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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審判直播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ca79108-d5ee-4d42-b22e-18d05317af85


將審判進行網路直播有利有弊,即使在許多開放直播的國家,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邁入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除了技術層面的考量外,恐須有更多法律層面的思考。

審判e化?網路直播+開FB討論

「審判必須公開」之原則,乃是保證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藉由法庭的公開,可以避免秘密審判之弊。故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者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讓司法可以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的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比較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以致必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的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而關於網路直播,在台灣比較常見者,即是開憲法法庭;除此之外,非屬憲法解釋的一般案件,若遇有旁聽席不足的情況,則會以電視牆的方式同步轉播。

而這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特別開設網站進行直播,更開闢FB專頁,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的同時,也能同步發表意見。如此的做法,實屬前所未有,理論上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

而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網路直播的技術並不難,成本更屬低廉,審判直播自應成為一種常態才是。尤其在我國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尚須有一段路要走,將法庭審判直播化,似乎就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人民參與司法之重要型態。

只是網路直播,也有不少缺陷存在。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在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只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ower Point(投影片簡報)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安排,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應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表示,這些人在法庭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的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乎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過猶不及!審判直播必須權衡利弊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即便在許多已經開放法庭直播的國家,如美、英等國,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首先,是在審判直播的情況下,雖不至於使法庭成為馬戲團,卻不能否認,可能有人會過度演出。更重要的是,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的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得以自由陳述,也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以目擊者來說,出庭陳述雖為其責任,但這是否包括必須將整個個人外表與所有言行,無限制且可能永遠留存於網路世界,實就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尤其在網路直播時,又再開放留言版,如此千夫所指的壓力,遠非單純的法庭公開可為比擬。又以鑑定人來說,因接受鑑定與否,並非其義務,而且在現行很多亟需專業人員鑑定的場合,如醫療訴訟,已普遍有不願接受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情況,若以網路直播,恐會雪上加霜。凡此權利、義務與公益的衝突,肯定是審判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