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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台大自律失靈 國家應盡把關義務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d6b8c0a-45fd-43da-8d30-9ba6417ee9ea

台大日前召開校務會議,會中討論有關管中閔的「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等五案均遭擱置,校務會議並未確認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合法,更未補正校長遴選程序中的三大違法瑕疵。教育部「依法行政」,應命台大依循正當行政程序,補正程序,甚或重行辦理校長遴選。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得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內部的違法問題,應優先由大學回到校務會議自治解決,但若大學怠於補正,教育部應命大學回歸正當程序。當然,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及出境牴觸《國家機密保護法》,大學自治不是違法者的保護傘,若有違法,當無以規避法律責任。

有關管中閔公職任內及卸任三年內,有無未經申請核准之出境,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此部分有待北檢偵查釐清,而北檢特交給重案組偵查,並由檢察長邢泰釗負責督導,相信不會隨便處理吧?

此外,管中閔公職期間是否違法兼職,亦屬監察院得予調查及彈劾事項,尚不因台大怠於調查或甚至包庇,而影響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獨立機關之糾彈權限。

《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在大學踐行校長遴選之正當程序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的程序瑕疵,依法應命大學補正,始能合法聘任,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

但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之程序瑕疵甚為明顯,因此,縱且不論檢察官正在偵辦管的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各界質疑的違法兼職問題,僅檢驗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就必須解決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過程資訊充分揭露、利益迴避及禁止片面接觸,以確保行政作為的正當與正確。

首先,管中閔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從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到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程序自始存在資訊隱匿的「違法瑕疵」,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臨時校務會議亦未有補正方法,隱匿資訊之違法問題依舊。

其次,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的迴避事由,在法解釋上,僅有「情誼因素」的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即屬迴避事由,則依「舉輕以明重」法理,管中閔為台哥大獨立董事,校長遴選委員之一,為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獨董,不只情誼因素,更有「明顯利益關聯」,應屬有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者,管或蔡未迴避,明顯牴觸正當行政程序之「利益迴避」原則。

第三,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合法性當受質疑,台大並未調查釐清。

簡單來說,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未解決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法問題,教育部依據《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及正當行政程序,應命台大補正程序,甚至重選校長。另對於管中閔涉違法兼職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質疑,監察院及北檢仍應持續詳細調查,消弭社會疑慮。

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聯合新聞稿】0328「連署已破五萬人 呼籲行政院撤回深澳燃煤!」記者會

照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日前環評大會修正通過深澳燃煤電廠一案,引起各界譁然,環保團體、在地居民超過五十人今日(3/28)於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強調深澳燃煤電廠對於空污、碳排與海岸生態的危害,同時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莫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刻,增加一座不必要的燃煤電廠,衝擊北部空品與民眾健康。

民間團體也向雙北市長的候選人喊話,深澳燃煤電廠若運轉,將抵銷雙北過去在空汙防治上的所有努力,更將嚴重衝擊雙北市民健康,候選人應向選民清楚表明對深澳案的立場。深澳案在眾多學者與環境保護團體緊急奔走之下,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至今已突破五萬四千名民眾,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對於空氣污染與生態衝擊有諸多擔憂,連署至今仍在持續,希望民眾能持續響應,一起擋下深澳電廠。

深澳案環評存在諸多瑕疵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曾擔任醫生,現在卻力挺危害國民健康的深澳燃煤電廠,希望早日改變政策,終止不當開發案。深澳案就環評程序部分,亦有諸多瑕疵,例如:

1.計畫內容大幅變更後,已非同一案件,而應以新案處理。

2.表決應採分段表決,先釐清應採行的環評變更程序後,才能進一步決定是否可通過。

3.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項第4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而海域設施調整至深澳灣,對深澳灣內原生物之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此亦係表決時方案二所列的提案理由。

4.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5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未如同條項第4款有「計畫變更」之文字,解釋上有不利影響即可,未必須較前案更不利。

5.縱認只需辦理環差,在空污增量的實際情形為何?對深澳灣內生物的影響為何?等諸多問題尚未釐清的狀況下,當天有條件通過,亦有裁量瑕疵。

即使不建深澳 也不會有供電不穩的問題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研究員則是質疑深澳電廠興建的必要性,目前行政部門不斷宣稱2025年會因為供給裝置量不足而缺電;以及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在2025年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更缺電,需要中電北送犧牲中部人的肺。

吳澄澄強調,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政策情境與數據,進行推估分析備用容量率能否維持在15%以上(註一),可從附表一中看出,只有在尖峰負載成長率最高的情境中,2025年會略低於15%,之後都在穩定在15%的標準以上,其他情境中,備用容量率皆高於15%。2028年以後,因為再生能源的裝置量會持續增加,故一般預估備用容量率也不太會減少。

