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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美河市弊案 只抓小官 馬郝沒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30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30292165909

台北地院本週針對美河市案圖利日勝生公司,判決北府聯開處前處長高嘉濃十年徒刑、課長王銘藏四年徒刑,法院認定二人犯行致使台北市政府受五億餘元「權值損失」之損害,但此美河市弊案判決,有兩大違反「經驗法則」的問題,令人懷疑被判刑的小官,只是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的「余文」!

首先,這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決策層級豈是處長與課長可擅自決行,但目前司法只針對處長、課長進行追訴與判刑,馬、郝市府在美河市案「圖利」財團是事實,可是決策的首長卻未被究責,不符經驗法則,難昭公信。

事實上,媒體曾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可見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終導致北市府擁地99.24%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30.75%樓地板,嚴重損害全體市民的權益,此案雖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當時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只有處長、課長等小官被判刑?

再者,美河市弊案中,北檢查無北市府官員收賄或其他對價,因此處長與課長僅被依較輕的「圖利罪」判刑,但北市府官員沒拿任何好處,會有動機去「圖利」財團嗎?此現象顯不合常理,違反經驗法則。

從遠雄趙藤雄「行賄」馬總統任命的營建署長葉世文案中,可見官商互利、勾結的人性貪婪現象,但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北市官員竟然「好心」到沒有收受好處,「免費」圖利日勝生5億多元,這些明顯違反「經驗法則」的司法現象,令人嚴重懷疑被判刑的小官,只不過是馬英九、郝龍斌的「余文」。

慰安婦求償的現實與悲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2.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1230/36982515/

日韓兩國針對慰安婦問題,達成所謂「最終且不可逆的協議」,日方將提供十億日幣基金,以恢復慰安婦的名譽與尊嚴,並癒合其心靈創痛。惟此看似日本官方正式道歉的協議,實在迴避該負的法律責任。尤其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至今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二戰期間,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也成為法院無法貿然將責任歸屬於國家的重要原因。

請求權已過時效性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致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自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凸顯出日本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而這些身心已經遭受極大創傷的慰安婦,想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如今,日韓雖已達慰安婦協議,惟南韓仍生存的慰安婦,嚴正拒絕此等毫無真切反省的道歉。也因此,我國外交部要求比照處理的聲明,既未解於日方在規避法律賠償責任,更愧對台灣的慰安婦老阿嬤們。

有錢就可以免囚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30

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以認罪策略獲得免囚,暴露刑事豁免制度的粗糙性,與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片
遠雄企業負責人趙藤雄,對自己所涉及的行賄罪,不管第一審是有罪、無罪,於第二審全數為認罪。高等法院即因此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並繳交國庫兩億元為終,致引發刑不上有錢有勢者的質疑,也凸顯出目前刑事豁免制度的大問題。

現行刑事司法得以金錢換自由的顯例,是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致受六個月以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根據此條文,每日折算的金額可為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此對有財力者而言,實屬不痛不癢;但對一般人卻可能是不可承受之輕。而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無力繳納罰金者,可提供六小時折算一日的社會勞動來抵刑期,卻已反映出財富差距所造成的司法對待歧異。

除了易科罰金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犯罪,檢察官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在為一到三年的緩起訴同時,可命被告繳交一定金額給國庫,以為公益之用。因此在經濟犯罪、環保犯罪等案例,檢方或被告就常會以此條件作為緩起訴的交換;甚至如魏應充涉及的混油案,原本也欲以高額的公益補償金來作為緩起訴的條件,但因之後的劣油案爆發,北檢才放棄此作法。顯見,以金錢換自由的殘酷現實,在我國並非少見,也反應在趙藤雄的緩刑判決上。

原本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僅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規定;但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則無處罰明文,致難以杜絕紅包文化。所以在 2011年,為了彌補此一法律漏洞,立法院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入罪化,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由於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除非為偵查機關所事先察覺,致得以監聽方式取得證據,否則只能於事件爆發後,藉由行賄者的供述,來定公務員的貪瀆犯罪。故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就規定有自首必免刑、自白必減刑或免刑的規定,以提供誘因讓行賄者與檢方合作。只是此條文,無須於起訴前與檢察 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而且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有認罪的事實,如趙藤雄的情況,法官就一定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此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而亟待修法以對。

