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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政治簽結 司法服務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2695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敏為攝

特偵組近來對馬總統與陳前總統的政治獻金案,皆以查無不法為簽結。而不管特偵組是真查、還是虛應,對於動輒以簽結了事之作法,實值商榷。

案件在偵查終結後,檢察官除為起訴外,就只能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而為了防止檢方濫為不起訴或緩起訴,就設有告訴人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及再議不成後向法院為交付審判的制度。而一旦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就不得重行起訴。

只是這些防杜檢察官濫用裁量權的機制,卻存有一個致命傷,即案件若無被害人或告訴人,就無從啟動再議與交付審判之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針對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之犯罪,因犯嫌不足致為不起訴處分者,檢察官即應職權移送上級檢察長為再議,或可多少彌補制衡不足的缺陷。惟如貪污重罪,法定刑動輒五年起跳,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雖須職權再議,卻因無被害人之故,致無提起交付審判而由法院來審查之機會。更糟的是,若不起訴處分是由特偵組所為,則在其隸屬於最高檢察署下,甚至連職權再議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不過,就算這些制度存有種種缺陷,總還能對檢察權產生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但於他字案的場合,卻毫無用武之地。這是因在檢察實務,常會依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區分為偵字與他字案。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也才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之保障。若屬他字案,則因只是關係人之故,自不能享有相關的權利保障。又因他字案乃是實務約定俗成的作法,則在查無實據與不法時,竟又創設出所謂行政簽結的處分,實嚴重違反程序法定原則,更無事後救濟之可能。甚且因簽結為法外空間,致不具有法律效力,檢方就隨時可重啟調查。

故現行偵字與他字案的區別,乃由檢方所恣意決定,致成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手段,且一旦列入他字案,就成為法外沙漠,既可以查無實據為簽結,於將來,若情事有變,亦未嘗不可重啟調查與起訴。這就很難避免檢察官以簽結與否來為政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