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經濟部長杜紫軍說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4.11.1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57039
馬政府企圖誇大韓中FTA的經貿效益,以達到其通過服貿協議的政治目的,經濟部長杜紫軍昨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甚至說,「兩岸協議被質疑黑箱,其實中國、韓國也是黑箱」,這是公然說謊,嚴重誤導社會大眾。
南韓與中國簽訂FTA,必須經過法定的民主監督程序,這與馬政府及中國「黑箱」簽訂服貿,完全不同,經濟部長杜紫軍若非故意說謊,就是知識不足。南韓依據「韓國通商條約締結程序與施行相關法」第2條規定,「區域貿易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等之區域性或雙邊之層級內……需國會同意」,也就是韓國政府與中國簽訂FTA,必須經過國會同意。
在南韓國會同意韓中FTA前,南韓政府依同法第4條要「資訊公開」;第5條「對於進行中之通商協商……以報告或以文件提交」;第6條「通商協商開始前……訂立通商條約締結計畫」;第7條「召開公聽會」;第8條「國民提出意見」;第10條「國會提出意見」;第11條「提出影響評估報告」,馬總統過去與中國簽訂ECFA、服貿及各項協議,從未履行符合民主原則的監督程序,經濟部長杜紫軍更為了掩飾兩岸協議「黑箱」問題,不惜抹黑南韓FTA也是「黑箱」。很清楚的,馬政府為了強推兩岸協議,不惜踐踏民主程序,無視國際法例、混淆視聽,甚至抹黑南韓政府。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政策買票,檢察官該怎麼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1.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29785
隨著九合一選舉逼近,選情也逐漸升溫,而面臨苦戰的國民黨,除藉由執政優勢,不斷開出選舉支票外,亦有藍軍立委醞釀恢復退休公務員的年終慰問金。凡此種種的所謂政策買票,到底算不算賄選、該不該查,肯定是檢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不可謂不重,只是賄選具有高度隱密性,本就難於被察覺。且根據此條文第四、五項,行賄者就算當場人贓俱獲,但只要為犯罪自首或自白,即便無供出為誰而買,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等的刑罰優待,必使候選人可輕易切割,甚而指控是敵對陣營抹黑之伎倆,而原本期待藉由重刑化政策來嚇阻買票的規範功能,就可能大打折扣。
至於針對政策買票能否以賄選罪治之,實更屬棘手,一個關鍵因素就在於,是否具有行賄對價性的認定。因若候選人僅是提出,當選後會帶給人民幸福、會使交通更為順暢、會製造更多就業機會等政見,由於內容多屬廣泛與不具體,就只屬選舉的花言巧語,自不具有對價性。惟若候選人針對特定對象或團體,如於當選前或當選後,許以特別的獎勵、補助或建設經費等等,就不能看成是單純的選舉政見,而是具有相互期約的對價性,致有觸犯賄選罪之可能。只是若真要以此罪訴追,卻又得面臨現實面的諸多障礙。
由於候選人的這些承諾,往往得依賴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支援與配合,故僅有掌握此等資源者,才有能力將之實現。也因此,一旦執政者釋出如捷運通車、或道路、橋樑開通,或促使立法院議決恢復退休公務員慰問金等等之政策利多,候選人仍可指為是政府決策或立院通過,致與己無關為辯解。所謂行賄的對價性,就會因此被稀釋,甚至是解消。
惟既然政策買票有涉及賄選之虞,且也清楚、明確的標示在地檢署的網站上(如嘉義地檢署反賄選專區之賄選花樣第十三點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96528&CtNode=19956&mp=019 ),故當檢察官知有此種慷全民之慨,卻圖自黨私利的行為出現時,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主動為偵查。若又是視若無睹,則所謂查察賄選的工作,就僅具有象徵與作秀之意義。
自由廣場 2014.11.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29785
隨著九合一選舉逼近,選情也逐漸升溫,而面臨苦戰的國民黨,除藉由執政優勢,不斷開出選舉支票外,亦有藍軍立委醞釀恢復退休公務員的年終慰問金。凡此種種的所謂政策買票,到底算不算賄選、該不該查,肯定是檢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不可謂不重,只是賄選具有高度隱密性,本就難於被察覺。且根據此條文第四、五項,行賄者就算當場人贓俱獲,但只要為犯罪自首或自白,即便無供出為誰而買,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等的刑罰優待,必使候選人可輕易切割,甚而指控是敵對陣營抹黑之伎倆,而原本期待藉由重刑化政策來嚇阻買票的規範功能,就可能大打折扣。
