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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全憑中國決定 司法互助如虛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7.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01/35118704/


白狼張安樂逃亡至中國已17年,在返抵國門後,雖遭警方逮捕,並即移送地檢署,惟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來看,整起過程不僅宛如一場個人秀,更暴露出兩岸所訂定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實已形同虛設。

淪為犯罪者保護傘

台灣與中國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宣稱是在不涉及主權爭議下,藉由明確遣返人犯之規範達成司法合作,也因此之故,雙方的談判主體,即非由台灣的陸委會與中國的國台辦為對談,而是分別委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但問題是,司法互助乃審判權之一部分,審判權又屬主權延伸,何能掩耳盜鈴,指稱此協議不涉國家主權?又何能委由私的財團法人協商?



協議簽訂後,法務部與陸委會不斷宣揚已成功遣返數百名逃往中國的犯罪者回台,成效卓著。惟是否遣返,乃繫於受請求一方,而以我方逃往中國的犯罪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的情況下,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實掌握於中方手中。

也無怪乎我方每次提出遣返重大經濟或組織犯罪者的要求,如陳由豪、張安樂等時,由於這些人在中國皆有投資創業,中方就以遣返有損其利益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所謂遣返人犯成效卓著,不過是聊以自慰的說詞。

張安樂光榮且高調返台後,所涉案件若非已逾追訴權時效,即是因年代久遠致難為證據蒐集,不起訴或無罪為終的可能性極高。原本是為防堵治罪漏洞,並欲藉由客觀與標準化的規範,避免遣返與否陷入專斷的司法互助協議,竟落得由中方所恣意決定,並因此成為犯罪者最佳保護傘的下場,說來何其無奈,亦何其諷刺。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