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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財經素人 台鹽董座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abecf18-bb15-4c74-9caa-b2d112fd5987

楊秋興先生出任公營事業台鹽公司董座。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今日4月1日愚人節,公營事業台鹽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所有董事全數出席,一致通過推舉楊秋興先生出任董座,即日生效。對此任命,網路輿論雖有零星批判聲浪,可惜同一時段因美國戰鬥機迫降、女星擅入直昇機等重大事件佔據新聞版面,導致相關報導稍縱即逝。

一般社會民眾往往習慣將「酬庸」做負面評價看待。事實上,根據國語辭典所載,酬庸可簡單定義為「給予出力的人報酬」。換言之,意指給過去曾經或未來即將幫助自己的人,於事前或事後提供相當的報酬或其他利益。平心而論,這種「論功行賞」的作法既符合人情義理,更是職場上天公地道的鐵則。

回首楊秋興先生政治路一路走來,從1994年代表民進黨籍參選台灣省議員獲勝開始迄2010年止,10餘年間都是扛著本土綠旗、扮演民進黨雄踞南方的政治明星。惟惜2010年因高雄市長選舉「秋菊分裂」事件退出民進黨,並轉向國民黨靠攏。

此後,這位「南方小巨人」不計背負鄉親謗言,2012年總統大選中賣力輔選馬英九、出任邱毅競選總部榮譽主任委員,輔選林益世等人,其後2012年1月出任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主任,再於去年1月接受國民黨徵召再戰高雄市長選舉。選舉結果雖僅有3成得票率慘敗。但對國民黨來說,楊秋興先生雖沒戰功,亦有苦勞。在其無一官半職閒暇之際,黨政層峰賦予其國營事業董座職缺,月領近30萬新台幣,在人情義理上此一安排實寓「值千金情意」是也。

酬庸素有「惡性」與「良性」之分,鑑別酬庸良性、惡性的標準,一言以蔽在於:被酬庸者是否適才適所,具備匹配該職務之學養、威望。近來若干媒體對北市府悠遊卡公司董座任命多所微詞。除了將職務「一分為二」作法不無商榷餘地外,檢視戴季全、林向愷兩位董座履歷,前者為具實戰經驗的創業者、後者則為曾任直轄市政府財政局長的台大經濟系教授。兩位客觀上至少都有匹配官股公司董座的基本學養能力。況有郝市府2008年以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為悠遊卡董座的相對低標前例在前,柯市府此次顯然高於低標的人事任命,有何不妥?

反觀楊秋興先生擔任台鹽董座,台鹽官方新聞稿描述這位新董座乃「土木工程碩士,基金會董事長,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主任、行政院政務委員、高雄縣長、立法委員、台灣省議會議員等職務」。看見藏在細節裡的魔鬼了嗎?土木工程師出身的楊秋興先生懂得建築結構、玩過財團法人基金會、也當過議員、縣長、政委等高官,但所欠缺者,就是經營公司事業的財經學養經歷。將一個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的國營上市公司交給一個毫無商業學養背景的財經素人掌舵,台鹽董事們全體一致背書官股推舉董座背後,隱藏太多含淚含恨無奈。借用馬英九總統「九月政爭」的經典名言造句「這不是惡性酬庸,什麼才是惡性酬庸?」

隨著政權更迭來去,人事酬庸恐在所難免。如何一面防範惡性酬庸之人竊位苟祿,同時確保良性酬庸官員董座們大展長才、福國利民?這是所有政治人物與公民大眾都應一起必修的政治學分。

歌姬上太空 稅民扛爛賬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0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9552

苗栗縣長徐耀昌。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上個月初,英國歌姬莎拉布萊曼(Sarah Brightman)宣布將砸新台幣十六億元在國際太空站飆歌。本月初,苗栗縣長徐耀昌因縣府負債六百四十八億元而哽咽向行政院長毛治國求助。前者為國際娛樂消息,後者為國內政治新聞,兩者何干?答曰:歌姬上太空的天價機票,其中一小部分乃苗栗縣府貢獻而來。

