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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

人權公約簽假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6164

選後,綠營縣市長齊聲呼籲釋放前總統陳水扁,諷刺的是,馬總統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已近五年,但受刑人的醫療權保障卻一直受忽略。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三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六十二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廿五、廿六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故法務部向來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至病危程度才為允准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之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之目的。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致與死刑宣告無異,而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

如果對一位卸任總統的保外就醫完全圍繞在政治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則所謂國際人權公約在我國,就僅具有宣示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