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 2014.1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9dfc3b2-76dc-475a-b158-588a3e804900
九合一選舉後,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
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中央社資料照) |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而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在罹患疾病時,乃以獄內治療為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法務部來決定,到底是要戒護就醫,抑或移至病監,還是保外醫治。至於此等裁量權限,卻不能是法務部恣意之決定,而是以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為前提。
惟至今,針對陳前總統的病況,除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外,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來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醫師亦提出居家監禁的建議。
只是面對此等的專業判斷,法務部似乎充耳不聞,更於去年4月19日,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將陳前總統移送至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而法務部為此舉措的主要理由,即是認為居家監禁於法無據。但諷刺的是,根據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第73條第7款後段,一旦為保外就醫且未指定受刑人須強制住院治療之決定,實就與居家監禁無異。故法務部以法無所據來否定,顯是自打嘴巴。
更值檢討的是,在醫師判斷陳前總統的疾病已不適合獄內矯治的情況下,法務部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專斷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退萬步言,就算法務部言之成理,也得儘速醫治以免使狀況繼續惡化才是,惜從現有的監獄內醫療設施與資源的不足,實也難為期待。而若要等到身心疾病已達於不可逆的狀態才允准保外就醫,就形同是死亡宣告,致有違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行政裁量權也著實超越了法院判決的既判力。
誠如德國哲學家康德所言,「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所以,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問題,不應是政治人物算計的籌碼,亦不應成為藍綠和解的祭品。惟有回歸醫學專業與法律,才能落實人權之保障,於陳前總統是如此,其他受刑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