話說去年九月苗栗縣府舉行「月光女神:莎拉布萊曼」演唱會,大方推出到苗栗住宿,憑發票或收據即可免費換取門票措施。入場券一個上午即被兌換一空,反應熱烈。在這場白聽的藝術饗宴裡,莎拉布萊曼的天籟美聲讓現場六萬歌迷如癡如醉,至於最後大方支付歌姬高額薪酬者,則是當時已被判定為財政昏迷指數全台最慘、可謂已「瀕臨腦死」的苗栗縣府。

財政窘困本為台灣地方政府共同面臨的危機。然令人困惑的是,苗栗縣府揮霍公帑在先,欠了大筆爛賬後,又向行政院哭喊請求專案協助紓困。這種罔顧財政理性的「不肖子」戲碼,猶如八點檔連續劇橋段再現。行政院在決定出手相助之際,是否應將苗栗縣府負債原因誠實攤在陽光下,同時一併釐清責任歸屬,俾給全國納稅人合理的交代?

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李蒨蓉白目,馬英九更白目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8646

藝人李蒨蓉未經要塞司令同意,進入軍方基地,近距離拍攝阿帕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藝人李蒨蓉未經要塞司令同意,進入軍方基地,近距離拍攝阿帕契,並將國家最精良武器內部設施照片公佈在網路上,恐構成「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侵入要塞處所罪及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兩罪均可判處1年到7年有期徒刑,桃園地檢署立案偵辦,約談多位犯罪嫌疑人 。

就算李蒨蓉是過失侵入要塞,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第2項,過失犯也可判處1年以下徒刑。但諷刺的是,李蒨蓉白目事件對「國家安全」的衝擊,遠不及總統馬英九簽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事實上,若非318太陽花學運擋下服貿, 中資公司恐已「名正言順」地拍攝與記錄我國軍艦或軍事設備,馬總統擅自簽訂「兩岸服貿協議」同意的開放項目,包括港口裝卸及港埠建設等, 中資可大大方方投資建設台灣港口,屆時當可一併攝錄我國進出港口的軍艦或軍事設備。

然而,世界各國基於國家安全的保障,對於中國的投資者做了一定的防範與限制,美國及印度都曾拒絕中資投資港口和電信,唯獨馬英九「敵我不分」,在中國一千多枚飛彈對準我國,又對外宣稱「台灣為中國一省」的明顯併吞意圖下,還將港口、電信等影響「國家安全」的重要事項,開放給中國投資。

因此,就國安影響的程度來看,李蒨蓉拍攝阿帕契的白目事件,對台灣「國家安全」的危害,遠不及馬英九擅自去簽訂的兩岸服貿協議。

2015年4月6日 星期一

不降低修憲門檻,談什麼全民參與?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4.0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03/20150403956303.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眾所矚目的國民黨版本修憲案,終於在三月底出爐了。令人不意外的,但是同時也令人遺憾的,是朱立倫主席仍然拿不出誠意,縱然洋洋灑灑地宣稱「權責相符」、「全民參與」及「政府瘦身」,但是社會期待已久的「降低修憲門檻」還是在國民黨版修憲案之中缺席了。修憲高門檻依然被維持,朱主席仍是愛包裝愛騙人愛跳票的朱主席,不往網友封給他的稱號:「馬英九2.0」。

【排拒人民參政的修憲高門檻】

  在2005年第7次修憲之後,《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困難度,獨步全球、領先世界,地球上找不到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修憲門檻,像台灣一樣必須經立委達四分之一提案、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最後還要有過半數的公民同意,遠比總統當選人的得票數還要更高。

  從九月政爭、反黑箱服貿,一直到九合一大選後的政局發展,已經很清楚明白地突顯,這部憲政體制的「病灶」,正是總統所擁有的權力與其所承擔的責任,兩者之間顯不相符 ─ 總統不必向國會負責,又能恣意任命屬意人選擔任閣揆一職,遇有重大政治風暴,則僅須讓行政院長辭職。而最可悲的是,人民只能兩眼直望著眼前的修憲高門檻興嘆,無法對這部憲法展開維修,因為這個高門檻已然將人民的參與意願排拒在門外。

