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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他案監聽的合法性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08/267466.htm


特偵組以法務部長與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關說為由,分別將之函送監察院與移送個案評鑑,法務部長也因此下台,致引發是否為內鬥的揣測。惟撇開此不論,關於特偵組針對此案的偵查作為,尤其是監聽手段,卻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偵查機關欲對人民為監聽,不僅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或諸如貪污、犯罪結社等之類的重罪,還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犯罪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且根據同法第12條第1項,監聽不僅有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的限制,更須在監聽結束後,將此訊息告知被監聽者。若偵查機關有違此等規定,依據此法第5條第5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刑事司法上,均不得採為證據。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原因無他,正在於監聽乃會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終局性的剝奪,自不能讓執法機關動輒使用,以免陷入警察關家之危險。


而就此次關說案來說,據特偵組所言,其乃是在調查一起法官貪瀆案時,意外監聽到法務部長等,針對立委柯建銘的全民電通案於更一審判無罪後,有向該案的承辦檢察官要求不為上訴的內容,並因此認定確有其事。而特偵組雖有向法院取得監聽票,但須注意的是,此等因他案取得的證據資料,由於並非監聽到關說案當事人的對話,而是從他人通訊的內容中,得知法務部長與檢察長有關說之情事,此種證據只能說是一種傳聞(hearsay evidence),恐連提出於法庭的機會都沒有,更遑論有任何證明力可言。而如果連監聽所得的資料尚且如此,則無法得知通訊內容的所謂通聯紀錄,要成為證明關說的證據,自有如登天之難。

所以,唯一能證明法務部長等有為關說之事實者,就只能求之於不為上訴的承辦檢察官。惟問題是,當特偵組對該檢察官進行訊問時,是否已將之列為刑事被告或證人,並告知且讓其有行使緘默權、辯護權等之機會。若此等程序保障皆未被踐行,則因此訊問所得的供述,自也不具有證據能力。退一步言,就算承認此訊問的合法性,但其內容也不過是片面之詞,致缺乏可信性的擔保。更可能的情況是,其只在陳述有談話的事實,而無任何施壓、脅迫檢察官之情況,若果如此,又能證明什麼?這自然也是特偵組對於此案,雖宣稱嚴重傷害司法尊嚴,也僅能以移送與簽結,草草了事的主因。

關於以他案偵查或監聽的方式來取得本案的犯罪證據,乃是檢察實務常出現的便宜之計。如此的作法,雖在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上,卻有規避法律之嫌,實不符人權保障的精神。更何況,依此方式所取得的證據,也難有證明力,此種偵查手段,實可休矣。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