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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RCA案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4.04.19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46493

針對纏訟超過十年的RCA案,台北地院以蓋然性理論來認定因果關係,判原告勝訴,為我國環保訴訟立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如此判決,在形式上或為被害人伸張正義,卻不能與實質正義劃上等號。

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告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始足以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其困難,且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體,關於此主觀要素,實更難為認定。

更麻煩的還不僅此,就算能證明侵害者有故意或過失,仍得證明行為與受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才行。民事訴訟,原則上法院不為職權調查,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自然落在原告一方。

但在環保、消費訴訟場合,欲證明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係,本就有難度,且當事人間往往存有極大的地位差異,再加上資訊幾乎掌握在強勢的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汙染事實及受害結果,也會被對造輕易卸責。原本已處於劣勢的原告,就得面臨長期訴訟的煎熬與承擔舉證不足的敗訴風險,RCA案正是暴露此訴訟問題的顯例。

此次台北地院的判決裡,沿用在日本被稱為「疫學因果」的理論,即只要工廠所排放的汙染物對於身體損害具有蓋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學上得到絕對驗證,就可認定兩者間具因果關係,應由被告負起賠償責任。

司法如此的重大突破,算是為RCA受害工人主持了公道,但在原告人數超過四百人,且已有人死亡下,就算賠償金額超過五億,實也顯得不成比例。尤其仍可上訴,這些可憐的勞工仍得繼續纏訟,而此前衛的判決是否能為上級審所接受,仍屬未定之天。就算原告最終獲得勝訴判決,恐也難於執行。也因此,遲來的正義絕不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