至於針對政策買票能否以賄選罪治之,實更屬棘手,一個關鍵因素就在於,是否具有行賄對價性的認定。因若候選人僅是提出,當選後會帶給人民幸福、會使交通更為順暢、會製造更多就業機會等政見,由於內容多屬廣泛與不具體,就只屬選舉的花言巧語,自不具有對價性。惟若候選人針對特定對象或團體,如於當選前或當選後,許以特別的獎勵、補助或建設經費等等,就不能看成是單純的選舉政見,而是具有相互期約的對價性,致有觸犯賄選罪之可能。只是若真要以此罪訴追,卻又得面臨現實面的諸多障礙。
由於候選人的這些承諾,往往得依賴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支援與配合,故僅有掌握此等資源者,才有能力將之實現。也因此,一旦執政者釋出如捷運通車、或道路、橋樑開通,或促使立法院議決恢復退休公務員慰問金等等之政策利多,候選人仍可指為是政府決策或立院通過,致與己無關為辯解。所謂行賄的對價性,就會因此被稀釋,甚至是解消。
惟既然政策買票有涉及賄選之虞,且也清楚、明確的標示在地檢署的網站上(如嘉義地檢署反賄選專區之賄選花樣第十三點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96528&CtNode=19956&mp=019 ),故當檢察官知有此種慷全民之慨,卻圖自黨私利的行為出現時,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主動為偵查。若又是視若無睹,則所謂查察賄選的工作,就僅具有象徵與作秀之意義。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現場影音】「政治中立或政治操作?檢察官在選舉中的角色」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4/11/blog-post.html
【與談稿】
吳景欽教授、鄭深元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S3NuLVhZdXgwTUU/view?usp=sharing
林孟皇法官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YktiVE9TZGYzYkU/view?usp=sharing
【影音紀錄】(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3IYZvMLP2MuZ09T52HhIfi
連勝文「重用」蔡正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11.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28661
台北市長辯論會上,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指控無黨籍候選人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像「期約賄選」,這種沒有法律邏輯的指控,由號稱「法律博士」的連勝文講出來,更可以讓人理解連勝文「為什麼考不上律師」。
每次選舉,候選人為了凝聚支持力量,競選總部大多聘任相當數量的顧問,這些顧問若沒有收受不正利益,即沒有賄選問題,連勝文團隊也聘任一百多位市政顧問,難道連勝文認為自己「期約賄選」?
更明確的是,這次辯論的公民提問者之一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張錦麗,也是連勝文的市政顧問,姑且不論此人提問的水準及是否有「利益衝突迴避」問題,連勝文在辯論上,當著自己市政顧問的面,指控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像「期約賄選」,難道不會覺得自己邏輯有問題嗎?
連勝文要了解期約賄選,請先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具體案例,是今年四月蔡正元退出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連勝文說如果當選「會重用」蔡正元。
簡單的說,當時具有台北市長候選人資格的蔡正元,若連勝文以期約當選後「重用」,約其放棄競選,即構成俗稱「搓圓仔湯」的期約賄選,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連勝文在指控柯文哲「期約賄選」前,應該先把法律看懂,然後檢驗一下自己的競選團隊。
百億「議員私房錢」誰不放棄? 公布「議會改革承諾書」首波簽署議員名單
百億「議員私房錢」誰不放棄? 公布「議會改革承諾書」首波簽署議員名單
閱讀全文:http://www.ccw.org.tw/p/21849
全台22的縣市議會多數沒有會議紀錄,沒有會議轉播,民眾無法得知自己所選出的議員於議會的表現,易產生黑箱的弊病,更嚴重的是許多地方政府幾乎舉債都快破表。為了促進議會改革,台灣選舉觀察聯盟(簡稱選督盟)與各地地方議會監督組織共十多個團體,討論擬訂的「議會改革承諾書」,針對「議事透明」、「議會制度」、「個人操守」三大方向,條列11項議會改革承諾書內容,而不以個別議題的表態。自十月底公佈後,陸續有候選人簽署承諾書,公督盟並於1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第一波議員候選人簽署名單。
