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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最高檢還是最藍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2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4/20141224767522.html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近日要求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必須公開亮票,藉此以對選民負責,不料卻引來國民黨「雙重標準」、「違法亂紀」的批評。國民黨所提出的論點不外乎「針對半年前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蔡英文不是這樣說的」;以及「地方制度法第44條」這兩個判準,但這樣的指責恐怕完全經不起考驗。若不論正副議長選舉與監委人事同意權性質完全不同,國民黨中央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為什麼在不亮票的情況下,馬總統所提的29位監委名單會被刷掉11人?究竟委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黨中央的壓力?如果釐清這兩個問題,答案就會變得十分明朗。
而針對第二點,重點則在地方制度法第44條所稱的「不記名投票意義及目的何在。所謂不記名,係為避免投票人在非自願的狀況下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確保投票行為出於個人意願,保障的是自己的秘密,並非動輒能與國家機密相提並論。而觀察今年的九合一大選結果,選民已明確的表示對國民黨的不信任,基於責任政治的要求,各個議員對於正副議長的投票意向實已為選民所託負,而民進黨要求亮票的作法,只是在呈現選民意志不受其他違法不當利益干擾。因此,國民黨在打泥巴戰的同時必須要向民眾交代的是:究竟議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其他不正利益的引誘?
而在國民黨開了幾天記者會後,最高法院檢察署便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嚴密查察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其中第一段提到此舉乃為「遏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但接下來的所有篇幅,卻不斷重提正副議長選票是屬刑法第132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絲毫不見檢方對於地方流傳、已甚囂塵上的「一票上看千萬」賄選議題有任何置喙抑或是承辦原則。取而代之的是,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在面對亮票是否有罪的質疑時,竟然還說出「雖然有判無罪的案件,但無罪不是絕對的定論」。如果司法都不能有一致的標準,而是取決於政治傾向的藍綠好惡動輒得咎,那不論是觀審制或參審制議或是陪審制,都永遠無法取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其實,正副議長選舉與民主政治要求的秘密投票一點關聯都沒有。例如自稱最民主的美國,共和黨眾議員John Boehner於2011年及2013年的眾議院議長選舉中,便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以241票與220票當選。由於共和黨在今年美國期中選舉拿下參、眾兩院,眾議院議長亦無任期限制,因此John Boehner在明年1月的議長選舉幾乎確定能夠連任。在這樣的民主政治運作當中,似乎也沒有看到有人質疑眾議院長期違反秘密投票,或者檢察機關配合特定政黨發布新聞稿恫嚇眾議員的狀況。
國民黨的黨意與民意有多大的落差,其實在九合一大選就已經看到答案,揮舞著遭人詬病的黨意指著別人大罵雙重標準,確實令人作嘔並顯現出其毫無反省之意。但更可惡的是,在國民黨高呼所有的縣市議員本於自己的良知、專業「不要亮票」後,最高檢用三分之二篇幅的新聞稿、引用十幾年前就已被淘汰的法院判決來附和,但沒有說明的是:「正副議長選票為什麼是應秘密文書?」難道有人賄選買票是國家認證的應秘密事項?如果可以依據專業良知投票,依據民主國家作法,有什麼不能公開?最高檢的做法,無疑是在自己的招牌上加註「國民黨打手」五個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