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放棄免責權太可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496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諷刺柯戴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議論,其也因此向社會致歉,並願放棄言論免責權。惟先不論此等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但議員可否捨棄,卻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現代國家,雖然強調言論自由的保障,卻也不代表此等自由可以毫無界限。所以,一個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於刑法,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於民法,就得擔負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就民意代表來說,因職司立法與監督行政機關之重責大任,若於議會內的言行因此侵害個人名譽權,致得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將使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功能喪失。也因此,就有所謂言論免責權的制度設計。

而關於地方議會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並非規定在憲法,而是出現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根據此條文,縣市議員或者是鄉鎮代表,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反面言之,對於無關會議事項,就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惟所謂會議事項與否的認定基準,實處於飄忽不定的狀態,且若依據此條文但書,不僅得為無關會議事項,更須明顯違法,才排除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疇。如此的規範,實已將言論免責權極大化,雖使民意代表無後顧之憂,卻也可能使議會內的言論趨於極端,甚至無所忌憚。

至於言論免責權,雖為保障民意代表而來,卻不代表可以自行放棄。這是因地方議會議員既然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則所謂言論免責的權源,就非來自於民意代表本身,而是人民,則此等權利就非可由其任意捨棄。故就算有議員為了表示對自我言行的負責,而自願放棄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但此等看似壯烈且慷慨激昂的宣稱,究其實,恐只是一種政治話語,致顯得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