展趨向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從正面的方向來看,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及蘊釀,朝野已經產生許多共識,如果朝野兩黨在預計的發展中持續推動,這樣修憲的可行性就相當高,儘管兩黨各有主張,應該可以在預計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第一階段的修憲。這種情勢,對比於過去一段時間朝野惡鬥的情況,有相當程度的進展。在經過公民運動及最近民意洗禮的台灣政壇,大家都有體認,兩黨惡鬥會受人民唾棄,現在如果能在修憲工程中有所進展,也算是政黨回應人民訴求的正向發展。

在經過民意洗禮的台灣政壇,大家都有體認,如果能在修憲工程中有所進展,才算是政黨回應人民訴求的正向發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從反面來思考這次的修憲,正是由於這樣的修憲形勢,目前黨版的修黨方案對於政府體制的思考較多,對於理想性的原則與精神,反而著墨不多。其實憲法做為最重要的人民與政府權利義務規範,各國憲法提出是多半有其理想貫穿其中,這些理想可以大到如立國精神一般,也可小到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在目前的強調政治現實的修憲氣氛當中,這些原則性的想法,反而在黨版的修憲方案中,沒有人再提起了。

考察世界各國的憲法,不少憲法都有其政治理想包含其中。「民有民治民享」與「自由平等博愛」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條文,如果我們暫時提不出如立國精神這種偉大的理想,至少可以在人權條文上,將我們這個社會已經漸漸認同的價值列出來。每個政黨都應該有理想,不管理想是在那個層面的。如果有一天我們邁向正常的國家,我們的憲法成為人民與政府締約的根本大法,我們希望憲法的理想性能讓更多的公民認同,我們可以讓公民對於憲法條文朗朗上口,成為規範政府運動原則,以及保障人民權利的基本文件。

我們應該至少要求政黨人士告訴我們理想在哪裡,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方。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黨版的修憲方法可以具有理想性嗎?可以的。各國的政治領導都是要提出理想,爭取認同。不能因為政治現實失去了說明理想的能力,但是可以說明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我們應該至少要求政黨人士告訴我們理想在哪裡,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方。如果政黨在這個階段理想性不足,那就是公民運動現階段可以努力的目標。提出自己的理想,這是現階段公民運動可以要求的,做為催促政黨保持進步的方法。

檢調不追究,「分層負責」將成弊案護身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5471

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針對美河市等公共工程弊案,馬總統皆指稱由屬下所決行,與己無關。如此的言行,雖符合馬總統向來的行事作風,卻讓人思考,由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各機關依事務分層負責所為的授權規範,因僅是內部分工,故公部門對外,仍須以機關或首長名義行之,並副以分層負責人之決行來表示。除能明確得知主管的公務員外,也象徵行政首長針對此決定,必須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以弊端叢生的美河市案來說,針對建商何能取得如此龐大的利益,致造成台北市府與市民的重大損失,就算查無承辦者收受來自於私人的賄賂,致無法論以受賄罪,卻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的圖利重罪。故授權決行的市長,若知下屬有貪瀆實據,卻仍不為舉發,甚至加以掩護,亦因此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法定刑為1到7年的包庇罪。甚而,若能證明有與承辦者之犯意聯絡,更可成立圖利罪之共犯。

惟由於包庇或圖利等罪之成立,乃以明知有貪污事實或違背法令為前提,再加以行政首長往往並非第一線的決策者,致能輕易以不知情、不瞭解等,來將所有責任推給下屬。況且,機關首長所涉及的種種刑事不法,乃依附於下級公務員之上,本就有事實證明的難度,若檢方遲遲不開啟貪瀆犯罪之調查,在相關證據隨時間流逝而逐漸消失下,恐連承辦者都難以為追究,更遑論隱身幕後的上級公務員。

