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掃黑絕不寬貸 但什麼是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9.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928/37795950/

台大租場地給《中國新歌聲》節目事件,有統促黨成員持甩棍追打學生,內政部長要求警察機關必須貫徹三打掃黑政策,將暴力集團連根刨起。如此宣稱或許展現了治安首長對抗犯罪的決心,但須思考的前提是:這個「黑」字,如何定義、又如何找尋?

依據《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更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而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甚至將參與者的刑度提高至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發起或指揮者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故我國抗制幫派之對策,不僅採取重刑,且只要查有犯罪目的之聚合即可成罪,實質上是對預備行為的處罰。

判定黑幫落入主觀

這種對犯罪結社的前置處罰,由於涉及《憲法》第14條的集會、結社權之限制,故於成罪的要件設計,就應僅限於以犯重罪為宗旨之組織,更得遵守明確性原則。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針對犯罪組織,除須有3人以上,且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足以該當。其發起、指揮,甚至是單純參與者,就會落入第3條第1項的重刑對待。 

此等對犯罪組織之界定,除人數明確外,更限定是以明確列舉出的重大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惟在我國《刑法》並未劃分重罪、輕罪的情況下,限定為最重本刑超過5年,而非3年、7年或10年有期徒刑之罪,似也只能求之於寬廣無邊的立法裁量權。而將強制力極高的強暴、脅迫,與強度相對較低的恐嚇甚至詐欺同列,並以相同的法定刑對待,也有違比例原則。甚且,利用這些手段處理紛爭僅是結社之目的,在真正實行前,警察根據什麼來論斷也耐人尋味。同樣的疑問,也出現在法條所明文的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上。因持續、牟利或結構性等字眼,乃屬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判定,恐又落入偵查機關的主觀與恣意,既無助治安之解決,也會落人於不公正、不中立之口實。 

事實上,內政部長對三打掃黑政策,已經是今年第二次宣告,如果時間再往前推──1984的一清專案之後,只要社會發生重大犯罪事件,主事者總會以強力掃蕩幫派來展現對犯罪的永不妥協,成效如何,人人心中那把尺自有評斷。可以肯定的是,對黑幫的震怒與絕不寬貸之宣示,未來還是會不斷從治安首長口中說出。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從做菜談憲改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8715

一家專業的餐廳,其廚房的器具設備與它所擅長的菜式絕對要相互搭配,否則做出來的菜一定不怎麼樣。試問,利用傳統中式廚房的烹飪器材,有可能煮出精美的道地法式料理嗎?或者是運用西式廚房的器具,有辦法煮出中菜的滋味與精髓嗎?

修憲其實也是同樣道理,當吾人在替內閣制抑或是總統制辯護時,可曾想過這猶如餐廳菜式一旦決定要變動時,並不光只是採買食材的重點大異其趣,連廚房都必須整個打掉重練,否則煮出來的食物必然難入饕客法口。無奈地,每當學者或政治人物振臂疾呼中央政府體制的變革時,有多少人真正理解過其所涉及與涵蓋的層面茲事體大,豈是幾個憲法條文變動就可以解決的呢?

內閣制為例,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理,並非人民直選,而是間接產生;但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的縣市長係由人民直選,此時便發生縣市長得票數比總理高出甚多的情況,那麼不免發生民意基礎孰強孰弱之爭議。假如修憲同時將縣市首長改為間接選舉,則我們擔心的黑道萬年治國,又將是難以避免的後果(每次縣市議長選舉時的風風雨雨,此處無庸再述),更何況還有很多相關複雜的連動問題待解。在這種狀況下,貿然採用內閣制,對於目前憲政體制缺陷的改善卻是治絲益棼,弊大於利。

要認識並理解一個國家憲政體制之表現,不僅僅在於檢視其憲法本身的條文設計,更關鍵的是,要釐清該國在憲法實踐上所不可或缺的完整配套機制與詳細辦法,以及該國在其社會脈絡與歷史經驗之中所映照出來的體制價值。吾人如果只是以望文生義方式進行虛幻的憲法想像,卻忽視驅動並維持該憲政體制之所以如此運作之必要因素,那麼必然會落入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困境,這樣的憲改只會愈改愈糟。

如同法國憲法巨擘杜維傑(Maurice Duverger)所言:「憲政體制的價值,絕大部分取決於身處其中的人們所崇尚之價值。」憲政運作軌跡中所牽涉的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文化慣習與社會組織網絡,在在都影響著憲政制度的表現。脫離本國自身經驗的憲改議論美則美矣,但掛在天邊的彩虹會降臨嗎?

