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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參審受箝制 國民法官夠國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聯合新聞網/評論 2017.12.03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853001

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建立國民法官制度,算是邁入新的里程碑。惟所謂國民法官,真的夠國民嗎?

根據規劃,針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必須由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由平民選出的國民法官,共同組合議庭審理。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同有決定犯罪與否與量刑之權。

惟進一步觀察,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裡,檢察官起訴時,不允許將相關卷證併送法院,此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張)主義,目的當然在防止法官的未審先判。但於未來,此制度若僅適用於國民參審、而不適用於其他案件,有一國兩制之疑義。

又根據草案,國民法官不能參與正式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這雖是為防止偏見;但因此階段,仍由合議庭受命法官主持,是否可能產生預斷、是否擁有先行瞭解案情之優勢,會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認知的不對等。

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形式上雖有相同之權,但在遇有證據能否提出於法庭或證據調查必要性與否之爭議時,其決定完全專屬三位專職法官。雖然,審判長仍可裁准國民法官在場聽取,卻形成決定權的不對等,也會造成國民法官只能看到經篩選證據之危險。

至於評議階段,認定被告有罪,採三分之二即至少六票的多數決,否則皆以無罪為終,而於量刑評議,則採過半數決,看似票票等值,實則不然。多數決至少要有一票是專職法官所投,才符合門檻,就稀釋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這雖是在防止國民法官的暴衝,所為的攔阻機制,卻又形成評決權的不對等。

因此,看似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與量刑多寡的國民法官,草案裡處處受到專職法官的箝制。

凡此種種,到底是落實司法民主化,抑或與觀審制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恐皆有待縝密性的思考與開放性的討論來達成共識,而非可由司法院所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