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 星期二
論特偵組的存廢問題-以林益世案為例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26期2012.11.0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163136.html
一、前言
人民對於特偵組的期待,當然是希望特偵組勇敢「打老虎」(非追殺前朝、不辦當權者),然而這樣的法治期待,似乎經不起諸多個案的考驗,特別是許多涉及政治性的案件,特偵組「選擇性辦案」的政治性格表露無疑。例如:馬英九親信林益世貪污案,即讓各界質疑「重辦綠、輕辦藍」。
事實上,林益世被特偵組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起訴,看似藍綠公平,但特偵組對於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偵查,顯有放水疑慮。如果特偵組無法滿足人民的「公正執法」期待,實應修法廢除,以重建司法威信。
拿國務機要費捐款 也是貪污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11.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6/today-o1.htm
府院對馬總統捐款之財產來源迄今「兜不攏」,因此外界質疑馬總統是不是拿「國務機要費」捐款給公益團體,慷全民之慨。
若馬總統是以「國務機要費」充作私人捐款,依據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的標準,馬總統也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因為特偵組在扁案中認定「國務機要費」純屬公款性質,必須公務使用,又國務機要費尚未如「特別費」一樣除罪化,因此馬總統若將公款性質的「國務機要費」,用來充作選前私人承諾的「捐半薪」費用,即是明顯「公款私用」,比照陳前總統的偵辦標準,馬總統卸任後即應依貪污罪起訴。
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五千萬元保釋金的疑竇
羅承宗
臺灣時報2012.11.0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287718
翻開我國司法交保史,千萬元等級以上的保釋金並非罕見,但若仔細分析,涉案嫌疑人如非身陷商業風暴的富商巨賈,如:胡洪九、葉素菲、黃崇仁、林蔚山、崔湧等,即為悠遊商政兩界的劉泰英、王令麟、羅福助等。林家能於二十小時內籌措五千萬元順利讓林益世交保,其中最耐人尋味之處在於高雄林家基本上乃係「從政」而非「經商」。
林仙保歷任高雄縣議員、台灣省議員。林益世牙醫系畢業後即接受父親政治版圖,於尋求立委五連霸失利後,被馬總統拔擢進入行政院服務。父子兩代堪稱「純民代」世家的林家,此次居然也能與叱吒風雲的商界大亨等量齊觀,一擲五千萬只為換取短暫自由空氣,此壯舉令人感佩林家口袋之深邃無邊。
理應為民喉舌、清廉問政的民代與背後的利益集團究竟靠什麼手段累積鉅富?特偵組起訴書顯然沒有給人民滿意的交代,至於不告不理的法院也難以幫我們勾勒貪瀆故事全貌。或許要直到下一次政權輪替時,這個疑竇才有真正解開可能。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通識中心主任)
財產來源不明 治罪條例更不明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2.11.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3/today-o9.htm
馬總統是否實踐未達六三三就捐半薪的競選承諾,再度引發爭議。若從其所申報的財產,薪水似乎未曾動用來看,就與陳冲院長所指的捐款過半有所出入,因此才有律師至特偵組告發總統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只是此罪,連一般公務員都治不了,更何況是總統。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涉及貪污罪、包庇色情罪、賭博罪、組織犯罪、人口販賣罪、毒品罪、走私罪、槍砲罪、兒童色情罪等罪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查中,若發現財產有異常現象,即可要求其說明,若不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可處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荒唐 為酒駕幹酒架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11.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1/today-o10.htm
嘉義縣大林慈濟醫院前發生一輛救護車遭酒駕男(酒測值高達一.五五)追撞事件,而國民黨嘉義縣議員吳思蓉到場關心,卻沒報警抓酒駕男子,甚至要求雙方息事寧人,這起事件被民進黨議員林秀琴在議會爆料後,兩名女民代還在議會廳大打出手,情節比「張通榮關說案」還要誇張,嚴重影響人民對公正法治的信賴。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9A立委的不尋常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2.10.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1/today-o11.htm
為使台灣民主真正步上常軌,國會改革乃當務之急,但推進方向應藉由修憲或制憲,打造「權責相符、分權制衡」的總統制為起點,一方面讓老是躲在行政院長背後下指導棋的實權總統「踹共」,另一方面則賦予立法院豐富的資源和資訊,充分發揮監督行政部門機能。至於近來因某些媒體炒作,所掀起的9A立委話題,在立委審查行政部門預算的當下,顯得格外不尋常。翻開二○一三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光是廣告、宣傳經費即超過五千餘萬元,甚至司法院光是為了宣傳觀審制,在觀審條例未立法通過前,即編列三千萬元宣傳預算。這些時而用來收買媒體、歌頌政府的巨額公帑,倘若立委忌憚己身諸多經費被刪,而因此怠於把關,這些民脂民膏自然會流入媒體,「用納稅人的錢,洗納稅人的腦」。為護航這些白花花的銀子,莫怪理應嚴格監督行政部門的「第四權」,把監督的矛頭倒戈,積極對準代表人民看緊荷包的立委們!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通識中心助理教授兼主任)
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論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法律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325期 2012.10.30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146070.html
一、前言
2012年10月份台灣智庫針對退休公務員領年終慰問金作民調指出,高達百分之六十八的民眾認為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年終慰問金的不合理。
事實上,真正陷公務員於不義的,是馬政府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僅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之已久,早成慣例」,堅持全面核發退休公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迫使公務員領取「於法無據」之福利,害公務員成為經濟不景氣的民怨出口,正是陷公務人員於不義的最大元兇。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這樣用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2.10.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1030/34607768
林益世成為第一位被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公務員,惟如此的司法首例,卻暴露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大問題。
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0條,在不違反本國《憲法》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對公務員的資產顯著增加,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締約國即可立法對之為處罰,而成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際法基礎。至於制訂此罪的最主要目的,當然在於預防的功能,即藉由提前處罰,以來防止更大的貪污行為發生。其次,在貪污罪審理時,若於證明貪污的對價性有困難,致使來源不明的財產成為合法所得,必造成反貪的漏洞,藉由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正可避免如此的灰色地帶產生,而使此罪成為貪污罪的備位與截堵條款。惟以我國目前的立法,恐難符合這兩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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