【用話術包裝修憲的朱立倫主席】

  也就是說,現在的這部憲法,是一部被「冰封」的憲法,於是公民社會才會出現「憲法解凍,民主重生」的聲浪,因為只有將修憲程序重新啟動,民主體制的經脈才能再度活絡。所謂「全民參與」,不應該只有「不在籍投票」以及「擴大青年政治參與」而已,必須讓人民也能真正且實質地參與修憲、讓政客對於修憲權的壟斷被打破,才是真正的「全民參與」,朱立倫主席推出的「全民參與」,只是一種「施捨」,並非深化民主,亦非落實主權在民。

  還記得,前主席馬英九反對「18歲公民權」時,朱立倫主席依然維持,當時輿論皆稱朱主席「打臉」馬主席。也記得,當時馬主席反對的還有「降低修憲門檻」,而當記者就此議題向朱主席詢問看法時,朱主席還笑著說「我們修憲的主軸,希望能擴大參與,讓年輕人和更多的公民團體也能夠參與」─ 言猶在耳,直到國民黨版修憲案出爐時,社會才恍然大悟,原來朱主席那套「話不講明白」的騙術「又來了」。

【總歸一句:拿出誠意】

  人民知道修憲必須累積共識、準備充足、審慎為之等道理,因此包括在野黨與各大公民團體,皆能體認修憲無法「一次到位」的現實,故提出「兩階段修憲」的構想,規劃於2016年以及2018年搭配大選舉行修憲複決。2016年「第一階段」先改革選制、下修公民權為18歲,以及降低修憲門檻,讓憲法解凍,然後再於2018年「第二階段」處理「權責相符體制」如何設計的問題。人民對於修改憲法期待已久,這趨勢也是國民黨修憲案說明文字中所支持肯認的,國民黨應該放下權力算計,放下對於「閣揆同意權」的執著,留待2018年由人民決定。總歸一句:拿出誠意。

李蒨蓉 這事真的很嚴重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5.04.0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04/36474969

李蒨蓉經軍官私帶參觀阿帕契直升機,拍照po網遭痛批。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翻攝臉書


藝人李蒨蓉在臉書貼出坐上陸軍最先進的阿帕契直升機的照片,引起輿論譁然。惟當事人對於各方指責,卻不認為有任何的嚴重性,而陸軍似乎也認為是小事,一度只對肇事的軍官記三次申誡。惟這樣的貼圖行為,真的沒那麼嚴重嗎?

以阿帕契直升機的內部設備及其所在的維修區域,不管是根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8條,或者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皆屬於等級最高的軍事機密。若有人將之洩漏或交付者,根據《刑法》第109條第1項,乃屬可處以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重罪。即便是過失,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第2項,仍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此次事件,將國家最昂貴,也是最精密的武裝直升機所在及內部設施的照片,公布於網路社群之上,不管其動機是為炫耀,還是在寓教於樂,甚至是表達不要有戰爭的和平訴求,都已觸犯《刑法》洩漏國防機密的重罪。

涉洩漏國防機密罪
因洪仲丘案所引發的全民怒吼,迫使立法院於前年8月修法,並於去年1月13日開始,全面廢止軍事審判制度。惟這只是將軍刑法案件的管轄權回歸普通法院,軍人犯罪仍須適用特別刑法,即《陸海空軍刑法》的加重規定。

也因此,在此次阿帕契事件裡,引領或放任這些參觀者進入必須高度保密的軍事設施之軍人,不僅已經嚴重違反國軍資訊安全之規定,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軍人洩漏國防機密罪。甚而就阿帕契直升機隊的主管者而言,此等機密乃屬其職務上所持有或掌有之事務,卻將保密規定視為無物,更應以《陸海空軍刑法》第21條,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凡此刑罰之重,已代表此次貼文事件,絕非可等閒視之。

