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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荒謬的婦聯會行政契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2.29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29005417-262105

經過多月的協商與談判,婦聯會終於同意與內政部、黨產會簽署行政契約備忘錄,並捐出9成資產,婦聯會疑似不當黨產的爭議看似告一段落。但內政部是否有此權限、是否替代了黨產會的職權,其實是有正當性的質疑。

從今年中開始,內政部即發函要求婦聯會進行協商,希望將其資產捐為公益,但在遲遲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內政部即以撤銷代表人,並由黨產會以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為最後手段,要求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因此內政部與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似於法有據,也可避免以撤銷人民團體的行政處分對待,致造成尖銳的對立。

只是此種替代行政處分的公法契約,形式對等,但實質上仍是在民不與官鬥的情況下所簽,民間團體有多少選擇性是個大問號。更值得商榷的是,內政部之所以如此處理,是因認為婦聯會及其所屬的基金會乃屬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因此擁有的資產屬不當財產所致。但對於此等財產的調查與處置,內政部果真有權限?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不當黨產的調查與處置權限乃專屬於黨產會。即便先不論此種以行政機關來取代司法機關的合憲性,但對於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所實質掌控、資產是否以違反民主法治原則的手段取得,都須依《不當黨產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且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

而一旦認定為不當財產,就得依據《不當黨產條例》第6條,由黨產會命附隨組織於一定期間內,將資產移轉給國有或者追徵其價額。所以在婦聯會是否屬於附隨組織、是否有不當財產仍未見分明之時,且法條並無明文可以簽署行政契約為替代下,內政部要求婦聯會的作為,即便有黨產會背書,卻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更可議的是,依據已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未來行政院下設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有對不當黨產的處理與運用之權限。這不僅會與同在行政院的黨產會產生權力衝突,且目前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是否有可能未來再遭促轉會調查與處分,就充滿不確定性。由此就凸顯出,蔡政府將公器與公益事務以私相授受方式處理的荒謬性,已與法治國的精神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