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2月12日 星期日

獵人非常上訴直播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7317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又邁進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實皆應審慎思考。

基於審判公開原則,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害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以讓司法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會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之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在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致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而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之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尤以此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開設專門網站直播,更開闢FB專頁,以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之同時,亦能同步發表意見,致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以能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故網路直播,就應成為一種常態。

只是網路直播,亦有不少缺陷存在。再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於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僅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PT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的過程,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映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尤其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代表,此等人士於法庭之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之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就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故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之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致得以自由陳述,亦是須考量之重點。凡此種種,肯定是網路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