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1.30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130/1103504.htm
醫美糾紛常引起社會關注,而立法院也剛於去年底通過《醫療法》修正,目的似在將醫療的民、刑責合理化,讓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惟如此的修法,果能避免無謂的醫療訴訟,實未可知,而如醫美行為,能否適用此等規範,也有疑問。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過失成立的前提,乃以行為人於結果發生是否有注意義務為判斷。惟注意義務會隨著每個人的行業、環境、地域等有所不同,故其內容就不可能於法律中明文,只能委由司法者於具體個案為判斷,這就不能免於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此外,於醫療糾紛的場合,以刑逼民的訴訟模式,幾乎成為常態,就使醫病關係處於緊張,醫療人員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
為了解決此等困境,在去年底,立法院修正《醫療法》第82條,於其中的第2、3項,將民、刑事的過失內涵,明文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藉由如此的規範,以有效減輕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的壓力。惟對於法條所附加的文字,如必要、合理、專業、裁量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似有若無,此當然為立法者所明知。故於同條第3項,再對此為補強,而認為注意義務的衡量,「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只是這樣的附加,如醫療常規、醫療水準、緊急迫切等等,其模糊性顯也不輸給醫療上必要或合理裁量。更何況,在檢察官、法官不可能是醫學專家下,無論法條如何規定,最終還是得送醫事鑑定以判斷何謂醫療常規,或有無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這樣的程序,目前司法實務運作早已如此,故立法院的修法附加,到底是畫蛇添足,抑或仍有畫龍點睛之效,就有待時間檢驗。
退一步言,就算《醫療法》修正確實能緩和醫療人員的法律責任,但此等規範是否也同樣適用於醫美行為呢?由於醫療行為目的在於減緩或消除病人之病痛,醫事美容能否涵蓋於此,抑或屬消費關係,向來有爭議,而因認定不同,必然衝擊民事賠償責任之有無。因根據修正後的《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明顯仍維持醫療致損害,以故意或過失為民事賠償界限之原則,但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乃採無過失責任。依此而論,醫美行為若不被認定是醫療行為,就算醫療者無任何過失,除非能證明死傷者是因個人體質或其他原因介入,否則,就得負起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
總之,《醫療法》修正若未能同步強化醫事鑑定制度,甚至設計一套訴訟外紛爭解決的途徑,卻欲因此減少醫療訴訟,恐只能是緣木求魚的想法。更值得思考的是,《醫療法》雖要求法院設立醫療專業法庭,但法官再如何培養醫療專業,都不可能是醫學專家之下,是否有必要引入專家參審制度,也是未來可以思考與採行的選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