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改革獄政 雨露均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5.01.07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07000472-260109

前總統陳水扁(中)5日保外就醫,在兒子陳致中(左)及醫護人員攙扶下準備上車離去。
中國時報/本報系記者范揚光攝






法務部矯正署終於核准了前總統陳水扁的保外就醫,為防止因人設事的質疑,也公布保外醫治的審核基準,以強調其他受刑人亦可一體適用。惟以現行法制,整個保外就醫決定過程乃繫於主管機關裁量,不流於獨斷也難。

就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來說,依據監獄行刑法,是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惟根據憲法,人身自由的限制乃須由法院來決定,則此規範是否有違憲法,實有商榷餘地。惟法條之所以規定由行政機關,而非法院為決定,有很大原因乃在於受刑人的醫療急迫性,若須經繁複的司法程序,就顯得緩不濟急。

只是現行規定,對於病情該到如何之程度,才符合保外就醫之標準,卻未有任何明文。又在此過程中,亦未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及詰問鑑定者之機會,致使保外就醫的許可與否,就完全由主管機關單方決定,而易流於恣意與專斷。

值得關注的是,面對法務部否定保外就醫申請之決定,因非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不當,致無法根據刑事訴訟法來向刑事法院提起異議、抗告。而是依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之意旨,先向行政院為訴願後,再向有權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只是如此的救濟程序,必然會造成就醫延宕,亦使受刑人難於獲得及時的司法救濟。

總之,目前關於監獄處分,如保外就醫之核准,不僅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完全掌握在法務部手中,亦可能有違憲法人身自由拘束須由法官決定之原則。同時,針對刑事執行不服的救濟,現行法制竟有刑事與行政兩種管道,甚而如假釋,於假釋准駁,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乃採取行政訴訟,但對假釋撤銷,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卻又採刑事訴訟,如此混亂的救濟管道,實會讓受刑人無所適從。故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並非在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後,就可將此等問題束之高閣,而是應藉此機會為獄政之改革,以讓所有受刑人雨露均霑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