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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黨產裁定對比大埔,馬英九還振奮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e78766d-46d5-4aa1-bbde-d5f7b30994cd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翻攝自林一方臉書,民報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昨在國民黨團拜致詞時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次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停止執行」銀行止付一事,認定黨產會違法,非常令人振奮。但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裁定,牴觸當年馬主席「黨產歸零」的承諾,更凸顯行政法院在「停止執行」的審查上,認為國民黨黨產遠比大埔農地的財產與人命重要,如此價值錯亂的裁定,號稱法學博士的馬英九真覺振奮嗎?

行政法院在近期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做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執意作出「護黨產」裁定。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更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除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外,若依最高行政法院護黨產所立下的標準,則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豈非永不倒閉。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顯然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不公不義的驚人黨產,遠比大埔農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甚至是生命來得重要!

行政法院對大埔與黨產採取天差地別的審查標準!曾宣示「黨產歸零」的馬前主席,看到這種價值錯亂、邏輯前後矛盾的裁定,如稍有良知和法學素養,會覺得振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