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8.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21523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帶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讓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此行為感到不齒。而原傳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決定將之調至澎湖地檢署的消息,在批評聲不斷下,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議逕送監察院。如此的曲折,再度凸顯檢察官汰除制度的嚴重失靈。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主管長官可移送監察院來彈劾,若為九職等以下,則可逕送公懲會來審理。又根據同法第五條第二項,於移送懲戒之同時,若認為違法失職的情節重大,亦可先行停止職務,以避免公務員為相關職務之執行,甚至利用懲處過程的漫長來辦理退休。
惟二○一一年後,對司法人員的懲戒,就得依據法官法的規定。以此次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來說,濫權違法已屬明顯,致得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為個案評鑑。至於檢評會的十一位委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就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如此的組成,到底有無公正與客觀性,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故就算此次對林俊佑檢察官做出停職之決定,也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總之,這部毫無汰除功能的法官法,若不打掉重練,並引入真正的他律監督,就只能繼續停留於侏羅紀時代。
2018年8月4日 星期六
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抗議中國政府濫行擴展其司法管轄權,對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造成威脅
今(2018)年4月25日中國政府發文給全球44家航空公司,要求他們將「台北,台灣」改為「台北,中國」,截至7月25日為止,已經有37家航空公司依照中國的意思,將「出發地」及「抵達地」的選項改為「台北,中國」,另外有7家航空公司做了彈性改名。
中國政府鬧劇式地要外國航空公司「改名」,外表看來,似乎只是讓台灣人或同情台灣處境的他國友人,在購買機票的時候感到不悅,只能無奈接受這樣的狀況,或抵制這些航空公司。事實上,這個行動潛藏著更大的問題。中國政府試圖逾越其領土,將勢力擴張之國界之外,其作法已經越來越肆無忌憚。
2017年3月,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只不過在網路上發表宣揚民主人權的言論,入境中國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強迫失蹤、任意逮捕與關押,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關在中國的赤山監獄。這幾年,我們也看到中國政府任意逮捕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工作者,甚至在曼谷或香港將具有他國公民身分的出版業者逮捕回中國關押。
同時間,也發生越來越多的台灣公民在第三國涉嫌詐欺,該國卻按照中國政府要求而將這些台灣公民送至中國接受審判,並獲判15年以上刑期的案例。今年五月聯合國的人權專家也對此表示關切,擔心台灣公民將面對酷刑或死刑之風險。
這些現象,對於台灣乃至全球的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大警訊。當中國對於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有效,各國政府及企業也紛紛予以配合時,如果未來,中國政府要求這些國家及航空公司,將任何中國認為有涉嫌違反他們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分裂國家」罪的台灣公民或人權工作者遣送至中國送審,各國政府及航空公司是否也都會一一配合? 當面對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也淪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時,公民社會又可以向誰究責? 向哪裡尋求有效的救濟管道?
中國即將在11月6日接受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UPR),中國這幾年的人權紀錄每況越下,甚至對於香港的「一國兩制」的保證,也完全成為泡影。香港的言論自由、參政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司法獨立、甚至出入境管理,處處都遭到中國政府干預及掌控。對於台灣在國際社會上的打壓更是不遺餘力,脅迫更多國家與台灣斷交,甚至直接侵害台灣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公平審判權。
在此,我們要嚴正呼籲各國政府及企業,請秉持你們的良知,並遵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規範,不要成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我們也要呼籲各國政府在今年中國UPR審查時,應針對中國不斷拓展其司法管轄權並且侵害各國人權捍衛者的現象,予以最嚴厲的批評及要求改善。
英文版聲明:https://www.tahr.org.tw/content/2293
--
【聲明團體】(歡迎加入)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李明哲救援大隊 Lee Ming-che Rescue Team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Alliance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Cosmopolitan Culture Action Taichung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陳文成基金會Dr. Chen Wen-Chen Memorial Foundation
Keep Taiwan Free
青平台基金會 Youth Synergy Taiwan Foundation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
國會調查兵團 Congress Investigation Corps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Tsai Jui-Yueh Culture Foundation
工具青年陣線Tool Youth Organiz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ur Front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Taiwan Health Right Initiative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台灣教授協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獨立青年陣線 Independent Youth Front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Humanistic Education Foundation
瑞典台灣友好協會, Swedish-Taiwa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Banglar Manabadhikar Suraksha Mancha (MASUM)
Programme Against Custodial Torture and Impunity (PACTI) of India
Surigao Youth Convergence
Bangladesh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NEW ZEALAND NATIONAL REFUGEE NETWORK INC.