而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2025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不會缺口擴大更缺電?繼續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推估分析(註二),從附表二可以看出,北部缺口在2017年為57萬千瓦,若無深澳燃煤電廠,2025年的缺口其實仍會縮小到17.1萬千瓦,並沒有因為核一核二除役,導致缺口擴大的問題。

至於目前社會上擔憂「中電北送」衍伸中部的不平衡民怨,原因是中部目前仍有相當高比例的燃煤發電,如要面對上述民怨,該落實的是降低中南部的煤電占比,擴大燃氣和再生能源的比例,如此,就算其他區域需要某區多發電來支援,也不會造成該區燃煤發電與空污難以承受的負擔。若要補足2025年的17.1萬千瓦的缺口,都還存在許多其他的做法,若我們投入更多資源與政策力道加強尖峰負載的抑制,而能做到更低的尖峰負載成長率,甚至可能打平北部缺口,或讓供給大於需求。

吳澄澄強調,2025年台灣電力系統最大的挑戰,並不是傳統概念診斷的供給量不足,而是當再生能源高占比時,要因應不同再生能源的複雜間歇起伏,而必須大幅提升電網與電力系統的調度彈性和韌性,以及國際碳排放承諾目標,這才是最核心需要提前大力佈局的當務之急。

目前台灣社會大眾對於空污的風險認知逐漸升高,未來各地燃煤電廠的運轉限制勢必將增加,再加上電力排碳係數的限制下,與其他發電方式相比,傳統上,燃煤電廠的彈性欠佳,燃煤電廠可能在再生能源高占比的時期,為供電的穩定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此,假設可以轉移深澳電廠的1000億建廠經費加上更多的燃料進口支出,我們最需要投入的,其實是讓供需平衡更靈敏的智慧電網與輸配基礎建設韌性、更多的儲能設施(幫助再生能源成為可調度的資源)、更高的能源使用效率、更即時靈活的削峰填谷需量反應,與快速升降且調度彈性更高的燃氣機組,所以顯見,在調度上可能處處受限的燃煤電廠,並不是最好的強化穩定方案。

燃煤發電將惡化空氣污染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周于萱專員認為,近日行政院多位官員不斷以深澳燃煤電廠為「超超臨界」機組為由,支持此開發案。但是從各項數據來看,超超臨界根本不如行政院與台電所宣稱的萬能,即便超超臨界機組之硫氧化物等汙染物排放量會低於舊式燃煤機組,但與新式循環天然氣機組相比仍然高出不少。

根據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所進行的深澳電廠污染模式模擬結果,其氮氧化物排放是大潭天然氣機組的1.84倍、二氧化硫排放是138倍、粒狀物則是48倍,且排放物含重金屬。值得注意的是,台電提供的模擬結果也與莊秉潔教授的估算有重大落差,深澳電廠PM2.5日平均增量高達6.075μg/m3,是台電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書中模擬值的3倍以上,且宜蘭縣及桃園市的污染量日平均增量居然比新北市還高,分別為7.499μg/m3及6.871μg/m3,屆時北臺灣空氣品質都將大大破功。

此外,今年新北市政府亦召開記者會,目標要在2年內達成「減少一座燃煤電廠污染量」,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即是「停發生煤許可」。代表未來深澳燃煤發電廠無法使用生煤,根本只會變成無法發電的蚊子電廠。周于萱強調,深澳燃煤電廠的興建將花費1000億預算,面對空污與氣候變遷的威脅,難道我們要將預算投資到未來無法運轉的蚊子電廠上嗎?我們應該將預算投資到更乾淨的電源開發選項。她舉例,經濟部能源局2017年7月核定了四年(2017年-2020年)的「新節電運動」,經費預算是159億元,目標是2020年節電度數達44.69億度(相較2016年),尖峰負載相較2016年的3620萬瓩抑低83.82萬瓩。而深澳電廠目前的規劃是兩台60萬瓩的機組,興建預算是1000億。四年的節電計畫只用深澳電廠興建預算的十分之一,就計畫省下三分之二座深澳燃煤電廠。

超過五萬人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佩芸也強調,燃煤發電從來就不是乾淨發電方式,除了空氣汙染之外,還有超高的碳排放。即使是最高效率的燃煤機組,每度電的單位碳排放量仍然是天然氣的2倍,更是再生能源的17倍以上。 為了減少空氣汙染與二氧化碳排放,許多國家不僅積極減少燃煤發電,甚至還訂出全面淘汰燃煤發電的期限。

