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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獨立董事夠獨立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2.01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01/1289510/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因曾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致浮現是否該揭露此等資訊之爭議。惟所謂獨立董事,到底是能有效防制企業貪腐的外部人,抑或只是門神,就牽動有否利益糾葛、是否該迴避的敏感神經。

對於公司內部的自律機制,我國乃沿襲德、日的雙軌制,即設立監察人,以來監督董事會之經營。只是監察人乃由股東會所選任,未必有專業,亦無禁止其持股,就不能免於道德風險,致難發揮監督之實效。故於2005年底,《證券交易法》修正時,針對已發行股票公司,就引入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又根據第2項,獨立董事持股及兼職都受到嚴格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甚至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金管會還可依據公司規模、業務性質等,命令設置完全由獨立董事所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來監控企業的財務狀況。

至於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要求,在《證券交易法》中無明文,而是授權由金管會制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董設置辦法)為補充。而根據此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須有於大學為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科系的講師資格以上,或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才具有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也就是說,藉由國家所認證的教師或專門職業的資格限制,來保證獨立董事的專業性。如此看來,獨立董事,既獨立、又專業,似與公司毫無利益瓜葛,反像是與一般董事抗衡的他律機制。

惟須注意的是,根據獨董設置辦法第2條第3款,卻又規定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亦可擔任獨立董事。如此廣泛且模糊的規範,等同無須任何專業,亦可擔任獨立董事,就使第1、2款的專業證書或證照之資格限制出現破口,致使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要求,形同虛設。

此外,獨立董事雖須經由股東會同意選任,但關於提名、審查、選舉方式與程序等等,並未於《證券交易法》中明文,而完全是以金管會所頒布的辦法為依歸。故在法定性不足,且又賦予公司董事會高度的自主權下,最終選出的獨立董事,到底是兼具獨立與專業的社會賢達,抑或僅是酬庸且用來裝飾門面的背書者,實令人感到模糊。更糟的是,公司一旦出事,如樂陞案,這些形式獨立的董事,是否亦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的究責,恐又陷入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