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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死抱黨產國民黨會很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25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08489462505193&set=a.3503524437930.206738.1566326667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翻攝自自由時報
面對各界質疑中國國民黨朱立倫主席花了九千萬元黨產成立三個基金會,以及近日標售不動產,總計涉嫌脫產十四億元,朱立倫始終不敢正面回應,更對民進黨提出的「轉型正義」強烈反彈。但參考東德共產黨從一九九○年的黨產「假信託、真隱匿」,到一九九五年乾脆放下黨產,重回民主選舉的舞台,國民黨應以世界歷史為鑑,唯有放下黨產,國民黨在民主的普世價值中,才可能重新站起來。

一九九○年東德共黨為了規避德國政府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以假信託的方式,成立約一六○間人頭公司,分散大筆不動產與動產,但德國透過特別立法,設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追查黨產。因此,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更在選舉過程中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

終於在一九九五年,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基此,中國國民黨與朱立倫主席,與其對抗民主的普世價值,不敢面對「轉型正義」,不如以東德共產黨為鑑,唯有放下黨產,國民黨才有未來!

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終極地皮王:中國國民黨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f2b34fc-b84e-412e-9c4b-378cb3697432

國民黨先於幾十年間不花一毛租金無償使用國有財產,接著又不花一毛價金取得所有權,然後於數十年後再以高價轉手民間公司變現獲利,既「漂白」又獲巨利,套用馬英九總統於九月政爭的名言造句:「這不是終極地皮王,什麼才是終極地皮王?」(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正毅連線」日前再度於立法院發功,諷刺蔡英文乃「穿著PRADA的地皮客」云云。這波「自曝其短」式的自殺攻擊頗富創意,於選舉不到一個月關鍵時刻,又讓台灣人民再度思想起中國國民黨過去數十年來利用戒嚴時期執政優越地位,將大批土地、房屋由國庫變入黨庫,變現套利的傳奇事蹟。

就拿頗具指標性的臺北市仁愛路精華地段帝寶豪宅基地來說,1945年日本敗戰,日人被迫放棄在台灣財產並遣返日本,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政權及經濟權。中國國民黨來台成立台灣省黨部,公然接收為數可觀的日產。中廣公司前身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在此背景下遂「代替國家」接收台灣放送協會包括位於臺北市仁愛路的「新放送會館」及在各縣市的廣播站,形成長期無償佔用狀態。後來更進一步,仁愛路土地並由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報經行政院轉奉前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核准「作價轉帳」,亦即以該土地價格抵銷中華民國政府「原應撥給黨營事業的補助預算」。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決定將土地移交黨,以抵償國家欠黨的補助款」。由於國家長期受中國國民黨一黨掌控,這種作價轉帳的抵銷關係相當荒謬。

嗣後,經交通部報經行政院以1956年1月16日台45財字第0228號令示:「…本案據財政部核復略以,中國廣播公司係由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改組而成,其接收台灣日據時期各電台產業,係由中央財務委員會報經本院轉奉前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核准作價轉帳,該項房屋價款…在40年度應撥該公司事業費項下扣抵轉帳在案,該公司以原奉令接管之文件于遷台時遺失請予證明以便申辦土地囑託登記一節,似可准予證明…」,交通部乃據以核發「接管證明文件」予中廣公司,就憑這兩份由財政部、經濟部核發的文件,該土地於1958年5月莫名其妙登記為中廣公司所有。此後這片價值連城的國有財產,就這麼不花一毛錢地淪入中國國民黨私囊。值得注意的是,該土地登記資料顯示,該地登記取得原因欄居然是「空白」。也因為這樣,2004年3月時任親民黨團政策中心主任、目前由中國國民黨提名競選立委的張顯耀也直指該地是中廣公司直接接收日產,所以「台北市政府將此筆土地訂為產權未定地,也就是國產」。

