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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33死悲劇 誰該負賠償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2.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218/1058521


蝶戀花33死翻車事故,究竟誰該負責任?引發熱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的悲劇,致引起各界對客運司機超時工作的關注與氣憤。而由於此事故的遊覽車,乃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也造成誰該負起賠償責任之爭議。

根據日內瓦及維也納《道路交通條約》之規定,車輛須有駕駛人且對其運轉有注意義務,故傳統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

則如此次事故,就刑事責任,基於罪止一身原則,以及《刑法》不處罰過失共犯,即便查有司機超長工時,致有血汗班表之事實,對老闆亦難以《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來究責。又在駕駛人已經死亡,致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下,本案的刑事部分,恐因此終結。

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商品製造人對於其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亦負有無過失的連帶責任,故此次事故的被害人及家屬,似可依此向遊覽車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惟證諸現況,台灣遊覽車拼裝或改裝的現象所在多有,要證明原車於設計、生產或製造有瑕疵,實有極高的難度,就使此條求償途徑趨於狹窄,甚至堵塞。

至於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得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且關於僱用人之責任,乃先推定有過失,再由其自己證明無監督疏失來免責,即採取有利於被害人求償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原則。故就此次遊覽車事故來說,駕駛人所屬的公司,自然就得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只是有疑問的是,遊覽車司機的僱用人到底是誰?就目前北市勞工局所進行的勞動檢查,發現遊覽車雖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但對於車輛與司機的調配與報酬支付等等,卻是由蝶戀花旅行社所掌控,不論有無為勞保給付,初步判定為司機的僱用人。

惟值注意的是,對於公司間的契約,乃屬於私法自治的領域,致無須公示,一般消費者根本無以知悉此等複雜的內部法律關係。因此,是否有僱用關係,就不能以形式,而應從實質面為判斷。

所以,在乘客不可能且也無從得知,司機到底與哪一家公司有僱用關係,以及遊覽車同時打上旅行社與運輸公司的名稱下,就應從客觀認定,兩家公司皆應屬僱用人,致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就算對僱用人採取實質與客觀認定,以保障被害人能得到完全的求償保障,但在未來的訴訟請求,仍不能免於訴訟費用、因果關係證明、審判長期化等等的障礙與痛苦。

也因此,主事者如何藉此機會,趕緊檢討與解決低價團、血汗班表、靠行制度、老舊遊覽車汰除等等問題,致帶給民眾更安全、更舒適的旅遊環境,肯定為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