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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 星期四

潑漆非毀損 老蔣「陵寢案」凸顯轉型未正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3.08
http://23.97.68.82/news/b52c195b-5c2b-4179-bcfa-ef9e25382010

照片來源:FETN 蠻番島嶼社

桃園地檢署日前大動作拘提二二八在蔣介石「陵寢」潑漆的學生,更對學生諭令3至5萬元交保,但執法過程及對學生罪名的控訴,難認合法。獨裁者老蔣停棺所的存在,更是對國家轉型正義立法的一大諷刺。(按,陵寢乃中外專制帝王死後墳墓之稱,國民黨政府以之稱兩蔣停棺浮厝處所,顯示有嚴重的帝制思想)。

桃檢以毀損罪,偵辦對老蔣陵寢潑漆的學生,顯牴觸最高法院判例。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刑法》第345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換句話說,《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他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而民眾及學生的「潑漆」行為,並未造成老蔣陵寢的「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復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前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國民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2009年10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潑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但檢察官竟對學生「反對獨裁者」的潑漆等象徵性言論,恣意拘提,濫權諭令交保,明顯違反比例原則,難認合法!

《刑法》學者吳景欽教授,3月6日投書自由時報〈潑漆三罪名很難成立〉文中也指出「學生潑漆的行為,就僅有《刑法》第352條,即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毀損罪,是否成立之問題。惟我國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致令不堪用,潑漆顯未達此程度,且在毀損罪『不處罰未遂』下,此等行為,就只能求之於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亦認為學生潑漆不構成刑事毀損罪。

事實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消除威權象徵是國家的法律義務,況每年二二八,都有民眾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以表達對獨裁者屠殺人民的不滿,顯見民主國家樹立獨裁者銅像,甚至如古代皇帝的「陵寢」,是何其荒謬之事,更牴觸促轉條例的立法精神。

因此,對老蔣陵寢潑漆,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象徵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國家尚未完成轉型正義,人民被迫以較激烈方式,對獨裁者的表達不滿,檢察官動輒以拘提威嚇,以《刑法》相繩,已然踐踏《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轉型正義」的國家法律明文。

綜上所述,老蔣停棺室及棺柩的存在,及因潑漆案延伸的檢警執法(限被告一人一律師)爭議,凸顯我國轉型未正義,台灣要實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確實鞏固民主,顯然還有漫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