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08.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04140
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兩晚燒掉二.三億元,各界撻伐。監察院因此糾正文化部,直指夢想家案「未迴避利益衝突」,文化人馮光遠則在部落格嘲諷時任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狗屎豬糞」、「人渣公務員」等語,遭盛治仁提告,高等法院昨天宣判,認定馮批評盛為「人渣公務員」,觸犯公然侮辱罪,判馮拘役廿天,但批評盛「狗屎豬糞」的部分無罪。
夢想家案花掉納稅人血汗錢二.三億元,明顯涉及公共利益,為「可受公評之事」,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揭示「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國家應盡最大之維護,通說及實務判決都已認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不得動輒以刑法相繩。
馮光遠嘲諷執行夢想家案的官員盛治仁「狗屎豬糞」、「人渣公務員」,雖然用字尖酸刻薄,但這樣的政治性言論,為世界民主國家所保障及容忍,法官應判無罪,卻硬挑一句「人渣公務員」說構成公然侮辱罪,這導致裁判標準自相矛盾,罵盛治仁狗屎可以,罵人渣有罪,形成「狗屎豬糞」比「人渣公務員」高尚的荒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