1990年代末期以來,迫於政治民主化與經濟壓力,中國國民黨著手「清理」黨產,亦即開始進行大量變賣黨產的工作。而關於包括中廣公司在內之黨營文化事業資產的處理,即從1998年底積極進行。在1998年中國國民黨先以「左手換右手」,由中廣公司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同是黨營事業的中央投資公司,旋即於隔年(1999年)10月把當時市值估計120億元的中廣土地以總價約88億元「賤賣」給宏盛建設。2005年年底豪宅帝寶落成,成為台灣頂級豪宅代名詞。

以上這段帝寶地皮的故事並非個案,類似案例族繁不及備載。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盟軍接收台灣,接收的主體是「政府」而非「政黨」,而當時所謂「接收」亦應僅為代表盟軍「暫管」。因此,中國國民黨所接收日產,若係日本政府所有,已屬不當;若係民間日人財產,則形同侵佔。從黨營事業「接管」日產的荒謬劇情開始,國民黨先於幾十年間不花一毛租金無償使用國有財產,接著又不花一毛價金取得所有權,然後於數十年後再以高價轉手民間公司變現獲利,既「漂白」又獲巨利,套用馬英九總統於九月政爭的名言造句:「這不是終極地皮王,什麼才是終極地皮王?」

故宮副院長周筑昆 遭爆謊報留美學歷

記者楊媛婷、郭逸/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焦點新聞 2015.12.24
http://m.ltn.com.tw/news/focus/paper/943254

故宮政務副院長周筑昆擔任郝龍斌時代北市府外部專家委員時,遭控謊報美國西北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學歷。(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中正理工變美西北大學博士

馬政府官員又傳出學歷風波!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林建山才因聲稱擁有「美國拉撒勒大學經濟管理學博士」遭判刑三個月,中正理工學院畢業的故宮政務副院長周筑昆,遭指控曾以假冒的美國名校西北大學博士學歷,在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任內擔任台北市政府外部專家委員,並以此身分參與兩岸交流。

兩岸交流也以博士身分出席

根據二○○九年四月廿一日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向台北市議會提出的工作報告,當時任職行政院工程會的周筑昆,出任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時提交的最高學歷,為「美國西北大學土木工程博士」。然而行政院工程會同時期的資料上,周筑昆的最高學歷卻為「中正理工學院土木系」。

另外,二○○八年十月在中國北京舉行的「海峽兩岸FIDIC及國際工程合同管理論壇」中,周筑昆依舊以「美國西北大學」周筑昆博士身分出席。

周推郝市府、中國登載錯誤

周筑昆強調,他沒有謊報學歷,他就是中正理工學院畢業,會被聘為委員,是因為他有土木技師資格,並有多年工程經驗,不知道為什麼北市府公報及管理論壇中,學歷會變成西北大學博士。他又說該論壇為非官方性質,中國的資料也常常有錯誤。

台北市法務局副局長王曼萍則表示,審議委員的基本資料都是「本人提供」,最近兩屆委員名單中已無周筑昆了。

周筑昆於二○一一年一月時接任故宮政務副院長,當時院長為周功鑫,現任院長馮明珠則為二○一二年九月上任。周筑昆坦承他以工程專長應聘出任故宮副院長,就是為了執行馬總統的「大故宮計畫」。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指出,總統馬英九將擴建故宮的三百億「大故宮計畫」,視為其「歷史定位」之一,罔顧工程、預算與環境上的不當,欽點周筑昆硬推「大故宮」,實可謂工程界的「馬家軍」。郝市府過去行政程序顯然也相當鬆散,「否則怎會連外聘委員學歷都登載錯誤」?

律師黃帝穎質疑,中國的學術論壇與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怎麼可能同時刊登相同的錯誤學歷?極大可能就是當事人提供不實資訊導致,呼籲行政院主動徹查,釐清相關刑事與行政責任。

依法正當使用 邱毅道歉錄音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24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481248299843

