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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黑箱課綱不易真處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681


本土社團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擋黑箱課綱上路。但以此種法律手段來抵制違法、甚至是違憲的課綱,卻得面臨司法訴訟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第一項,只要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就可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就此次的課綱微調來說,不僅牽動全國高中公民與社會類的課本與課程內容,更直接影響大學學測與指考的考試題目,致會對全國的高中師生造成極為重大、甚至是難以回復的損害。故以微調課綱程序既不公開,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走向中國化、去台灣化的內容,亦不具有妥當性等等事由,來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以暫時凍結爭議性的課綱,於法、於理,似皆有所據。

課綱的施行乃屬於一種公法行為,是否適合以民事救濟的管道為解決,實有相當的疑問。其次,不管是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須有具體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侵害,才會有當事人適格。而高中課綱,雖是涉及教育的百年大計,致可能影響到所有人,但會產生具體權利受侵害者,恐只有高中生與高中老師。故除非這兩種身分者,能以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為請求,否則,類如本土社團對黑箱課綱所提起的訴訟救濟,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權利適格而僅屬反射利益之理由為駁回。

而雖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人民可基於公益之維護,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所謂好事者訴訟,似可為黑箱課綱的救濟,尋求一條解套之途徑。但根據此條文但書,為了避免濫訴,此種公益訴訟就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目前允許此等訴訟者,就只出現於環境污染之類的法律糾紛,爭議課綱自難藉此突破,致暴露出現行法制的侷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