反觀臺灣,雖然有2025年燃煤發電減少到30%的目標,但是卻在同一時間規劃興建深澳燃煤電廠,政策口號和實際作為上的差別,令人擔憂!綠色和平在27日也發布了一份北北基民眾對於深澳燃煤電廠看法的民調,結果發現高達七成五的民眾反對興建,最擔心的就是健康衝擊,其次是二氧化碳排放與生態與景觀的衝擊。不僅如此,從深澳案逐漸浮出檯面以來,在各方關心此案的團體、學者與綠色和平努力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連署至今,已經有超過五萬四千名民眾加入行動。然而,至今只得到官方似是而非,甚至是誤導民眾的回應。對此,我們強烈要求從經濟部與行政院,都必須出來面對,立即撤回深澳案!

開發嚴重破壞地方珍貴生態

在地潛水活塞教練王銘祥先生強調,番仔澳水晶宮位在深澳岬角,此區域的礁石上遍布大大小小海扇、五顏六色軟珊瑚、海鞭、海樹、圓管星珊瑚、桶狀海綿無數,各式各樣的珊瑚五彩繽紛包覆全部礁石,魚群更是多到不勝枚舉,可謂海中花園。近年來更觀察到許多海龜游至深澳岬角內覓食。潛水18多年,國內外下過潛點無數,能在台灣北部離岸這麼近之海域就有媲美國外潛點之美景,是北台灣之寶。

台電預計興建卸煤碼頭,屆時防波堤將改變水流方向、溫排水口更將直接影響海水溫度並改變珊瑚礁及魚類、海龜生存棲地。由於岬頭東南側水深不夠蓋港,因此基地內還需要抽砂,不但底棲環境毀掉,間接沿岸環境也可能因抽砂而導致邊玻崩壞,一連串的工程將使我們完整失去這塊天然的自然美景,失去這個北台灣之寶。

深澳在地居民衣若蘭也認為, 台電連停電三小時都會挨家挨戶發通知單,蓋燃煤電廠這麼大的事情,卻只開一次公聽會,發現全部人反對以後就不再溝通,用耳語造成支持開發的假民意,非常過份。衣若蘭同時也是一個孩子的媽媽,她說「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生長在哪裡,我們這些有能力與權力的大人,應該善盡保護他們平安健康長大的責任。」衣若蘭疾呼行政院,立即撤回深澳案,不要因為政黨鬥爭與能源政策錯亂而犧牲下一代的未來。

瑞芳老街文化觀光發展協會前理事長蔡政建是土生土長的瑞芳在地人,他指出過去深澳電廠運轉時,當地空氣品質一直很不好,附近店家玻璃窗上總是有一層厚厚的灰塵,直到深澳電廠除役,當地才又能見到藍天,如今燃煤電廠又要捲土重來,他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再讓燃煤電廠汙染當地,留給瑞芳一個乾淨健康的家園。

超過27個公民團體共同要求撤回深澳案

鑑於深澳案對於空氣污染、碳排放、海岸生態將造成強烈的衝擊,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對此,在場公民團體疾聲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北台灣的縣市長參選人也應清楚表明對於深澳案立場,從中央到地方,一同為世代留住美麗海岸、海洋生物及天空。記者會後由行政院經濟與能源處廖處長出面接受環團抗議陳情書。環團並強調會持續把關、在地反對聲浪也在持續串連中,將會緊盯明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捍衛深澳守護空品到底。

共同加入連署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和平、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資訊協會、歐巴桑聯盟、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桃園在地聯盟、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樹黨、綠黨、時代力量、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環保聯盟


註釋及附表詳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http://gcaa.org.tw/post.php?aid=511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聯合新聞稿】0327「空污修法,請玩真的!」記者會


環保署對空污管制應有完整的決策權限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現行空污法第12條,就空氣污染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政院版空污法第12條亦維持相同規定。然空污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就攸關環境與人民健康的空污總量管制,應有完整權限,經濟部之意見應有其他協調處理機制,就法律規定不應受制於經濟部同意與否,故民間版修正草案,建議比照環保署去(106)年6月公告的草案版本,刪除「會同經濟部」之文字。

揭露污染指紋,完善環境資訊公開

長期關注污染源排放資訊公開揭露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其研究員曾虹文表示,民眾對於空污問題的焦慮之一是不知道污染源在哪裡,就算聞到臭味,也沒辦法確定是哪一家工廠排放的污染,更不知道空氣中含有什麼污染物質,吸入後對人體會有什麼傷害,甚至是到了法庭訴訟也難以建立身體疾病與工廠污染的因果關係。因此,我們要求企業應該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工廠排放什麼污染物、排放狀況如何,揭露污染指紋,以便在污染發生時能夠快速追查到污染源,接受公眾監督。

