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政治專文 2017.12.09
金管會調查,中信金控替「離職員工」的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墊付刑事案件保釋金,金額達9000多萬元,在內稽內控及法令遵循有嚴重缺失,宣布重罰一千萬元罰鍰。金管會根據特偵組發布新聞內容指出,在2003年到2007年間,所涉案件的資金是轉入辜仲諒等人掌握的帳戶。
因辜仲諒的金流問題,金管會對中信金究責開罰,甚值肯定。然而,當年特偵組教唆辜仲諒在扁案陳報不實的金流,卻未見特偵組檢察官被究責,國家究責不法不應有「罰民不罰官」的雙重標準。
自由時報報導,金管會重罰中信金控,指出金管會主動調查發現,中信金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墊付刑事案件保釋金,金額高達9000多萬元;金管會認為,中信金在內稽內控及法令遵循有嚴重缺失,除重罰中信金控1000萬元,並停止中信金控總經理吳一揆6個月、中信金控法遵長金延華停職3個月。金管會依法行政,社會當予肯定。
但回顧同樣是辜仲諒的金流問題。2011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紅火案,辜仲諒的委任律師當庭陳稱「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明確指陳是依特偵組檢察官意見進行「偽證」,但特偵組卻對於檢察官越方如赴日訪辜仲諒所涉的「教唆偽證」,毫不避嫌,「自己簽結自己」,天下有這種事,難道自己會把自己起訴「教唆偽證」乎?由此例可見,當年辦扁的特偵組是「天組」,後來的也好不到那裡去,每況愈下,終於走向被廢末路。
然而,辜仲諒逃亡日本兩年,依照刑事訴訟法76條規定,「逃亡之虞」是羈押的法定要件,當年特偵組對扁案中相關涉案人還沒逃亡的,都聲押了,為什麼唯獨辜仲諒回台不被特偵組聲押?社會合理質疑特偵組與辜的交換條件是什麼?
如果辜仲諒的律師在法庭上證稱「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所言不是事實,則辜仲諒及其律師要自負「偽證罪」的刑責,當年的特偵組為什麼不敢辦偽證?從頭到尾沒人為偽證行為負責,符合法治原則?
以辜仲諒的金流檢驗中信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中信金為在職離職員工共墊付一億元保釋金,其中,辜姓離職員工、也就是辜仲諒,就撥付9260萬元;相關案件都是辜仲諒個人行為,中信金卻以辜是「因公」涉案,而墊付鉅額保釋金,顯然法遵觀念欠缺,內控制度有嚴重缺失。「這已經是中信金第五次發生類似案例,我會用零容忍態度面對!」中信金的公司治理,每次遇到該位大股東(辜仲諒)就轉彎,從過去的紅火案等,「我要求落實公司治理不打折,也不希望中信金還有下一次」。
政府本應公正執法,因為辜仲諒的金流問題,金管會依法裁罰中信金,而對當年特偵組檢察官涉嫌「教唆偽證」辜仲諒不實陳報三億元金流入扁家,監察院及檢察體系,卻未究責違法濫權的特偵組檢察官,將難以澄清社會對檢察官「官官相護」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