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國會警察權的法律問題

張雁翔(作者為律師,永社社員)

*本文經刪減後刊載於 2014.03.21 自由時報〈美麗島 五二O 野百合 太陽花〉,此為完整版全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1/today-o17.htm

據報載,反黑箱服貿學生團體占據立法院議場,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會保護學生安全為主,不會強制驅離,但王院長同時又強調國會自主對象是以立法委員為對象,所以學生不適用「警察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有所疑義。

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這些規定所提到的國會議長警察權範圍,應是「地點的範圍」而非「人的範圍」,如此立法的考量來自於權力分立原則,使國會自主不受行政權的干預,一般警力若要進入立法院,即須院長同意。

外國立法例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內,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搜索或扣押。」以及日本國會法第118條之2規定國會議長得對「議員以外」擾亂議會之人行使警察權,很明顯的是以地為範圍,而非人為範圍。

因此,如果不具國會議員身分的一般人民,在議場內有影響秩序時,也是由國會議長行使警察權驅離,相對的,國會議員如果在議場以外的地點有違反秩序的行為,也當然並非國會議長警察權所得管轄。所以在國會議場中的學生雖然並非國會議員,但要將其驅離仍需立法院長的同意,王院長若表示不會強制驅離,行政權即沒有強制干預的權利。



2014.03.21攝於立法院濟南路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