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響應黃世銘「與世界同步」廢除特偵組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6.htm


各界質疑特偵組違法監聽,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代表特偵組回應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而柯案監聽經過法院核准,應屬合法。

然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然而,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顯不符合該法第五條的「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特偵組泛稱「合法」,擺明「睜眼說瞎話」,拒絕為違法監聽、介入政爭負責。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的是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探討,在現行法制上,特偵組於本案可否「另案監聽」?可否公佈監聽內容?有沒有權力將其上級(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特偵組有無「依法行政」?還是淪為政爭工具?還有存在必要與價值?


時間
9月11日(三)晚上7點 準時開始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 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持人
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辦單位
永社

特偵組真的該廢了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9/today-o5.htm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又擁有極為廣泛的緩起訴處分的權力,自須保有其獨立性,故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唯法務部長卻僅能為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為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為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為。

既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檢察官針對犯罪的訴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職權,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為施壓、檢察長濫權要求不為上訴,檢察官並因此聽令而為,則此等官員就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濫權不為追訴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長涉案,致屬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特偵組專屬管轄之案件。

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他案監聽的合法性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08/267466.htm


特偵組以法務部長與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關說為由,分別將之函送監察院與移送個案評鑑,法務部長也因此下台,致引發是否為內鬥的揣測。惟撇開此不論,關於特偵組針對此案的偵查作為,尤其是監聽手段,卻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偵查機關欲對人民為監聽,不僅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或諸如貪污、犯罪結社等之類的重罪,還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犯罪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且根據同法第12條第1項,監聽不僅有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的限制,更須在監聽結束後,將此訊息告知被監聽者。若偵查機關有違此等規定,依據此法第5條第5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刑事司法上,均不得採為證據。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原因無他,正在於監聽乃會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終局性的剝奪,自不能讓執法機關動輒使用,以免陷入警察關家之危險。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雙子星案辦到邱大展為止?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9.htm


台北地檢署針對雙子星案為第二波的起訴,總算有一位市府官員,即前財政局長邱大展被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只是,從檢方的起訴罪名為背信罪來看,不僅讓人莫名所以,是否能為重刑處斷,實更成問題。

根據檢方的起訴理由,即認為北市府前財政局長,明知太極雙星團隊的投標內容不實,卻仍協助掩飾且疑似將評審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因此使太極雙星取得第一順位的優先議約權,致有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使北市府受有損害,自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而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藉由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而犯之,就須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二分之一。所以,背信罪的法定刑最高為五年,在加重後,其上限即提升至七年六個月,不可謂不重,似也符合檢方建請法院處以重刑的訴求。

黃朝貴怎麼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2.htm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黃朝貴昨天在個人臉書貼文指出,天下雜誌從民國一百年起,陸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標到台南市政府多項文宣標案,因而質疑台南市長賴清德屢獲滿意度第一,與天下雜誌拿到不少台南市政府的標案有關。此說法引發高度爭議,不只天下雜誌要求檢察官公開澄清,台南市政府也高聲駁斥,而該檢察官已在臉書自行刪文。

這讓人想起,去年十月,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也在個人臉書上貼文,質疑「台灣免美簽」以及「中國留學生加入台灣健保計畫」;當時行政院長陳冲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此事,並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為由,進行懲處。施文儀雖然立即關閉臉書,停止對外發言,並向外交部與長官致歉,但吳育昇代表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對施文儀表示不滿,考試院長關中也發表談話譴責施文儀。

馬總統常高喊「依法行政」,但會不會因為公務員臉書的「政治主張」,有「反藍」或「嗆綠」的不同,而有執法的「雙重標準」?造成選擇性「封口」?大走「言論自由」回頭路?值得全民關注!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民主的最後1里路—人民當家作主的審判制度:陪審團種籽研習營(10/4、10/19、11/2)

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

很遺憾,台灣的司法院以「司法改革」之名,用欺騙人民手法行假改革,不執行在歐美有數百年歷史,讓公民可以真正參與司法審判「陪審團」,而獨創全球獨一無二「觀審制」。「觀審制」如同選舉時,告訴選民如何投票,但到投票所不能投票,根本一點功能都沒有。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完全定價能力 鬼扯市場機制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9.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today-o5.htm


馬政府堅持電價上漲,一再辯稱此舉乃「反映成本」,並反覆重申「市場機制」概念來支持漲價的正當性。但,只要具備經濟學基本素養的國民都知道,台灣的電力市場大抵屬獨占狀態,台電享有完全定價能力,可將諸如:備載電力過高導致過度投資、高價購電、高價購天然氣及人事成本過高等公司內部經營的腐敗與無效率,輕鬆轉嫁給外部的消費者承擔。所謂市場、成本之說,徒具虛偽性與欺瞞性。

政府應以服務人民為首要任務。國營事業設立雖有特定政策目標,然而最終係為創造全民福祉而存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遂明定「國營事業…以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電力為民生基本物資,每次上漲往往造成其他物價連動上揚,衝擊社會甚鉅。為照顧民生,政府於財政能負擔範圍內,電力價格應維持穩定,即便虧損,也是無可厚非。誠如有經濟學者指出,以經濟福利極大為考量的公營事業,特別是無效率的公營事業,很可能須維持在虧損狀態下營運,才會是最適當的。

遺憾的是,行政院江院長似乎只對經濟官僚們言聽計從,不從健全台電體質、提升經營效率、有效降低成本等方向舒緩台電虧損問題,反廉價地擁抱以漲價為實質的「健全電價政策」。如此本末倒置、棄黎民百姓生計不顧的民選政府,國民何來幸福感可言?


(作者為現任大學助理教授、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