由於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的刑罰本來就不重,在法條要求必減下,其宣告刑就會在兩年以下,致屬於刑法第74條第1項得為緩刑的範疇。而若考量短期自由刑應儘量避免機構化的監獄處遇,以及被告趙藤雄本身的年紀來看,對之為緩刑對待,並無太大疑義。

惟在緩刑宣告時,若基於再社會化之目的,當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命被告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公益義務勞務。但於趙藤雄案,法官卻選擇第4款,即要求其繳納二億元給國庫以為公益之用,且認為此舉有助於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的補償,就不免令人感到做作與虛偽。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民間流傳,似乎也藉由法院判決而獲得認證。司法總對於有錢有勢者,百般的照顧與顧慮,確實符合刑事法的種種規定;但此種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是否也能及於平民百姓,恐是更值深思的問題與課題。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控告藍軍違反選罷法 黃帝穎呼籲朱立倫說清楚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社會新聞 2015.12.29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54942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今以告訴人、被告身分出庭應訊。(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君臨攝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王育敏,及邱毅,日前指控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藉炒地獲利上億元,被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控告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蔡正元等人也反控黃帝穎誣告、蔡英文及顧立雄教唆誣告;台北地檢署今首度以告訴人、被告身分傳喚黃帝穎出庭,黃帝穎訊後再度呼籲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說清楚,是否縱容或授權蔡正元等人進行不實指控。

今天上午9點半,黃帝穎首度出庭應訊,庭訊時間歷經約2小時才步出庭外;黃帝穎表示,今天同時以告訴人及被告的身分出庭,針對蔡正元等人的不實指控,提出地政事務所等官方資料,證明被告違反選罷法,希望對方能夠向檢察官清楚說明,為何用錯誤資訊對蔡英文進行不實指控;至於針對被控誣告部分,黃帝穎強調此為對方政治上的動作,與事實顯不相符。

黃帝穎並再次呼籲朱立倫應清楚說明,對於國民黨立委的烏龍指控及不實爆料,「你事先是否知情?你事後是否同意?何時要向全台灣人民道歉?」

據了解,檢方不排除於近日傳喚蔡正元等人,對案情做進一步的釐清。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朱立倫開除李柏融等 有臉罵別人一言堂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12.27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08644304726

今天首場總統辯論會,朱立倫說「國民黨已經變成民主化了」,反觀民進黨現在已經變成「一言堂」,這些話,聽在因發表不同意見,被朱主席的國民黨開除黨籍的李柏融、李慶元、楊實秋、紀國棟、張碩文等人的耳裡,不知是何感受。

全台灣沒有任何政黨比國民黨還要「一言堂」,就因為李柏融、李慶元、楊實秋、紀國棟、張碩文提出與國民黨和朱主席不同意見,竟遭朱主席開除黨籍(當時李、楊、紀、張還未參選立委,因此開除理由不是違紀參選),這些人就是因為「言論」被開除黨籍,不正是朱主席所說的「一言堂」政黨?

朱主席獨裁作風最明顯的是,李柏融當時主張「換柱」,就被開除黨籍,結果幾個月後國民黨也因為洪秀柱主張「一中同表」等理由,被朱立倫強硬「換柱」,朱立倫不僅沒向國民黨的「先知」李柏融道歉、恢復黨籍,更對國民黨違反民主程序的「換柱」作為,毫無反省。

朱主席從開除李柏融等到「換柱」等「一言堂」的獨裁作為,因為言論而開除黨籍、撤換總統候選人,踐踏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竟有臉罵別人「一言堂」,真的是嚴重侮辱國人的智慧!

本篇文章相關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53282

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買賣12戶軍宅就是佔國家便宜 王如玄道歉還是沒搞清楚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26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02185543261

王如玄今天辯論會上再次為軍宅案鞠躬道歉,她說 「我自己也過不去,但我從來沒要佔任何人便宜。」,但依據眷改條例,軍宅是政府以國家資源照顧需照料的老兵和軍眷,以國家預算補助改建及眷戶,卻被非軍眷的王如玄當成投資獲利的標的,且至少買賣12戶軍宅,王佔了國家便宜,道歉時卻說沒有接受任何人便宜,這是真心道歉嗎?