公督盟表示,截至11月11日下班前,台北市與新北市的平均簽署率分別達40%與18%,就政黨比例而言,在野黨的簽署比例也比執政黨高。此份承諾書攸關台灣議會制度透明的關鍵改革,也是民主深化的重要指標。因此,與會公民團體呼籲還未簽署的候選人應該要積極的簽署支持,11/20左右將會在公佈最後一次簽署結果,未簽署的候選人,公民團體將發起拒投「黑箱候選人」運動。
【相關報導】
蘋果即時:【大選】推動議會改革 民團發起拒投黑箱候選人運動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112/504788/
自立晚報:自己的議會自己救 議會改革承諾書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41112abcd015
新頭殼:民團推議會改革承諾書 藍新北議員僅7%簽
http://newtalk.tw/news/2014/11/12/53510.html
閱讀全文:http://www.ccw.org.tw/p/21849
全台22的縣市議會多數沒有會議紀錄,沒有會議轉播,民眾無法得知自己所選出的議員於議會的表現,易產生黑箱的弊病,更嚴重的是許多地方政府幾乎舉債都快破表。為了促進議會改革,台灣選舉觀察聯盟(簡稱選督盟)與各地地方議會監督組織共十多個團體,討論擬訂的「議會改革承諾書」,針對「議事透明」、「議會制度」、「個人操守」三大方向,條列11項議會改革承諾書內容,而不以個別議題的表態。自十月底公佈後,陸續有候選人簽署承諾書,公督盟並於1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第一波議員候選人簽署名單。
公督盟表示,截至11月11日下班前,台北市與新北市的平均簽署率分別達40%與18%,就政黨比例而言,在野黨的簽署比例也比執政黨高。此份承諾書攸關台灣議會制度透明的關鍵改革,也是民主深化的重要指標。因此,與會公民團體呼籲還未簽署的候選人應該要積極的簽署支持,11/20左右將會在公佈最後一次簽署結果,未簽署的候選人,公民團體將發起拒投「黑箱候選人」運動。
【相關報導】
蘋果即時:【大選】推動議會改革 民團發起拒投黑箱候選人運動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112/504788/
自立晚報:自己的議會自己救 議會改革承諾書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41112abcd015
新頭殼:民團推議會改革承諾書 藍新北議員僅7%簽
http://newtalk.tw/news/2014/11/12/53510.html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今(12)日上午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公布「議會改革承諾書」首波議員候選人簽署名單。 圖:林雨佑/攝 |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水門案或腳尾飯 難有真相
水門案或腳尾飯 難有真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2014.11.07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07/36193409/
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辦公室再傳竊聽事件,並直指是台版的水門案,連陣營卻斥為是腳尾飯翻版。此案目前雖由警方進行偵查,但是否能真相大白,恐得打個大問號,亦顯露出現行法對竊錄行為治罪的困境。
偵查機關若欲實施監聽,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第5條第1項,不僅有案件範圍的限制,更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才得為之。即便遇有如投置爆裂物、擄人勒贖等急迫情事,致無法於事前聲請監聽票,但依《通保法》第6條第1項,亦應在事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而就算依此等程序取得監聽票,依《通保法》第13條第1項但書,亦絕對禁止於住宅內裝設竊聽器、錄音、錄影或其他監察設備,以防止人民隱私權的核心遭剝奪。
違法竊聽罰不勝罰
所以,針對柯文哲辦公室遭竊錄案,若是偵查或情治機關所為,執行與協助者就會觸犯《通保法》第24條第2項,法定刑為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違法監察罪。因此所取得的內容及衍生的證據,依《通保法》第18條之1第2項,乃採取絕對排除,即不得於偵查、司法或任何程序中使用。只是在監聽科技日新月異下,就算有如此嚴密的規範,實也難根本杜絕執法機關的違法竊聽。更何況,監聽本就屬隱密的偵查手段,若非如美國水門案般,有內部人將資訊揭露給媒體,此等案件也難有水落石出之一天。