國民黨前立委邱毅在黨團記者會上被記者提問,是否曾在2010年五都選舉抹黑蔡英文,事後在法院向蔡英文道歉,邱毅大動肝火怒斥記者「說謊」,更要求記者「拿出證據」,因此民進黨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提出邱毅在法庭上向蔡英文道歉的錄音,邱毅卻轉而指控公佈錄音違法,今天更大動作提告!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法庭錄音可以為「正當目的之使用」。事實上,在士林地院(100年自字第3號)蔡英文與邱毅的和解條件,包括當庭道歉宣讀道歉聲明、經法庭錄音由民進黨方執有錄音檔存證。既然邱毅事後公開否認有道歉事實,並要求記者提出證據,當然構成他方使用錄音檔的正當理由,此時正當使用錄音,符合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再者,類似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問題,在歐美先進國家也有規範,以美國為例,至少有48個州同意開放法庭錄影,且法庭錄影大多由「法庭電視台」進行轉播,不只是錄音,美國法院更用錄影及轉播方式攤在陽光下。

此外,英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開放電視直播,更與媒體合作開放網路直播,不只是公開透明,英國最高法院也走向數位匯流時代。

國民黨立委選前抹黑、選後在法庭上道歉,事後卻又否認道歉的事實,此時使用法庭錄音,是還原真相、確保當事人權益的正當目的,不只合法,更符合世界先進國家公開審判的民主精神。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Government must block Chinese IC investment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民主進步黨發言人)
(Huang Di-ying is an attorney and spokesperson for the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Editorials 2015.12.2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2/23/2003635434


A few days ago, Chinese government-backed company Tsinghua Unigroup Ltd — China’s largest chip designer — issued an announcement saying that the company planned to acquire stakes in large Taiwanese integrated circuit (IC) packing and testing firms. There were also reports that the company had been putting pressure on the government to open up the local IC design industry to Chinese investors.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which has all along promoted such deregulation and opening up, has said that it would scrutinize Tsinghua’s investment plan in close detail. However, becaus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tands behind Tsinghua, other nations are submitting similar investment plans to even stricter reviews.

When it comes to industries of strategic value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a government has a great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adequate protection.

Consider the US. In July, Tsinghua Unigroup offered US$23 billion for Micron Technology, a big US manufacturer of DRAM chips, but the US government came up with several reasons to block the deal. The most important among the reasons offered was national security.

If even Washington blocks Tsinghua from investing in nationally important industries, why does Taipei think it can open the doors to such investment without consideration?

Based on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s, many governments are placing restrictions on the investments and other commercial activities of foreign firms.

Here are just a few examples: In April 2003, the US government cited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s as a reason to block Chinese investors from acquiring Global Crossing, a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that provided worldwide computer networking services and was a tier 1 carrier. That same year, Hong Kong businessman Li Ka-shing’s (李嘉誠) Hutchison Port Holdings Trust wanted to inve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bulk terminal run by Jawaharlal Nehru Port Trust in Mumbai, only to have the investment rejected by the Indian government because the Cabinet Committee on Security said that the port was too close to India’s Southern Naval Command and that a facility operated by Chinese investors so close by would be a major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

One of the many ways that the US and India differ from Taiwan is that the two nations do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being annexed by China. Despite that, their governments still want to prevent any negative eventualities that could arise in connection to Chinese investments.

The reason for such considerations is of course that they are concerned over China’s fundamental character as a dictatorship and that this could result in Chinese companies operating in ways that are different from how normal markets operate, such as investing in and running operations for political rather than commercial reasons.

The threat that China poses to Taiwan is much more direct than that, so of course there is absolutely no reas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make light of allowing Chinese investors to acquire Taiwanese companies. Doing so would be tantamount to abandoning all pretense of protecting national security.

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保障絕對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849f8c1-ca1e-419f-874e-53b24c754711


醫療者決不會放棄任何一絲能救活人命的機會,這不會因有無預立醫療指示而有所改變。(圖片來源:民報/michaeljung

立法院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將於三年後正式施行,其中最受矚目者,即是可預立臨終前,可拒絕或接受維生醫療。藉由此等規定,似能因此減少醫療糾紛,更將治療權回歸病患本身。惟在生命權保障絕對下,死亡果能自主?