對比洪仲丘見弊端
只是面對如此重大的洩密事件,國防部雖將嚴懲相關失職人員,惟從陸軍在第一時間,僅對一位軍官為三次申誡之懲處,就已顯露出軍方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若對比洪仲丘,僅因攜帶手機入營,即被以違反重大軍紀而關禁閉,並因此遭凌虐致死來看,軍事懲處的不透明、不客觀,就易使之成為上級整肅下級軍人的工具,亦暴露出重罰不上高官的現況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改革。

一個看似不起眼的臉書貼文,卻已是觸犯洩漏國防機密的重罪,亦讓人懷疑,此事件是否為冰山一角。也因此,若不針對如此重大洩密事件的相關人等為最嚴厲的行政與刑事究責,則已備受質疑的部隊紀律,只會更加渙散。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新時代修憲須有理想性的黨版方案

楊聰榮(作者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4169

與之前的修憲不同,這是在經歷一連串的公民運動之後的修憲議程,富含公民運動能量的修憲歷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時刻來臨,修憲已經成為各方共識,與之前的修憲不同,這是在經歷一連串的公民運動之後的修憲議程,富含公民運動能量的修憲歷程,是這次修憲最大的特色。各政黨的修憲方案也已經相繼出爐,在現行的體制下,修憲仍然須要由政黨提出,因此黨版修憲方案各方矚目,因為黨版的修憲方案具有現實感。在這裡要特別指出,不論如何考慮修憲這個階段能達到的成果,我們仍然希望見到黨版的修憲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想性。

目前提出來的黨版修憲方案,還有修正討論的可能。目前兩黨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是擴大公民參與的範圍,這個部分原則是朝野都可以同意。在降低投票年齡方面共識度較高,但是要推動不在籍投票方面可能在互相信任度不足的情況下,會成為有爭議的主張。同樣在推動政府體制改革方面,考試院與監察院都被點名到了,差別是在是否要做階段性修正,讓考試院與監察院瘦身,或是確立三權分立成為憲政運作的基本原則。此外,建立權責相符的政治制度應該是共同可以接受的原則,但在具體主張上面,則各有不同主張。其中有一部分的考量是考慮兩個階段的修憲,若有爭議過大或是變動過大的主張,可能會放入第二階段修憲。這是為了讓修憲順利進行,現階段朝野互相同意的共識。

這個發展趨向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從正面的方向來看,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及蘊釀,朝野已經產生許多共識,如果朝野兩黨在預計的發展中持續推動,這樣修憲的可行性就相當高,儘管兩黨各有主張,應該可以在預計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第一階段的修憲。這種情勢,對比於過去一段時間朝野惡鬥的情況,有相當程度的進展。在經過公民運動及最近民意洗禮的台灣政壇,大家都有體認,兩黨惡鬥會受人民唾棄,現在如果能在修憲工程中有所進展,也算是政黨回應人民訴求的正向發展。

在經過民意洗禮的台灣政壇,大家都有體認,如果能在修憲工程中有所進展,才算是政黨回應人民訴求的正向發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從反面來思考這次的修憲,正是由於這樣的修憲形勢,目前黨版的修黨方案對於政府體制的思考較多,對於理想性的原則與精神,反而著墨不多。其實憲法做為最重要的人民與政府權利義務規範,各國憲法提出是多半有其理想貫穿其中,這些理想可以大到如立國精神一般,也可小到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在目前的強調政治現實的修憲氣氛當中,這些原則性的想法,反而在黨版的修憲方案中,沒有人再提起了。

考察世界各國的憲法,不少憲法都有其政治理想包含其中。「民有民治民享」與「自由平等博愛」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條文,如果我們暫時提不出如立國精神這種偉大的理想,至少可以在人權條文上,將我們這個社會已經漸漸認同的價值列出來。每個政黨都應該有理想,不管理想是在那個層面的。如果有一天我們邁向正常的國家,我們的憲法成為人民與政府締約的根本大法,我們希望憲法的理想性能讓更多的公民認同,我們可以讓公民對於憲法條文朗朗上口,成為規範政府運動原則,以及保障人民權利的基本文件。