加強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高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表示,台灣許多地方工業區緊鄰住宅,一旦工廠發生爆炸或意外時,大量空氣污染物將快速擴散到鄰近區域。如三年前苗栗頭份化工廠毒氣外洩或去年桃園中壢泰豐輪胎大火,都造成周遭居民和醫院學校的永久傷害。但目前空污法除了重大事故需通報主管機關外,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民眾的措施。因此我們要求工廠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事先列出通知清單,並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同步通知鄰近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醫院學校等重要設施,才能讓大家在第一時間知情應變,確保民眾安全。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廠商應公開資訊並加重處罰取消優惠待遇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必要時甚至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但我們發現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違法廠商過去少有徹底執行停工或停業,讓不肖廠商繳罰鍰如同繳納污染租金,因此,我們要求對於違法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應令其停工停業,並比照水污染防治法取消其享有的政府優惠待遇。且修法除了對於違規廠商應有所壓制外,也應厚實民眾力量,投入資源去促進民間對環境權健康權之保障及對吹哨者及受污染者之法律扶助,修法才能不偏頗。


新聞稿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蠻野心足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ildatheart.org/videos/10160025320325580/


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197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聲明稿】「落實司法改革,5 月 5 陪審大遊行」記者會


台灣已經過多次政黨輪替,民主的價值已經深入台灣人的血液,融入我們的生活中。隨著台灣社會環境的改變,行政及立法已經民主化,司法卻無法與時俱進,仍未民主化,這種高高在上的法官審判制度及象牙塔式的司法帶來了恐龍法官、司法貪污舞弊、政治介入司法案件,人民早已對司法的信心崩潰,所以我們需要「陪審團審判制度」改造司法!

過去一年,執政黨發起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無成效,司法院無視民間的聲音,一意孤行推行假借「國民法官」之名的參審制,這只是半套的假改革。參審制中的法官會影響、干擾甚至控制人民對於審判的認定,因此是一個假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陪審團制度才是公正司法審判制度的主流,全世界有 52 個國家採用陪審制,經由人民 12 人參與的陪審團,公認審判事實的智慧高於 3 人的職業法官,因此可以解決恐龍法官、貪汙法官、政治打手法官的問題,讓司法審判公正, 減少冤案發生。

今年的 3 月的法官性騷擾案輕判,讓各界司法改革的努力功虧一簣,同為合議庭的法官都無法接受如此判決,這要我們人民如何相信司法院以職業法官為主的「司法改革」?

如果 5 月 5 號我們不站出來遊行,司法院今年就會立法通過假改革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因此所有受到司法迫害、對司法失望、希望司法公正、想消滅恐龍法官、杜絕法官貪汙、司法不要介入政治鬥爭的人,一定要站出來呼籲政府從善如流,要做真改革,不要假改革。

我們的主張只有一個:
立法施行真改革的陪審團制度!

歡迎全國各人民團體加入我們的行列,請在 5 月 5 日一起站出來,讓政府聽見人民的聲音,完成台灣民主化的最後一哩路!

記者會直播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videos/1593203160799014/

【遊行詳情】
 *集合時間: 2018.05.05(六)14:00
 *集合地點:自由廣場 (中山南路)
 *活動流程:
   14:00 集合
   15:00 遊行隊伍出發
   15:30 凱道集結
   16:00 進行「我要陪審制」宣示舞台活動
   17:00 結束
 *遊行路線:
   自由廣場→立法院→青島西路→公園路→襄陽路→
   →館前路→忠孝西路→公園路→凱達格蘭大道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東社、台灣客 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永社、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台灣環保聯盟、台灣教師聯盟、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反司法濫權行動聯盟、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法稅改革聯盟、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自由台灣黨、市港合一協會、台中市正義連線建國會、公民新聞社、台灣國會透明化協會、建成扶輪社、全美台灣人權協會、桃園吳姓宗親青年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服務處、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 室、桃園市議員黃傅淑香服務處、桃園市議員陳志謀服務處、桃園市石頭里里長黃柏誠辦公室、軍中人權與受害家屬協會(籌備處)、台灣未來黨、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908台灣國、一邊一國行動聯盟‧‧‧陸續增加中

【協辦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扁聯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中華國際物流與運輸協會、新北市陸一特協會、言論自由聯盟、台灣學習黨、公投盟中壢大旗隊