雖然,行政首長有功自攬、遇事推諉乃是官場之常態,為了糾正此等的歪風,本應為最嚴厲的法律究責。只是在講求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欲對之為刑事不法的追究,實存有著諸多之障礙。惟此困難,卻不能成為檢察官放任貪瀆案件不管之藉口,且就算行政事務非機關首長所決定,但畢竟是由其所授權,若查有弊端,實也有識人不明、監督不周之懈怠,致須擔負起違法失職的行政與政治責任。若不厲行如此的追究,必將使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體系,成為行政首長涉及貪污弊案的最佳護身符。

陸委會向國台辦申請亞投行 永社:監院應彈劾夏立言

黃帝穎律師


永社新聞稿

  針對陸委會無視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亞投行意願書,永社究責委員會認定陸委會違法違憲,由永社理事、律師黃帝穎於今(04/02)上午具狀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彈劾夏立言。

  黃帝穎表示,立法院協商結論很明確,要求行政院應本於有尊嚴的情形下,申請加入國際組織「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應向亞投行籌備處遞交申請意向書,但陸委會卻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這明顯藐視國會、自我矮化,踐踏憲法第63條國會對重要事項的「議決權」,侵犯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

  黃帝穎強調,亞投行是國際組織,依據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國際組織參與」是外交部的法定職權,陸委會不只無視國會決議,更凌駕外交部法定職權,陸委會主委夏立言簡直目無法紀,公然違法違憲,監察院應予以彈劾。

  黃帝穎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條及第4條規範的民主原則,陸委會的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但亞投行決策黑箱,毫無公正、公開可言,又陸委會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未與人民充分溝通、且違反國會決議。陸委會如此違反行政程序法、外交部組織法及憲法之行徑,監察院應依法彈劾夏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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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陸委會無視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亞投行意願書,永社理事黃帝穎上午具狀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糾正陸委會、彈劾主委夏立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加入亞投行矮化國格 永社要求彈劾夏立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5336

蘋果日報:不滿主權被矮化 民間社團要求監院彈劾夏立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2/585561/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愚人節?國民黨已愚人七年!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0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01/2015040195234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愚人節?國民黨已愚人七年!

愚人節的起源甚多,其中與信仰無關、較為寫實的說法有二:一說是法國在1565年採行新紀年法時遭到守舊派的反對,改革派藉此日對其加諸愚弄;另一說則是因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所建異端裁判所的恐怖之下,民眾只能以謊言訕笑度日。這兩種說法皆與政治有關,而前者是政敵間的嘲弄,後者則是出現在恐懼之下的不得不然。國民政府來台後,在228事件、白色恐怖等極權統治之下,不論是「囝仔人有耳無嘴」或是狗蛋大兵等等電影中呈現出政治對本土語言文化壓抑下的戲謔等現象,則是較接近於後者的情形。

至於國民黨在馬英九於2008年完成第2次政黨輪替後,似乎是天天在過愚人節,無所不用其極愚弄整個國家的國民,舉凡一開始的「準備好了」,但往後每一年都在拖扁維拉下水;「633、捐薪水」,但至今沒有一項完成;「公布國務機要費明細」,但大家連他去新加坡用的錢到底從何而來都無從所悉;「愛台12建設」更是連幕僚都背不出來,遑論之後的「黃金十年」;說什麼簽名章不是簽名、細節都不清楚,「同仁違法失職、本人負政治責任」,讓人不禁想起在2008年大選時,李全教曾拿著一張上面印有馬英九簽名的「廢除新市、白河收費站」文宣,結果馬英九辦不到,後來乾脆說不是他提的。簽名章不是簽名,簽名也不是簽名,奇怪耶!你搞得民眾好亂啊!

但這確實不是只有馬英九的問題,好像整個國民黨-尤其是國民黨主席,一佔了那個位置就沒有辦法不說謊。國民黨新任主席朱立倫上任才說支持針對現行公投法的門檻及選罷法的罷免門檻作合理調整,但日前內政委員會開會時,原以馬意為尊、後自行改稱朱系的一干騎牆派立委卻全數阻擋修法,到底是朱意阻擋,還是馬在繼續發揮影響力?