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聲明稿】譴責統派暴行 籲政府立即掃黑

永 社 2017.09.25

針對台大學生質疑「中國新歌聲」之和平表達意見,竟遭統派團體及黑衣人襲擊、甚至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濺血事件,永社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統派團體假藉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名,行暴力壓制反中言論之實,黑衣人在台大血腥攻擊學生,已嚴重傷害台灣民主的憲政價值,永社嚴正譴責中國背景社團之暴行。

二、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統派黑衣人攻擊民眾已非單一個案,相似組織及黑衣人曾攻擊、滋擾「101法輪功成員、西門町台獨大旗隊成員、訪台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雨傘革命參與者黃之鋒」等人,更在今年二二八紀念活動圍毆民眾,顯示統派組織性的暴力壓制反中自由言論者,嚴重傷害台灣民主法治價值,踐踏檢警執法尊嚴,戕害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益。

政府有義務查明,這些統派黑衣人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有無中國的介入或遙控?除了國安單位應調查釐清外,統派黑衣人在國內的暴力滋擾,已重傷檢警執法威信及人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安全。

因此,永社再次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台灣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業力引爆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9.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e334974-e71d-4780-8781-57e7f30ba48d

妙禪師父因接受信眾供奉名車代步,讓人對宗教團體積聚的龐大財產,及以念力、靈動,甚至業力引爆等無形力為號召的宗教導師感到狐疑,也讓人與刑法的詐欺、恐嚇或強制等罪相連結。惟這些行為,真能成罪嗎?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私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其物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以虛無飄渺的頓悟、靈修等,來吸引信眾參與,並要其繳交入門費或隨喜金,似乎就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惟所謂信仰,乃取決於信者內在之感受,如信仰導師所常強調的靈動、發光、分身,甚或是祭拜生基等等,某些人或許嗤之以鼻,卻也有人趨之若鶩。尤其這些手段並非單獨存在,往往是教義宣揚之輔助,就某些信者來說,重點或在心靈的撫慰,而非相信真有其事。則在信仰沒有真假,只有信與不信下,宗教家所運用的任何超自然手段,有時就算離譜,也難稱為詐術,詐欺成罪的機率,就顯得微乎其微。若果如此,但宗教團體畢竟積聚龐大資產,總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以詐欺或不正方式逃漏稅罪吧?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公益或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法登記或立案者,就受有稅捐優惠。故只要是法人或向內政部登記為人民團體的宗教或信仰組織,於目前皆被界定屬公益性質下,只要無營利行為、也沒有盈餘分配,其所有來自門下弟子的捐贈及資產,原則上都是免稅的,自無逃不逃漏稅的不法或犯罪存在。

至於信徒想脫離門派,致被師兄姐們以業力引爆、失去師父庇護,甚或遭邪魔入侵等說詞來阻止,似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安全罪及第304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強制罪。惟由於此等妨礙自由之罪,須是以加害他人權利之告知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相對人心生畏懼或自由意志受壓抑為成罪前提,若僅是以未來無法確定,更無法預知的災難,甚至是來世的因果業報,基於刑法的嚴格解釋,再加以罪疑惟輕之理,恐也無以稱為恐嚇或強制。

而宗教導師常聲稱,可以其無邊法力來治病,是否也會觸犯醫師法第28條,法定刑為六個月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未有醫師執照卻為醫療行為罪?由於何謂醫療行為,法律未為明文,就留由主管機關為定義。而不管是過去的衛生署或現在的衛福部,皆不認為民俗或信仰療法屬醫療之範疇,故宣稱可以佛力、法力治病,也不違反醫師法,若有因此造成生命、身體損害,就只能以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法解決。

總之,目前宗教組織的種種言行,即便眾人皆曰不妥,卻也難以刑法論處,或為人所詬病,卻也凸顯台灣對信仰自由的極大保障之現況。惟也因如此的寬容,就容易造成宗教組織或團體的帳目不清、公私不分之現象,尤其是否有人利用這樣的混沌狀態,而以之為洗錢工具,恐更是未來必須藉由法律加以穿透之處。只是研議多時的宗教團體法,或因對宗教的難以界定,或因憲法信仰自由的保障,更可能因有諸多團體的反對,致於立法院躺了20多年。若此立法繼續延宕,就只能依賴人民團體法與寺廟管理條例為監督,既與時代脫節,也必有捉襟見肘之缺漏。