【執行單位】陪審推動聯盟秘書處
 *連絡電話:02-2321-8455
 *電子信箱:juryhope@gmail.com
 *響應方式:
   團體:https://goo.gl/RBzZWW 
   個人:https://goo.gl/6XTjeY

內線交易的重判與輕判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97b7bb-827c-4931-8e2b-6eacd5de06ae

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因獲知台開公司之內線,而與其父等人買賣股票,致於2006年遭起訴。而此案從檢察官具體求處8年重刑,歷經最高法院3次發回,直至剛宣判不久的更四審,已降至3年。這讓人不得不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會造成越判越輕的結果。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辯解的空間。如於台開案中,最關鍵的三井宴,當事人至今仍堅持,談話內容絕無涉及內線,而是在討論公司願景。這聽來雖是推托之詞,卻也增加被告獲判輕刑,甚至無罪的籌碼。

而2004年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時,除於第1項,將內線交易罪的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外,並增訂第2項,對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者,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以期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內線交易。

也因此,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多寡,除關乎沒收範圍外,亦涉及法定刑適用的輕重,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4項,行為人只要自首或自白丶與自動繳不法利得,還可獲得減刑或免刑。而根據同條第5項,犯罪所得若超過罰金上限,還授權法官可於所得利益內,加重罰金。凡此都在在顯示,對內線交易的重刑化政策,能否實踐,實繫乎犯罪所得的精確計算。

惟對於犯罪所得怎麼評估,如計算時間,到底是要以行為既遂,或賣股票時點,或者於計算時,是採扣除成本的實際所得,抑或採不扣除成本的擬制所得,或在計算利益時,是以市場價格,還是以公司資產價格,甚至於共同正犯場合,到底該採行合併,抑或是分開計算等等,皆欠缺一套明確與客觀的標準,致使台開案陷入不斷發回更審的夢魘。

尤其在更四審的案件裡,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乃採取實際所得與擬制所得併用的計算方式,再加以法官針對共犯的所得,以此部分無犯意聯絡,亦無平分之情況,而採取個別計算下,就很難突破一億元的門檻,致不可能適用7年以上的重罪條款,僅能為3到10年的量刑。再加以審判期間早已超過8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必須為減刑,致注定此案只會越來越輕的結果。

更值關注的是,司法院正力推的國民法官制度,適用的範疇,除殺人重罪外,即是涉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這幾乎集中於《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之經濟犯罪。故若最高法院不儘速統一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於未來,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的適用與否,就完全取決於司法者的恣意判斷。

總之,現行對內線交易罪的重刑化政策,在計算犯罪所得規定不一下,就僅具有宣示意義。若果如此,則以1億元為加重法定刑的規定,就有重新調整之必要。當然,如何在追求精密審判之同時,又能迅速審判,更是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意圖性騷擾或是意圖婚外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1f0b067-eca7-496e-81b2-ea2a72e69ed6

前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嫌性騷擾遭免除法官職位處分,提起再審後,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一年薪俸,引起社會議論,而受命法官以「婚外情未遂」來解釋性騷擾不成立之理由,更引發眾怒。惟值注意的是,遭廢棄的原判,雖以免除法官身份為重懲,但遍尋判決內容,卻未見有「性騷擾」三個字出現,亦是與再審判決相同,即「行為不檢」之理由為判決,差別只在於情節重大與否。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疑問,即眾人皆指為性騷擾的事件,為何於前、後兩個職務法庭,卻難以說出口?

在我國,除《刑法》有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外,還特別立有《性騷擾防治法》,以來為性自主權之保護。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21條,除對他人性騷擾可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利用權勢性騷擾可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外,若騷擾程度嚴重,如乘人不備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此而論,陳鴻斌法官藉由權力地位之不對等關係,約女助理出遊,甚至親吻之行為,已不僅是罰鍰了事之問題,而著實是個犯罪行為,又何須多費口舌來討論法官適不適任?

惟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對於此等犯行乃採告訴乃論,而就算當事人提告,由於性騷擾的隱密性,往往未有目擊者、更可能未有任何物證下,恐只有被害人陳述之證據下,就無法避免其出庭接受詰問,所必然遭受的二次傷害。更糟的是,就算能證明被告有親吻、擁抱或其他碰觸隱私部位之客觀行為,但因此罪於主觀上,須有性騷擾之「意圖」,就增加成罪的難度。

雖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定義何謂性騷擾,但其中所列舉之態樣,如有損人格尊嚴、使人感受敵意、冒犯等,皆屬極端不明確之概念,若被告以「我誤會她的意思」、「我以為她有意交往」、「我只是要發展地下情」等等,即便難以置信,卻也難以確定有性騷擾之意圖下,基於罪疑惟輕,也只能判以無罪。故若職務法庭也依循如此的嚴格解釋與證據法則,就不難理解,為何說不出「性騷擾」三個字,且最終以行為不檢為懲戒之原因了。

