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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法院護黨產?司法也需轉型正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1c9a125-963b-4cc5-b610-0e927d6b683d

一些黨國時代培養的檢察官和法官,至今頑抗改革,或充政治打手,轉型正義必須加以處理。(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處理
近來,行政法院屢以「罕見」理由在對黨產會的停止執行聲請上,裁定國民黨勝訴,這些形同「護黨產」裁定,如以行政法院過往判決見解進行比較,簡單可見少數法官不惜以前後矛盾的裁定理由「護黨產」。這也凸顯司法「轉型正義」的迫切性,我國需重新檢視黨國威權時代培養的法官等司法人員!

照行政法院裁定標準,全國公司永不倒閉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係指威權、專制、獨裁或極權的政體,在轉型為民主政體後,新的民主政府對於過去統治者透過國家暴力進行人權侵害的現象和結果,所做的「善後」工作。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重蹈覆轍,應先誠實面對與深刻反省過往幽暗歷史,徹底糾正舊政權各種不公不義作為,並彰顯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從而鞏固民主、健全法治。

在德國的轉型正義經驗中,曾擔任獨裁者打手的法官、檢察官、軍警人員均予免職,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2016年遭德國判刑5年的94歲納粹老兵就是一例。

暫且不論行政法院部分法官「罕見」裁准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對黨產會聲請停止執行的勝訴理由,如相同標準一體適用,全國公司將永不倒閉,這是國際笑話。

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認為「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僱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依此標準,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永不倒閉。

如以興航事件為例,法院若秉持國民黨標準,興航勞工以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核准興航清算或解散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不會裁定停止執行?為了避免勞工解僱,不准興航解散生效?國民黨標準可對國內所有公司一體適用?

尤其甚者,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在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作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仍執意做出「護黨產」的裁定。

用金錢衡量「難以回復」,前後不一標準何在?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

正常法院本應「依法審判」,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理不當黨產,政黨必須「瘦身」,此與德國經驗相符。法院卻偏採國民黨辯詞,未見民主政黨黨工人數應與政黨支持度相當之憲政常軌,偏狹以國民黨所辯之黨工權益以觀,此不僅違反行政法院向來見解,類此裁定如一體適用,台灣公司永不倒閉,淪為國際笑話。

因此,從部分法官的荒謬「護黨產」裁定理由,突顯「轉型正義」並非只是處理不公不義的黨產問題,民主國家更需從歷史、文化等各面向實踐轉型正義,而對司法的轉型正義,更是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