尤其若竊錄音者為一般民眾,其雖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竊錄罪,但此罪不僅為告訴乃論,法定刑也只為三年以下,甚且欲藉由指紋、DNA等找到行為人,也屬大海撈針。而就算最終為警方所查獲,竊錄者亦未嘗不可以,揭發違法或自我防衛等理由為辯解,是否稱得上是「無故」,致以竊錄罪論處,亦會產生疑問。錄音者若為參與談話之一方,也因無隱私權侵害之故,致可阻卻法律上之究責。
總之,現行關於監聽之要件、證據排除及處罰效果等等規範,其對象乃針對國家機關,而不及於一般人。也因此,關於私人違法竊聽,不僅刑責不重,因此所取得的證據是否能於偵、審中使用,於法無明文下,也是委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為衡量,致易流於司法的恣意與專斷。同時,如此的法律缺漏,是否會造成執法機關借助私人之手,以來規避《通保法》的嚴苛規定,致使民眾陷入個人隱私遭侵害的恐慌,肯定是在此次柯文哲辦公室竊聽疑雲裡,亟需思考與解決的課題。
潑漆轉型,扮裝正義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想想論壇 2014.11.06
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49
萬聖節那晚,我們在中正廟把屠殺犯蔣介石的保利龍像分屍時,我在想什麼時候可以剷平腳底下這顆巨大的腫瘤,拿來蓋社會住宅。
「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我認為轉型正義有四個層次:
1. 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個人、族群或環境,必須「復原與賠償」
2. 對於加害者,不論是統治者、執行者或組織,必須「追究責任」
3. 對於為全壓迫的歷史與情況,必須「呈現真相」
4. 對於往後的國家與社會,則必須「避免再度發生」
威權所造成的壓迫,傷害很多異議者甚至一般人民,但並不僅僅侷限於那些被關進監牢裏或甚至被屠殺的受難者,也不只是在政治層面。包括我們的土地農業、國土環境、教育政策、媒體政策、經濟勞工、(原客本外新等)族群、性別、文化等等面向,其實都飽受威權壓迫與損害,而且其影響直至今日。
我們的城市與鄉村缺乏長遠規劃,我們的環境資源被殖民式地掠奪,我們的教育和媒體制度充滿各種短視近利、為了威權統治服務的缺陷與限制,各個族群之間充滿歧視、誤解、敵意,勞工被剝削、性別被壓迫、文化政策破碎缺乏......
為什麼房子不耐震、水土不保持、森林濫墾濫伐、核廢料亂堆亂放?因為早期威權統治者一直懷抱再過十年就回歸祖國的錯誤期待,所以並不珍惜台灣這塊土地,不把台灣人民當成人看。
為什麼食品安全一直出問題?為什麼政府財團要強徵土地、炒作房價?為什麼政府放任資本家和財團、甚至連手剝削勞工?因為如今的威權統治者要用「錢」來買票,用利益來鞏固他們的統治。
在這種惡性循環中,威權統治的毒害已經深入我們的社會與生活。面對這些威權遺毒,面對這些如今還正在發生、遍佈社會內外各個層面的威權壓迫,我們不能夠只有一種轉型正義的方式。
在教育層面,課綱應該以台灣為中心;在媒體,我們應該真正反省並從制度面根絕黨政威權及財團的操弄;對環境,台灣的土地、山林、農業、海洋,都不應該被財團和政府所壟斷炒作;對經濟,我們應該思考怎樣的經濟發展、產業模式,才真正適合台灣這座美麗島嶼。
殖民與威權統治的傷害並不只侷限於政治,同樣的,解殖與轉型正義也不能只侷限於政治。從語言、飲食、衣服、交通,從路名、姓名到地名,從我們的藝文創作與影音閱聽。
從銅像的扮裝與推倒,到司法、立法、選舉制度的修正與改革,最終台灣人民要改變自己文化內涵,讓自己不再懷抱殖民者心態,也不再習慣被殖民的狀態。如此,才能避免威權統治復辟,才能避免傷害再次發生。
有些人努力不懈地推動司改憲改,有些人投入政治希望改變政治,有些人希望根除殺人魔王的銅像,有些高貴的靈魂希望收復「被強迫光復」的故鄉。我的理想則是讓所有加害者的銅像都以跪姿跪在原處,每年用油漆與扮裝呈現其錯誤,讓我們不會忘記歷史。
你呢?你可以潑漆,可以要求拆除,可以主張修改路名,轉型正義不該只有一種方法。也許最簡單的,你可以從不要投給加害者開始。
想想論壇 2014.11.06
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49
萬聖節那晚,我們在中正廟把屠殺犯蔣介石的保利龍像分屍時,我在想什麼時候可以剷平腳底下這顆巨大的腫瘤,拿來蓋社會住宅。
1927年上海清共前夕的蔣介石,以「征服者」形象登上《TIME》雜誌。 |
「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我認為轉型正義有四個層次:
1. 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個人、族群或環境,必須「復原與賠償」
2. 對於加害者,不論是統治者、執行者或組織,必須「追究責任」
3. 對於為全壓迫的歷史與情況,必須「呈現真相」
4. 對於往後的國家與社會,則必須「避免再度發生」
威權所造成的壓迫,傷害很多異議者甚至一般人民,但並不僅僅侷限於那些被關進監牢裏或甚至被屠殺的受難者,也不只是在政治層面。包括我們的土地農業、國土環境、教育政策、媒體政策、經濟勞工、(原客本外新等)族群、性別、文化等等面向,其實都飽受威權壓迫與損害,而且其影響直至今日。
我們的城市與鄉村缺乏長遠規劃,我們的環境資源被殖民式地掠奪,我們的教育和媒體制度充滿各種短視近利、為了威權統治服務的缺陷與限制,各個族群之間充滿歧視、誤解、敵意,勞工被剝削、性別被壓迫、文化政策破碎缺乏......