去年底,日本最高法院受理兩起刑事上訴案件受到矚目。第一件,是某夫為了報復妻子,而在其他人前,強拍裸照。另一件,則是某父親強對七歲女兒拍裸照,並以此照片來抵債之情事。此兩案件,於地方與高等法院除判強制罪外,對於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則引用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以丈夫丶父親無猥褻意圖為由,而認定此部分犯罪不成立。

而法院之所以為如此的見解與判斷,乃是因在四十多年前,最高法院認為,諸如強制猥褻、公然猥褻等之犯罪,除須有客觀行為外,更得有猥褻之意圖。而於此兩案件裡,雖然客觀行為已是猥褻,毋庸置疑,但因行為人之目的,乃在羞辱或還債,就欠缺此等意圖。如此的判決,即便有判例為支持,卻與人民的法感情相差甚遠,自然引發輿論撻伐。

而案件來到第三審,日本最高法院翻轉先前見解,確認「強制猥褻罪」之成立,無須有「猥褻意圖」,才算平息了爭執。也因此,我國對於性騷擾的不法性判斷,與犯罪之成立,是否也該刪除「意圖」之要件,肯定是未來必須思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善司法程序,所可能存在對被害人的不友善對待或環境,致能讓更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恐更是當務之急。

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新聞稿】0319「李明哲被抓一週年 救援大隊總統府前綁黃絲帶」記者會



行動劇的意象,象徵李明哲被中國限制自由、無法與外接溝通的狀態,同時也象徵台灣整體的民主與人權也受到侵害與影響。

時間:2018.03.19(一)15:30
地點:總統府前停車場
直播影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videos/307070549824925/

今天3/19是李明哲被抓一週年的日子,李明哲救援大隊聚集在總統府前,要求總統應該持續關注此案,與國際社會合作,對中國施壓,並應對於未來個案建立有效救濟途徑。
 
去年3/19李明哲失蹤之後,透過民間團體的國際串聯,引發一連串的國際關注,後續包括向聯合國提出申訴被受理、去美國國會報告、拜訪歐盟議會等都再度展現出台灣與中國所信奉的法治與人權價值的極大差異。
 
李明哲救援大隊聚集在總統前,透過一條長版大紅布,中間套住一個被黑布矇住雙眼,雙手被銬住的人,象徵李明哲被中國限制自由、無法與外接溝通的狀態,同時也象徵台灣整體的民主與人權也受到侵害與影響。
 
