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9/today-o5.htm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又擁有極為廣泛的緩起訴處分的權力,自須保有其獨立性,故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唯法務部長卻僅能為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為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為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為。
既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檢察官針對犯罪的訴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職權,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為施壓、檢察長濫權要求不為上訴,檢察官並因此聽令而為,則此等官員就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濫權不為追訴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長涉案,致屬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特偵組專屬管轄之案件。
依此而論,特偵組理當全力訴追此等人員,但讓人不解的是,其卻將此案函送監察院與移送檢察官評鑑,似意味就算查有關說之事,但因濫權不為訴追罪的成立,須為明知且要件極為嚴格,若又苦無部長與檢察長施壓之事證,僅憑監聽之隻字片語,或可為茶餘飯後的話題,卻難成為法庭的證據,致只能移送其他機關為懲處。但問題是,若如特偵組所言,此關說案事態嚴重,並已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傷害,則僅以行政懲戒為對待,豈非是種輕縱,致有濫權不訴追之嫌?
退一步言,就算難以定罪,既已成案,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以來終結,免使此案陷入懸而未決的狀態。怎可大開記者會,並對相關人等大加斥責後,而草草為簽結?也難怪讓人有權力鬥爭的揣測。
於二○○六年,原本是為防制高層公務員貪瀆犯罪所設的特偵組,如今看來,不僅成效難以發揮,卻已成為政治角力,甚或是挾怨報復的工具。與其如此,不如廢除特偵組,而回歸正常的檢察體制。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