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任命勿淪政治攻防 各黨應恪遵憲法忠誠義務」
永社新聞稿
2024.07.04
今年11月,8位大法官任期屆滿,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賴清德總統應在下半年提名繼任人選,並由立法院多數同意通過。由於上述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司改會等民間團體於7月2日共同召開「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記者會,表達對大法官人選應嚴格把關操守及性別比例均衡的期待。
然而,值得擔憂的是,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應進行的人事聽證程序,以及所依據的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近日才因違憲與否之爭議,引發朝野激烈對立,並在立法院外引發大型社會運動。近日,朝野仍針對人事聽證程序中的期間規定,有非常大的歧見。執政黨也以違憲為由,將甫通過三讀的新修立職法移請大法官審理。因此,本屆大法官提名程序可謂處在爭議的風口浪尖,恐引發新一波的政治危機。
事實上,中國國民黨針對新修立職法提起憲法訴訟議題,亦於7月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部分大法官曾在民進黨執政時擔任行政部門要職,又部分大法官曾於第585號大法官解釋提出相關見解,因此可能形成預斷,認為這些大法官均應迴避參與本次針對新修立職法等的憲法法庭。
這些主張當然不符憲法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否則不啻要求大法官在實務上應毫無經驗、在學理上應毫無研究及看法,如此顯然不符合我國憲政制度對大法官人選的期待及專業要求。
但無論如何,中國國民黨的這些主張,及在大法官議題上的政治觀點,很難不讓人聯想本政治爭議,或延燒至隨後新任大法官的提名程序,更有形成政治危機的可能。
就此,永社必須強調,大法官作為憲法法庭的組成員,負責審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關乎國家機構組成、各機關互動的憲法問題,這些訴訟往往具有重大爭議性,故大法官須具高度專業性,並有一定民主正當性作為支持。
而確保大法官之專業性,及賦予大法官民主正當性之途徑,便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經人事同意程序實質審查之程序。故大法官,也就是憲法法庭組成人選的良窳與合適性,應在於任命程序的確實進行,實質審查學識、專業、經驗及品行,絕非對於個別議題的政治態度或先前任官時的執政黨別。
因此就法制方向而言,永社贊成立法院落實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也期盼未來的提名程序不要如同本次憲法訴訟之提起,落入政治攻防,影響司法院的組成與我國憲政運作。
2004年時,佔立法院多數之國、親黨團,針對時任陳水扁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名單,多次以政治理由,反覆決議列為暫緩事項,不予提送院會表決,致使監察委員懸缺長達3年之久,影響監察院的有效運作。對此,由時任立委賴清德等89席立委聲請,司法院於2007年作成釋字第632號解釋,認總統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均為違憲,此憲政爭議最後方能解決。
釋字第632號解釋中,大法官反覆闡述學理上所謂「憲法機關忠誠義務」之概念,認:「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而今年將啟動任命程序之大法官,不但為司法院的組成員,也是憲法上的法定職位,如果懸缺,將嚴重癱瘓司法院之運作。除此之外,由於司法權是傳統西方三權分立之一權,又掌理憲法訴訟,較多次修憲精簡的監察權相比,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如容任司法院發生如釋字第632號背景之情事,將使人民無法透過憲法訴訟主張憲法權利、國家憲政爭議無法有效解決,將釀成極大的憲政危機。
因此,永社呼籲各黨應注意自身所掌機關具有「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看重本未來大法官任命程序,負責任地維護我國憲政運作。執政黨應廣開言路,多方參採專家、學者、民間甚至在野黨之意見,提名最適合之人選,並促請被提名人勇於接受實質審查;在野黨亦應恪守憲法職責,就被提名人之學識、專業、品德等條件實質審查,切莫如同本次憲法訴訟之提起般,因政治理由或個別憲政問題之立場,不當杯葛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使釋字第632號之憲政危機重演,更危及司法獨立及我國憲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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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瑜/永社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