記者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主持,並有文山社大校長鄭秀娟、經濟民主連合賴中強律師、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林淑雅、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陳瑤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徐偉群代表發言,最後並集體綁黃絲帶在總統府前。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中國才剛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年限,習近平並於3/17在全國人大會上再次當選國家主席,再度強化中國一黨專制,而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四年前的三一八太陽花運動則是在二審再度維持無罪判決。顯示出二國的民主法治的具體差距。不過在李明哲事件上,台灣政府的低調作風及任由非我國政府所委託的第三人向家屬談判協商,展現出治理危機。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表示,當台灣人在努力轉型正義的時刻,一切似乎是對過去不義的政權進行反省。當我們這麼做的時候,好像這種違背民主的人權侵害已經是上個世紀的事情了,我們是在一個民主穩固的磐石上,遙望過去。但是,李明哲事件打破這個幻覺,它不是歷史,它是現在進行式。台灣的「轉型正義」,除了對威權政體迫害人權的追究之外,有一個很難處理的空隙,這個空隙也是台灣處境的阿基里斯腱。那就是,過去那個大規模迫害人民的政府,他是中國的,還是台灣的?雖然聯手迫害的合作者,不乏在地者。到底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到底,治理台灣的是不是台灣政府?一個「潛在的帝國」,正在透過各種方式要對全世界行使他獨特的帝國觀。台灣是他的眼裡最軟最好入口的一塊。我們在台灣進行轉型正義的意義在哪裡?除了追究不義,難道不用追究「民主的治理權限」?追究民主國家的「主權」的重要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陳瑤華表示,李明哲2017年被中國政府逮捕、強迫失蹤、被起訴與被判五年徒刑,過程與2015年709大拘捕,包括300多位維權律師及人權工作者,基本上沒有很大差別。所以想要知道他被拘捕後,到底遭到什麼樣的待遇,讓他會在2017年九月的法庭審判中,快速承認自己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只需要去讀一讀709大拘捕維權律師們的證詞,就可以深刻了解到,為什麼一個被告會在法庭公開宣讀自己的罪狀。而有一些中國講學或旅行的臺灣人,會在出發前發表不自殺、不XX等聲明。這樣的不法逮捕程序已經涉及強迫失蹤、酷刑及二戰以來國際上重大的人權犯罪:違反人道罪。當臺灣開始轉型正義揭露真相的工作時,不免驚奇過去黨國體制政權的恐怖體制,竟然可以在現在的中國及香港蔓延。不過,這反而顯示臺灣進行轉型正義的急迫性。臺灣必須肩負起協助中國及部分亞洲國家民主化的責任,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助人,但若能有所進展,這才是亞洲永久和平的契機。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表示,中國現在的領導集團正不斷地透過各種手段擴張其政治、經濟、媒體等各領域的權力。這是一個很明顯的惡劣的威權政府,它甚至將髒手伸到其他國家中、侵害他國人民的權利,而台灣作為其中最嚴重的受害者,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抵抗它。這種抵抗不會只是一場二十幾天的佔領行動,也不能只是透過武器互相消滅。真正能夠抵抗中國這個玻璃心威權政府的方法,它自己已經揭示給我們了:就是李明哲所做的一切——自由的言論、倡議民主、抵抗對於人權的侵害、把人權捍衛者與民主倡議者組織起來。李明哲為什麼被中國政府抓?因為中國政府害怕,它害怕李明哲撼動它的威權統治。李明哲現在暫時不能繼續他的工作,而我們希望能替他做的是,告訴中國政府:你抓了一個李明哲,還有千千萬萬個李明哲。民主自由與人權已經是台灣人呼吸的空氣跟喝的水,中國政府對我們所有的威脅利誘,只要代價是自由民主與人權,最終只會招來我們更多更大的抵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徐偉群也表示,我們也必須提醒台灣政府,面對中國對自己國民的人權侵犯,絕對不能抱持失敗主義,絕對不能只是告訴人民,對中國說話要自己小心,要自求多福。絕對不要只在演講時說「民主人權價值」,實際做起來,卻是虛應故事,繼續圖謀苟安、選票以及短利。蔡英文政府應該實實在在的認知,只有讓台灣與全球的民主人權的價值網絡連結,才能真正鞏固國家的安全。
 
記者會結束之後,救援大隊開始以大紅布條遊行途經台北車站、中山捷運站,並沿途短講及發送明信片,邀請民眾寫信到赤山監獄,表達關注。
 
最後,遊行終點,在蔡瑞月舞蹈社由舞者在低吟的提琴聲中及李凈瑜的聲音下,舞出中國不斷恐嚇人民的意象,人身自由被受控制的明哲,及高舉雙手刺青作為反抗的李凈瑜。舞蹈最後並邀請現場所有民眾一起在雙臂貼上「言論自由 李明哲無罪」的貼紙,加入反抗中國紅色威權的行動。
 
舞蹈結束後,並由流亡海外的中國維權律師滕彪與「并。控制」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對談李明哲案及中國侵害人權的無限擴張。現場同時也邀請民眾加入綁黃絲帶及寫信行動。
 

新聞聯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邱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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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救援大隊致蔡總統函】
 
尊敬的蔡英文總統:
 
我國社運工作者李明哲先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已滿一週年,我們對中國政府濫用司法侵犯言論自由感到憤怒,也對李明哲先生的安危感到憂慮,更期待政府更加努力維護國人基本權利。
 
如您所知,李明哲先生不僅長期參與台灣社會運動,同時也以個人身份不遺餘力透過網路聲援中國人權運動。但是,他在台灣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竟使他成為中國政府眼中的國家安全威脅。因此,去年3月19日,當他持合法證件通過中國海關時,即遭中國國安部門扣押,下落不明長達數月。經家屬和台灣人權團體努力,李案終獲聯合國人權機構和國際人權組織普遍關注。然而,中國政府仍然經過顯失公正的審判,於去年11月28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李明哲先生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剥奪政治權利兩年。目前,李明哲先生已被移送中國湖南省赤山監獄服刑。
 
我們認為,李明哲先生的行為純屬行使言論自由,不應視為犯罪。中國政府對本案的偵審過程,無論在實體或程序上,皆不符合中國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標準。因此,李明哲無罪,我們將持續施壓中國政府,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李明哲先生。
 