在我國刑法第275條,有所謂加工自殺罪的規定,此條文即明示了任何人對於自己的生命並無自我處分的權利。只是在生命已處於不可逆的狀態下,若仍須堅持此原則,醫護人員就得持續醫療,就使病人遭受更大的痛苦,因此關於病人自主權,隨著時代變遷,就逐漸受到重視。只是在生命步入終期前,雖必須尊重其醫療意願,但在生命權保障絕對下,卻不能承認積極安樂死的合法性,致僅能是緩和醫療權的尊重與保障。


故我國於2000年,為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制訂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故立法院此次制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就將保障的對象擴及於所有人。惟此兩法畢竟在本質與目的上,皆在保障病人的醫療意願,只是保護範圍有大小之別,故立法者稱,兩者不具有互斥或競合關係,致無庸規範何者為特別法之理由,恐會埋下未來適用爭議的種子。


而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只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得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前,想為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善終之指示。而根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還得包括有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畫及核章,更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經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


尤其對已經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只是人的生死難於預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時,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也屬未知數。


由於預立醫療指示,乃屬瀕臨死亡前接受或拒絕醫療的事前同意書,故對於生命終期的界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第1項,就列有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五款狀況。而因疾病與醫療的高度不確定性,此條文第2項即明文,須由二位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才得以判定是否符合此等病況。如此嚴格與繁瑣的要求,當然在確保判斷的精確性,但此處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後段,於適用此條例的末期病人,只有在無最近親屬可為同意下,才應再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則在兩者的規範有寬嚴下,面對末期病人到底如何適用,就成問題。甚且此程序過程,亦有很大的可能性,使預立指示者比未立者受有更長的臨終醫療,則所謂善終自主權,到底能有多少自主性,肯定又得打個大問號。


更值關注的是,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必須遵從預立的醫療指示,而仍須經由其專業判斷,以來對病患為最有利且適當的醫療措施。若果如此,則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對於醫師遵從預立指示的醫療行為,而可免除民、刑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可有可無,致僅具有宣示性的意義。


總之,醫療者決不會放棄任何一絲能救活人命的機會,這不會因有無預立醫療指示而有所改變。

【座談紀錄】1220「照亮司法還是崩解司法?--司法陽光網爭議探討」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2015/12/20(日) 09:0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主辦:永社、台灣法學會

  主持:許玉秀 / 前大法官

  與談:呂丁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邱文聰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孫健智 /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許旭聖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鄭文龍 / 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依姓氏筆劃排序)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78.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VqEWMd6wSE1A6W9z0D5k7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死亡真能自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專欄 2015.12.2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21/36966201/

立法院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其中最受矚目者,即是可預立臨終前,得拒絕或接受醫療的指示。藉由此等規定,似能因此減少醫療糾紛,更將治療權回歸病患本身,以來達於自主與善終之目的。惟真能如此嗎?

我國僅於2000年,為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制訂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故立法院此次制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就將保障的對象擴及於所有人。惟此兩法畢竟在本質與目的上,皆在保障病人的醫療意願,只是保護範圍有大小之別,故立法者稱,兩者不具有互斥或競合關係,致無庸規範何者為特別法之理由,恐會埋下未來適用爭議的危機。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只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得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前,想為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善終之指示。而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得包括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劃及核章,還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

未強制要醫師遵守

尤其對已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人的生死難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屬未知數。 

由於預立醫療指示,乃屬瀕臨死亡前接受或拒絕醫療的事前同意書,故對於生命終期的界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第1項,就列有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5款狀況。而因疾病與醫療的高度不確定性,此條文第2項即明文,須由2位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才得以判定是否符合此等病況。如此嚴格與繁瑣的要求,當然在確保判斷的精確性,卻有很大的可能性,使預立指示者比未立者受有更長的臨終醫療,則所謂善終自主權,到底能有多少自主性,肯定又得打個大問號。 

更值注意的是,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必須遵從預立的醫療指示,而仍須經由其專業判斷,以來對病患為最有利且適當的醫療措施。若果如此,則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對於醫師遵從預立指示的醫療行為,而可免除民、刑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可有可無,致僅具有象徵性的意義。 

總之,無論有無預立醫療指示,醫療者絕不會放棄任何能救人的機會,原因無他,正在於生命權保障之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