而國民黨最不能信的,就是當他們說「只會賣台灣的水果、不會賣台」還有「黨產歸零」這兩件事。一面藉由陸委會以片面資訊誘導詢問做出民調,一面對於M503航線一事無止盡的讓步,就連加入亞投行的程序,都可以在半日內先作出決策再來考慮影響評估、都可以考慮用自我矮化、傷害國格的方式定調由國台辦遞交加入亞投行意向書,就可以知道賣台不是不可能,黨產一定會龜齡!

今天是愚人節?不,今年是愚人第七年。

比較馬、魏的「不知情」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7626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台北市政府重查美河市弊案,馬總統透過媒體辯稱對美河市細節「不知情」,更說「公文上面是簽名章,不是簽名」。惟馬英九「簽名章」係用印於北市府與日勝生契約中的「立契約書人」,此應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換句話說,馬英九的「簽名章」說法,沒有法律上意義。進一步來看,問題也不在簽名或蓋章,而是馬到底對美河市案相關決策知不知情。

刑事實務上,文書只要有行為人之簽名或蓋章,除非有偽變造的少數例外情況,均推定行為人對文書內容「知情」,最明確的案例是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對頂新混用飼料油辯稱「不知情」,把責任推給總經理和下屬。但彰檢搜索頂新,查扣相關作業標準書、原料生產紀錄等資料,證實頂新內部決策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上有魏應充的「用印」,認定魏應充對混油犯行「知情」,依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聲押、起訴。

對美河市弊案,馬英九同樣辯稱「不知情」,然而美河市案主要文書有馬英九「用印」,除非檢察官包庇馬英九,否則馬的「簽名章」辯詞,根本不足採信。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市府被日勝生海削廿億餘元,目前僅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一個價值至少一百一十億元的美河市標案,就算公文分層負責,決策層級必定是台北市長,北檢目前的偵辦結果,只辦到處長和課長等小官,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可議的是,馬英九現在已經開始切割、卸責,難道北檢看不出端倪?

閣揆同意權 歷史回顧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7632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3月27日召開黨團大會,通過黨團版修憲案初版。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國民黨版修憲案日前出爐,毫無意外地,黨政層峰所念茲在茲者,既非擴大青年參政權,亦非強化憲法人權條款,而係主張恢復閣揆同意權,使未來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必須受制於立院多數黨的意志。

回顧歷史,早在二○○五年九月,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即以取消立院對閣揆同意權造成立院對政院監督職權不能相副為由,主張未來若修憲,應先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云云。接著於二○○六年五月,針對憲法無閣揆同意權,致總統未任命國會多數任行政院長的問題,馬英九認為這點可用所謂「信任投票」取代,當時甚至具體承諾,倘若國民黨執政,可將行政院長人選提到立院信任投票,建立憲政慣例,不必另外修憲。

饒富趣味的是,隨著二○○八年國民黨取得總統與國會多數之完全執政地位,恢復閣揆同意權主張就如同潛艇般地神秘潛航。直到近六年後,國民黨二○一四年底九合一敗選,馬英九狼狽辭去黨主席一職為契機,這艘神秘潛艇才又再度浮出水面,甚至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卅三人早已於去年十二月火速連署提出相關修憲案。

梳理近十年國民黨提出恢復閣揆同意權的時機,箇中奧義相當簡單:當民進黨執政,則強調立院以閣揆同意權作為制衡總統武器的必要性;當國民黨執政,就算立院多數也是同黨,不管是閣揆同意權抑或信任投票連提都不提,一切只要乖乖服膺黨政層峰英明領導即可。二○一六年總統及立院大選將屆,閣揆同意權此時再度浮出,背後赤裸的政治鬥爭與權謀算計,還不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