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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司改 個案不是禁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9291

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分組討論,惟籌備委員會卻先聲明,不討論死刑存廢、特赦及個案。如此未討論就先畫紅線,尤其是個案不語的做法,恐會失去改革契機。

一九八二年,台北土地銀行古亭分行發生持槍搶劫重大案件,引起社會震盪,政府高層不僅要求限期破案,也祭出高達兩百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在案發二十三天後,刑事警察局的專案小組經由線報,找到計程車司機王迎先,並在刑求逼供下自白,卻在所謂現場模擬及尋找贓款過程中,王迎先跳溪自殺。事後,台北市刑大又再逮捕李師科,以致造成一案兩破的荒謬結果。

由於此事件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偵查中被告可請律師在場,無形中就使偵訊趨於密室化,刑求自白的現象,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因王迎先之死,為了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將被告的辯護權延伸至偵查中,尤其是於警察局,亦得選任辯護人,故此條文就被稱為王迎先條款。

雖然,自此修法後,已可於偵查階段找律師在場,但礙於財力,不是每個人都能請律師,故刑求逼供之情事,仍所在多有。而在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而警察在逮捕這些共犯後,又在不告知可請律師,且長時間拘禁超過憲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十四小時限制下,就使相關人等不得已自白,並於一九九五年被判死刑定讞。

之後,除有義務律師為蘇建和等人不斷提起再審外,為了解決偵訊密室化的弊端,立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引入美國所謂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執法機關在偵訊前,必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及得請律師之權利,更沿襲英國法制,增訂第一百條之一,強制要求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打破密室化。故此條文,又被稱為蘇建和條款。

任何改革都是因具體案件的不公不義所引起,故司改會議不談個案所凸顯的制度缺失,就注定是天馬行空的各說各話,甚或成為名嘴式的發言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