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11.28
台灣,是世界最大陸地與最大海洋交會中心點的美麗島嶼。作為一個海島型移民社會,不分先來後到,台灣人民已成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尤其歷經上個世紀末民主化後,台灣躋身全球新興民主國家一員,現狀就是: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毫無隸屬關係。
台灣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作為法律上界分台灣與中國的原點。一九九二年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憲法授權下制定,成為規範台灣與中國關係的基礎法律。只是這種罔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建國事實、仍堅稱中華民國也包括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失智憲法」,在今天一般常民角度來看,不僅荒謬無稽,更漸遭法院揚棄。
舉例,某中國籍人士利用探親名義來台,實際上以其母名義開設畫廊,並與北韓進行交易,因而觸犯「資恐防制法」。根據今年七月台北地院作成的一一四年度國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有關中國人的法律地位,法官即明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事實上分立,且為不同政治實體之事實,在國境管制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國民設有明確之定義規定:「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準此,不符合國民要件者,反面言之當然就是外國人。是以,中國人倘未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即非我國國民,而不得享有我國國民之權利。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拜台灣法學教育持續精進所賜,法官勇於走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人民」與「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的憲法錯亂糾結,務實地將中國人以「外國人」看待,於判決刑期執行完畢後,並果斷地將此資助北韓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洵屬正確。
觀乎最近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議論,看似錯綜糾葛。但倘參考前揭法院判決直接切入「中國人是否為我國國民」的核心爭點,答案則相當清晰。
總之,台灣作為一個移民國家,歡迎任何認同這塊土地的外國朋友落地生根。但入境就要隨俗,不管來自西北東南,一旦作為台灣的民選公職人員,一視同仁地要求不得持有外國國籍,效忠我國政府,當為自然之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