赦免既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決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6917

民進黨全代會即將展開,已有多數黨代表連署要求蔡英文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只是關於此爭議,既有政治的考量,更有法律的障礙,致使主事者有所顧忌。

目前特赦最大的障礙,乃出現於赦免法第三條,即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除非情節特殊,致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否則,僅能免除刑之執行。由於此條文,並未如赦免法第二條第二款,即大赦之效力,亦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的追訴權消滅之規定,就使特赦能否及於未被起訴或未被判刑者,出現疑義。而由於陳前總統尚有案件處於停止審判,甚至偵查狀態,蔡英文總統若將特赦用之於這類案件,不僅是以總統特權取代法官審判權,似乎也是種有罪推定,以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或許,一個可以解釋的空間,在於憲法與赦免法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故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致可以追訴權消滅為由來為赦免。只是動用特赦,乃是對司法權的否定,於現今,到底是用以為法外開恩之工具,還是用之於翻轉個案不正義的手段,肯定無法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如以扁案來說,於整個刑事程序瑕疵重重,且一再暴露司法人員的恣意與專斷下,陳前總統到底是罪有應得的貪瀆犯,抑或是政治迫害的犧牲者,實已令人感到模糊。不管如何,從扁案所暴露的司法弊端,原可做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與指標,卻在今年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就被總統府以不談個案迴避,既使會議討論有如天馬行空,也可能錯失改革的最佳契機。

故面對這些涉及違法的判決,只能求之於再審與非常上訴。但關於前者,聲請者須能提出新事證,後者僅能看檢察總長的臉色,門檻皆非常高;再加以司法難以期待自我糾正下,要走非常救濟途徑來翻轉,實有相當大的難度,致又得回到棘手的特赦決定之上。

而在現任總統,或基於法律因素,或有更多的政治考量,致遲遲不敢特赦,讓第一線的矯治機關,時時得揣摩上意,致會遭受不中立、不依法之質疑,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明:中國國安再度抹黑,救援大隊鄭重澄清】

圖片轉載自民間司改會網站
中國國安單位繼9月15日在微博發出匿名的抹黑帖文後(李净瑜与一男子在岳阳亲密逛街),18日晚上再次發動網軍大量轉貼「李淨瑜挽蕭逸民逛街視頻來了,這臉打的啪啪響啊!真夠諷刺!!!」、「最新監控曝光」等影片,對李明哲太太李凈瑜繼續進行人身攻擊。李明哲救援大隊發出澄清聲明。

9月15日中國國安單位第1次抹黑,尚且以路人名義在微博上發帖,強調是路人路過拍攝。經本大隊澄清照片是國安單位錄影截圖的真相後,18日第2次抹黑直接透過國安單位的公權力,調閱出中國移動門市的錄影畫面,然後透過網軍散佈。

實際上,李凈瑜等人在中國移動停留約半小時,中國移動門市尚有數支監視器,為什麼國安單位只公佈一支監視器3秒鐘的錄影。如果國安單位公佈完整的監視畫面,就可以看出半小時的停留中,李凈瑜一行人都在焦急地辦理電話卡與聯絡官派律師,直到要離開要闖過國安人員監控時,才有拉手緊跟的動作。

這次的錄影也證實國台辦周主任的存在,比對本大隊公佈的周主任照片,錄影中周主任拿的手提包,就是他在機場拿的同一只手提包,裡面放的就是李凈瑜與隨行人員的台胞證。周主任穿的褲子和鞋子,完全符合第1次抹黑照片左下角的影像,證明國安單位刻意修圖的破綻。

詳情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06

Tainted oil scandals a reflection of injustice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9.1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9/19/2003678709

The tainted oil scandals involving Chang Guann Co and Ting Hsin Oil and Fat Industrial Co have had a major negative effect on the nation’s food industry.

When the heavy 22-year prison sentence meted out to Yeh Wen-hsiang (葉文祥), chairman of the old and well-established oil brand Chang Guann, was finalized, he drank detergent in an apparent attempt to take his life, although the hospital reported that he was not in a critical condition.

Leaving aside speculation about whether Yeh was trying to postpone the start of his sentence, there is another interesting aspect of the case.

