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人民參政權!反對藍白提案修高罷免難度】記者會新聞稿
中國國民黨立委許宇甄等提案,將原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同意即成立罷免案的門檻,拉高至同意票數需「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並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才能通過罷免案,將進一步限制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此外,台灣民眾黨並企圖以修正動議夾帶通過其他新增門檻,如罷免連署檢附身分證影本,也恐怕引發個資外洩的風險。
2016年前的罷免制度,規定其門檻為投票人數應超過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且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通過罷免,為絕對多數始得罷免的制度,雖可保障民主投票結果之下的任期安定性,然也使人民難以行使罷免權。2016年民進黨主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罷免門檻降低為同意票數超過原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且該次投票同意大於反對,即通過罷免,一舉將罷免門檻降低。
近期,隨先前青鳥行動暫告一段落,以及基隆「拆樑行動」如火如荼,不少公民及團體紛紛開始檢視自己選區首長及民代,並檢討是否發動罷免或參與現正進行中的罷免倡議。本來,這應該是一場民主的實踐,即人民行使受憲法保障的罷免權,公職人員若遭遇民眾罷免,也應主動作為、回應民意;然而,國民黨團卻提案修正選罷法,意圖箝制罷免權的倡議與行使。目前中國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案版本草案的重點有二:
- 將現行同意票須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之門檻,上修至同意票不但要超過前述門檻,且同意票數須大於原選舉時該當選人之得票數;
- 增加就職一年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及連署之限制。倘修正通過,將對現正進行之罷免行動造成重大衝擊。
以罷免門檻而言,本來,為保持政治安定性及民意的確實展現,設有一定的通過門檻,能確保罷免投票有足夠的民主代表性。現行選罷法的罷免同意票數達四分之一總選舉人之門檻,即是確保罷免投票具有一定比例選民參與、而具有一定代表性;若現行罷免門檻被認代表性不足、要進一步提高投票率確保其民主代表性,亦非無討論空間。
然而,中國國民黨提案修高罷免門檻的理由並非考慮上述選民比例與投票率問題,而只是簡單比較兩次不同投票的得票數,永社認為,兩次不同投票的得票數是基於不同的時空及選舉人條件產出不同的投票結果,沒有直接比較的意義。
例如:某位候選人在該區總投票人數為100萬,總投票率75%的選舉中,獲得60%選票,故當選(得票45萬)。然該候選人於當選後,被認背離選民期待而遭到罷免,並於該總投票率為60%的罷免案投票中,被投下70%罷免同意票(得票42萬)。此時,即便罷免之同意票並未超過當選之同意票,依現行法,該罷免案仍應通過。
原因是,選舉與罷免是兩場不同條件、完全獨立的投票,諸如選民人數、投票時間及投票率等外在客觀條件完全不同,不應直接比較結果。而在當次的罷免投票,就可以決定當下的「多數」與「少數」分別為何方,則依民主政治精神,自然應當以當次的多數意見決定該罷免是否通過。
再者,罷免權是憲法保障人民可以撤回先前賦予公職人員民主正當性之權利,若要對此種憲法權利進行限制,也應是基於確保政治安定、或認為當前民主代表性不足等重大公益理由,才會正當、合憲。
綜上,中國國民黨所提修高罷免門檻的修正案,顯然尚未具備限制人民憲法權利的正當性,且與憲法罷免權保障人民可以撤回支持的意旨相悖,也是對人民罷免權的過度限制,不應該被支持。
應當注意的是,在2016年選罷法修正後,台灣陸續通過韓國瑜(前高雄市長)、陳柏惟(前立法委員)、王浩宇(前市議員)等罷免案,顯示台灣人民積極行使罷免權。人民顯示高度參政意願且積極行使自身權利,對於民主憲政秩序的正面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永社認為,罷免權為人民重要參政權,台灣既已選擇開放人民參政,實不該再重蹈過去「鳥籠罷免」的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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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10(三)上午10:00 – 10: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
出席名單: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李晏蓉/山海公民拆樑行動發言人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許進發/台灣教授協會副秘書長
新聞聯絡人:黃慧瑜/台灣永社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