我們應該至少要求政黨人士告訴我們理想在哪裡,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方。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黨版的修憲方法可以具有理想性嗎?可以的。各國的政治領導都是要提出理想,爭取認同。不能因為政治現實失去了說明理想的能力,但是可以說明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我們應該至少要求政黨人士告訴我們理想在哪裡,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方。如果政黨在這個階段理想性不足,那就是公民運動現階段可以努力的目標。提出自己的理想,這是現階段公民運動可以要求的,做為催促政黨保持進步的方法。

檢調不追究,「分層負責」將成弊案護身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5471

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針對美河市等公共工程弊案,馬總統皆指稱由屬下所決行,與己無關。如此的言行,雖符合馬總統向來的行事作風,卻讓人思考,由首長授權由下級公務員決行的事項,若涉不法,機關首長是否亦該負起責任?

各機關依事務分層負責所為的授權規範,因僅是內部分工,故公部門對外,仍須以機關或首長名義行之,並副以分層負責人之決行來表示。除能明確得知主管的公務員外,也象徵行政首長針對此決定,必須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以弊端叢生的美河市案來說,針對建商何能取得如此龐大的利益,致造成台北市府與市民的重大損失,就算查無承辦者收受來自於私人的賄賂,致無法論以受賄罪,卻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的圖利重罪。故授權決行的市長,若知下屬有貪瀆實據,卻仍不為舉發,甚至加以掩護,亦因此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法定刑為1到7年的包庇罪。甚而,若能證明有與承辦者之犯意聯絡,更可成立圖利罪之共犯。

惟由於包庇或圖利等罪之成立,乃以明知有貪污事實或違背法令為前提,再加以行政首長往往並非第一線的決策者,致能輕易以不知情、不瞭解等,來將所有責任推給下屬。況且,機關首長所涉及的種種刑事不法,乃依附於下級公務員之上,本就有事實證明的難度,若檢方遲遲不開啟貪瀆犯罪之調查,在相關證據隨時間流逝而逐漸消失下,恐連承辦者都難以為追究,更遑論隱身幕後的上級公務員。

雖然,行政首長有功自攬、遇事推諉乃是官場之常態,為了糾正此等的歪風,本應為最嚴厲的法律究責。只是在講求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欲對之為刑事不法的追究,實存有著諸多之障礙。惟此困難,卻不能成為檢察官放任貪瀆案件不管之藉口,且就算行政事務非機關首長所決定,但畢竟是由其所授權,若查有弊端,實也有識人不明、監督不周之懈怠,致須擔負起違法失職的行政與政治責任。若不厲行如此的追究,必將使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體系,成為行政首長涉及貪污弊案的最佳護身符。

陸委會向國台辦申請亞投行 永社:監院應彈劾夏立言

黃帝穎律師


永社新聞稿

  針對陸委會無視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亞投行意願書,永社究責委員會認定陸委會違法違憲,由永社理事、律師黃帝穎於今(04/02)上午具狀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彈劾夏立言。

  黃帝穎表示,立法院協商結論很明確,要求行政院應本於有尊嚴的情形下,申請加入國際組織「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應向亞投行籌備處遞交申請意向書,但陸委會卻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這明顯藐視國會、自我矮化,踐踏憲法第63條國會對重要事項的「議決權」,侵犯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

  黃帝穎強調,亞投行是國際組織,依據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國際組織參與」是外交部的法定職權,陸委會不只無視國會決議,更凌駕外交部法定職權,陸委會主委夏立言簡直目無法紀,公然違法違憲,監察院應予以彈劾。

  黃帝穎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條及第4條規範的民主原則,陸委會的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但亞投行決策黑箱,毫無公正、公開可言,又陸委會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未與人民充分溝通、且違反國會決議。陸委會如此違反行政程序法、外交部組織法及憲法之行徑,監察院應依法彈劾夏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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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陸委會無視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亞投行意願書,永社理事黃帝穎上午具狀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糾正陸委會、彈劾主委夏立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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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2/58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