Former Ting Hsin chairman Wei Ying-chung (魏應充) was also accused of mixing inferior oil into the company’s products, but while Yeh was sentenced to 22 years in prison, Wei was given a not-guilty verdict.

The discrepancy raises concerns about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Yeh and Wei were accused of mixing inferior oil into their company’s products and of violating Article 15 of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which stipulates that foods or food additives that, among other things, have been adulterated or counterfeited should not be manufactured, processed, prepared, packaged, transported, stored, sold, imported, exported, presented as a gift or publicly displayed.

Yeh’s sentence was based on this article and on the fraud regulations in the Criminal Code.

However, in the case against Wei — who served as vice chairman of the National Business and Industrial Leaders’ Support Group for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 the court raised the prosecutors’ burden of proof by demanding evidence that the oil “could be suspected to have a negative effect on physical health,” a requirement with no legal basis.

Although the two cases were similar, the court ca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Wei was not guilty.

In Chang Guann’s case, the court ruled that Yeh’s actions violated fraud regulations in Article 339-4 of the Criminal Code and articles 15 and 49 of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However, in Ting Hsin’s case,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prosecutor had not provided substantive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Vietnamese company Dai Hanh Phuc Co had bought and used oil from individual contractors that was made from uninspected pigs that had died from disease, which was then imported by Ting Hsin.

Therefore, Wei and others who stood accused of having violated Article 49 of the food safety act by selling adulterated or counterfeited products were not guilty.

Yeh and Wei were both charged with mixing inferior oil into their products, yet Wei was set free, while Yeh was sentenced to 22 years in prison.

Yeh is probably not the only one to question whether the scales of justice lean toward the rich and powerful.

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

廢省、廢兩岸條例行動-廢除一國兩區 終結歷史錯誤 行動晚會

圖片轉載自經濟民主連合

活動地點:自由廣場牌樓下(中山南路側)
活動時間:2017.09.18(一)19:00~21:30

1992年9月18日行政院發布施行《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行政院草案(郝柏村提出)立法說明記載:「民國三十八年大陸淪陷..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國民於民事事件,本於『一國兩地區』之理念適度納入區際法律衝突之理論」。是這樣錯誤的國家定位,讓民主化後的台灣依然無法成為正常國家,是老立委、老國代的鄉愁,讓四分之一世紀的台灣,依然無法擺脫「一國兩區」的糾纏。

中華民國憲法的先佔與高門檻的修憲程序,讓屬於台灣人民的新憲法遲遲無法誕生。「一國兩區」的錯誤國家定位,讓台灣的主權地位岌岌可危,各表「一中」,如何可能不承認「一中」?台灣政府是否清楚且持續地表達要成為一個有別於中國的國家?這些質疑讓台灣與中國及其他國家間的互動進退失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行政機關大量的空白授權,更是馬英九政府八年來以「行政命令」治國,不顧各界反對,跳過國會監督,猛踩油門連闖紅燈,全面推動傾中政策的方面門,讓行政立法的權力制衡在「對中政策」上完全失效。

台灣國民主權必須找到出路,我們提出「終結歷史錯誤,廢省、廢兩岸條例,讓台灣國民主權衝撞中華民國憲法」的運動路線。具體主張包括:

 一、 立法院應全數刪除台灣省、福建省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的預算。

 二、 立法院應修正地方制度法,刪除第二章省政府與省諮議會之規定。

 三、積極行使台灣國民主權,挑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省制度,為全面憲改、制定新憲法創造動能。

 四、 立法院應廢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廢除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五、 對於中國人的往來規範,在定位上應由「特殊本國人(大陸地區人民)」變更為「特殊外國人」,過渡階段可制定「中國關係法」,長遠而言應回歸法治國原則,由國會全面制定更嚴謹的法律規範(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中國人入出境專章)。

 六、讓台灣國民主權衝撞中華民國憲法,終結「一國兩區」錯誤國家定位,建立真正屬於台灣人民的新憲法。


【發起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民主維新、永社、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南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在地深蹲協會、北北新巢、北社、台灣社、台灣守護民主平台、陳文成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中社、鄭南榕基金會

【特別邀請】特邀長期關注社會議題支持社會運動的本土搖滾歌手:朱約信、蕭福德的「搖滾主耶穌」樂團演出


活動詳情請見: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93882562638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