在李明哲先生重獲自由之前,我們極度關切他在中國監獄中的待遇。近年來,中國已發生多起良心犯在拘押期間遭受酷刑、虐待、強制服用不明藥物而致身心重創,甚至疑似因此喪失生命的案例。依據中國法律,受刑人有權與家屬通信,並且每月接受家屬會見至少一次,但李先生入監服刑數月以來,他的家屬卻未曾獲准通信和入境探視,以致無法了解李先生在獄中的待遇和健康狀況。因此,我們不得不對李明哲先生的情況感到嚴重憂慮。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有義務遵守本國法和國際法對囚犯待遇的基本保障,儘速允許家屬通信和前往探視。
 
一年來,台灣許多民間機構和個人組成李明哲救援大隊,努力支持李先生家屬透過各種管道進行營救,政府相關部門也持續關注並偶有給予協助。然而,保護人民權利乃國家基本義務,國人一再遭外國任意逮捕拘禁,更是關乎國家安全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府應以更加主動樍極的態度,對李案涉及的主權與人權議題向中國嚴正交涉,並循外交及公民社會一切管道遊說國際社會持續施壓,更應該建立起未來類似個案的救濟程序及因應機制。
 
近年來,透過收購媒體或發布假新聞等管道,中國正不斷對外輸出「銳實力」,透過金錢的利誘,或是關閉市場的威脅,嘗試操作世界各國對中國的輿論。就像中國也藉由惠台31項政策的利誘,以及李明哲案輸出恐懼的方式,意圖使台灣人民自我審查,不敢批評中國。這些對於世界各國民主人權的威脅,是源自於中國領導階層對喪失權力的恐懼。然而我們要強調:言論自由是政府最好的防腐劑,只有玻璃心的獨裁者才會欲除之而後快。
 
面對中國持續壓迫,作為台灣的國家元首,我們期待您能持續、適時對李明哲先生的處境表達足夠的關切,並請您責成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機構,盡全力協助家屬和民間救援大隊的營救工作,以期能讓李明哲先生早日平安歸來,繼續他的人權志業。我們也呼籲,政府應正視中國威脅利誘、輸出恐懼的惡劣行為,透過深化民主的制度與行動,讓台灣人看見人權民主的價值,也看見並抵抗獨裁政權的荒謬。
 
感謝您的關注,並希望有機會與您進一步就李明哲先生救援工作交換意見。
 
副本: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陸委會主委、外交部部長、法務部部長
 

李明哲救援大隊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文山社區大學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永社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青平台基金會
國會調查兵團
鄭南榕基金會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華人民主書院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A double standard in Taiwan’s judiciary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3.17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3/17/2003689444

On International Women’s Day this year,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gave a ridiculous gift to all Taiwanese women by ruling that former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 Chen Hung-pin (陳鴻斌), who was convicted of sexually harassing his female assistant, is suitable for his job.

The court argued in its controversial ruling that Chen had already expressed regret by trying to introduce a potential boyfriend to the victim.

In its decisions on whether sexual harassment affects a harasser’s job suitability, the judicial system is clearly setting a double standard, as it is lenient with itself and strict with others.

In dismissing teachers convicted of harassment, the court strictly rules that teachers should never harass students, and that teachers who harass students are unsuitable for their jobs due to the abuse of power involved.

There was also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 judge and his assistant, but the court believed that the judge is still suitable for his job after harassing the assistant.

In this case, the Court of the Judiciary said that only three of the eight cited incidents of misconduct constituted sexual harassment: kissing and hugging the assistant, banning her from going out with male friends and not allowing her to leave the office by holding the door closed.

The verdict said that Chen, who had a clean record, had always been an upstanding judge, and that conditions for his disqualification did not exist. As for his three acts of misconduct, they do not disqualify him from serving as judge.

However, the court demonstrated a double standard in a similar trial involving a teacher.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2011 issued Ruling No. 2,123, which said that the appellant, who was a high-school teacher, should be removed from the school due to sexual harassment.

As described in the verdict, a student who sat on a sofa watching a DVD was approached by the teacher, who slipped his arm around her waist and kissed her on the cheek. The student felt uncomfortable and pushed his hands away, saying that she wanted to go home. When they went to the garage together, he hugged her one more time as she got into the car.

The court said that as the teacher was the student’s “homeroom teacher,” there was a power differential between them.

He later confessed his misconduct and expressed regret, but the court ruled that as he lacked “gender respect,” he might harass other students if he were allowed to continue teaching, and therefore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campus safety. As a result,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teacher be dismissed.

Both the teacher and the judge kissed and touched the victims inappropriately and were repentant afterward. However,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judge was suitable for his job, while the teacher was not. What makes the rulings more questionable is that both were rendered by presiding judge Lin Wen-chou (林文舟).

Is the standard for a judge’s suitability for his job lower than that for a high-school teacher? Or do Taiwan’s judges have a special privilege to sexually harass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