王如玄日前對買賣軍宅事件,曾道歉說「道德這一關,我自己也過不去」,因此捐出不合行情的1380萬元獲利,如果王真心認為不該拿國家照顧老兵的軍宅來買賣私用,相同的邏輯,現在王家人名下還擁有3戶軍宅,為什麼不用做合乎道德的處理?

王如玄若真心為軍宅道歉,就應該揭露軍宅的弊端,說清楚他如何取得軍宅改建及眷戶的內部資訊,有無國防部官員涉入其中?其中有無像趙藤雄「認罪」眷改案的官商利益輸送?

依據監察院對軍宅弊端正式通過的糾正案文,王如果真心道歉,更應該坦承這12戶軍宅是否用「預定買賣契約」的方式購買?用監察院認定為弊端的手段,規避眷改條例?

可惜在今天的辯論會,社會沒有聽到王如玄解釋這些關鍵問題,為改革眷改弊端提出最基本的線索,只有看到王搞不清楚佔便宜對象的奇怪道歉!

本篇文章相關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52522

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趙藤雄認罪 葉世文重判 馬英九睡得安穩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25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493118956602

遠雄創辦人趙藤雄涉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行賄弊案,在日前改口全部認罪,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改輕判趙2年徒刑、緩刑5年,併科2億元罰金、褫奪公權2兩年定讞;但馬政府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收賄,原本一審判19年徒刑,今改重判21年徒刑。

趙藤雄的認罪,讓原本判決無罪的眷改案也出現變數,且葉世文刑度也因此加重,馬總統除了任用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應負「政治責任」之外,趙藤雄與馬前市長的大巨蛋案,恐怕還有法律責任,馬英九看到趙藤雄全面認罪的訴訟策略,晚上睡得安穩嗎?

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指出,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然而,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及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

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卻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認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涉嫌圖利遠雄。

大巨蛋案經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決議明年再行將馬英九移送偵辦,如今看到有多次行賄紀錄的趙籐雄採取認罪的訴訟策略,馬英九真的睡得安穩嗎?

你拿司法沒辦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25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及貪瀆案件,雖遭法院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確定,卻利用發監執行前的空檔亡命海外。面對類似的潛逃事件,總是不斷上演,到底該怪廉政署、檢察官,還是法院?

若欲使判決確定至發監日不會產生空窗期,勢必得將被告羈押至有罪定讞時,才足以與執行相接軌,惟基於慎押原則及羈押亦有期間限制下,欲達成此等無間隙的接軌,難度顯然極高。而證諸司法實務,除涉及殺人罪外,大概只有前總統陳水扁,才真正做到無縫接軌的目的。

故於裁判確定前,基於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勢必就得以保釋的方式來替代,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性不同,到底要量定多少金額,實難有一定標準。尤其如井天博所涉及的貪瀆案件,不知凡幾,再多的保釋金,恐都難防其潛逃之心。而就算於保釋時為限制住居之附加,甚至要求每日至警局報到,但在現行法制,對於未決被告並無施以電子監控之明文,致只能依賴人力,則在警力有限致不可能為全天候監控下,科予被告限制住居的處分,實與道德義務無異,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更重要的是,在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原本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五六條,就應立即為執行,但於現實面,檢察官還是得等到法院通知或收受判決書後,才能發給被告執行的傳喚通知書,且為了方便被告處理入監事宜,檢察官往往也會給予一定的緩衝時間,就會產生不短的空窗期。

惟這種基於人道考量的寬限,卻因關於防止逃亡的強制處分,如監聽、拘提、逮捕、羈押等規定,皆是針對未決的被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自不能類推而將此類規範運用到已決的被告。故檢察官於井天博案裡,也僅能指揮廉政署以人為方式來監控,這必然會出現嚴重的漏洞,致成為逃脫刑罰制裁的最佳時機。

總之,防逃法制不完備或為原因,但執法者未能從中記取教訓,甚至以相互指責為推託,恐才是逃亡事件屢屢發生的主因。而從此結果,亦讓人感覺,有權有勢者即便受到重刑處罰,也總能輕易掙脫法網,已經搖搖欲墜的司法威信,就有隨時崩塌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