為什麼房子不耐震、水土不保持、森林濫墾濫伐、核廢料亂堆亂放?因為早期威權統治者一直懷抱再過十年就回歸祖國的錯誤期待,所以並不珍惜台灣這塊土地,不把台灣人民當成人看。
為什麼食品安全一直出問題?為什麼政府財團要強徵土地、炒作房價?為什麼政府放任資本家和財團、甚至連手剝削勞工?因為如今的威權統治者要用「錢」來買票,用利益來鞏固他們的統治。
在這種惡性循環中,威權統治的毒害已經深入我們的社會與生活。面對這些威權遺毒,面對這些如今還正在發生、遍佈社會內外各個層面的威權壓迫,我們不能夠只有一種轉型正義的方式。
在教育層面,課綱應該以台灣為中心;在媒體,我們應該真正反省並從制度面根絕黨政威權及財團的操弄;對環境,台灣的土地、山林、農業、海洋,都不應該被財團和政府所壟斷炒作;對經濟,我們應該思考怎樣的經濟發展、產業模式,才真正適合台灣這座美麗島嶼。
殖民與威權統治的傷害並不只侷限於政治,同樣的,解殖與轉型正義也不能只侷限於政治。從語言、飲食、衣服、交通,從路名、姓名到地名,從我們的藝文創作與影音閱聽。
從銅像的扮裝與推倒,到司法、立法、選舉制度的修正與改革,最終台灣人民要改變自己文化內涵,讓自己不再懷抱殖民者心態,也不再習慣被殖民的狀態。如此,才能避免威權統治復辟,才能避免傷害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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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會上蔣介石的巨大塑像。圖片來源:臺左維新FB粉絲頁。 |
有些人努力不懈地推動司改憲改,有些人投入政治希望改變政治,有些人希望根除殺人魔王的銅像,有些高貴的靈魂希望收復「被強迫光復」的故鄉。我的理想則是讓所有加害者的銅像都以跪姿跪在原處,每年用油漆與扮裝呈現其錯誤,讓我們不會忘記歷史。
你呢?你可以潑漆,可以要求拆除,可以主張修改路名,轉型正義不該只有一種方法。也許最簡單的,你可以從不要投給加害者開始。
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內鬼外鬼都是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1.0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28144/print
柯文哲辦公室疑遭竊聽案,北檢立案偵辦,不論是以電話線接機錄音,或是以其他設備進行竊聽,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既已依據妨害秘密罪嫌,立案調查柯辦竊聽案,則與妨害秘密事實具關聯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檢察官都應依法調查,不能自我設限。
身兼連勝文競選總幹事的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日對外公布柯文哲陣營尚未公開的市政顧問團名單,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活動」為個人資料保障範圍,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名單,不論是否已同意擔任顧問,都已牽涉每一個人的「社會活動」,因此蔡正元如何蒐集上開「個人資料」,有依法說明的義務。
再者,縱然不是基於竊聽取得柯陣營秘密資訊,但若提供秘密資訊者,為所謂「內鬼」,則從事業務之人,亦有依契約而生的保密義務,刑法規定有關業務上洩密罪,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教唆洩密的主謀與洩密者刑責相同,究竟蔡正元如何取得柯文哲陣營非公開資訊,涉及刑法妨害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檢察官既已立案,就請依法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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