Korean House for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The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Globe International, Mongolian
Naiker Associates,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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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292
中國政府鬧劇式地要外國航空公司「改名」,外表看來,似乎只是讓台灣人或同情台灣處境的他國友人,在購買機票的時候感到不悅,只能無奈接受這樣的狀況,或抵制這些航空公司。事實上,這個行動潛藏著更大的問題。中國政府試圖逾越其領土,將勢力擴張之國界之外,其作法已經越來越肆無忌憚。
2017年3月,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只不過在網路上發表宣揚民主人權的言論,入境中國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強迫失蹤、任意逮捕與關押,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關在中國的赤山監獄。這幾年,我們也看到中國政府任意逮捕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工作者,甚至在曼谷或香港將具有他國公民身分的出版業者逮捕回中國關押。
同時間,也發生越來越多的台灣公民在第三國涉嫌詐欺,該國卻按照中國政府要求而將這些台灣公民送至中國接受審判,並獲判15年以上刑期的案例。今年五月聯合國的人權專家也對此表示關切,擔心台灣公民將面對酷刑或死刑之風險。
這些現象,對於台灣乃至全球的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大警訊。當中國對於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有效,各國政府及企業也紛紛予以配合時,如果未來,中國政府要求這些國家及航空公司,將任何中國認為有涉嫌違反他們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分裂國家」罪的台灣公民或人權工作者遣送至中國送審,各國政府及航空公司是否也都會一一配合? 當面對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也淪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時,公民社會又可以向誰究責? 向哪裡尋求有效的救濟管道?
中國即將在11月6日接受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UPR),中國這幾年的人權紀錄每況越下,甚至對於香港的「一國兩制」的保證,也完全成為泡影。香港的言論自由、參政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司法獨立、甚至出入境管理,處處都遭到中國政府干預及掌控。對於台灣在國際社會上的打壓更是不遺餘力,脅迫更多國家與台灣斷交,甚至直接侵害台灣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公平審判權。
在此,我們要嚴正呼籲各國政府及企業,請秉持你們的良知,並遵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規範,不要成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我們也要呼籲各國政府在今年中國UPR審查時,應針對中國不斷拓展其司法管轄權並且侵害各國人權捍衛者的現象,予以最嚴厲的批評及要求改善。
英文版聲明:https://www.tahr.org.tw/content/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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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成基金會Dr. Chen Wen-Chen Memorial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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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讓獵人們說話-請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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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攝 |
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的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自案件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後,律師團有感於大法官僅從文獻中獲得相關資訊,然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定義。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並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因此,我們希望於8月1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中正名的日子,來串連更多聲援團體,共同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舉行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若您也認同這個價值,希望您能一同連署,並協助分享給更多人加入。
發起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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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oyU_2B95dsGNXjUrG1Cbv5rIynL3NycWNDDzoWouppK-Ibg/viewform
【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老母,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停止汙名與訴追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而原本是大自然的守護者,也被汙名為動物保育的破壞者。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只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該變成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傳統」,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權,停止對獵人一再地訴追。
憲法、兩公約、原基法保障狩獵權,獵人牢獄之災仍層出不窮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
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文化差異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憲法下的原住民族權利應讓原住民自己說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來說。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釋憲會議能開庭,親自聽聽獵人的聲音,給族人一個陳述的機會,真正落實憲法肯定原住民族文化的價值。
為此,律師團在8月1日原住民族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正名的日子,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補充理由狀,並與原住民聲援團體一起舉辦記者會,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本次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讓我們一起來聽聽獵人們的聲音!
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催生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
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6.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2/82-11.pdf
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萌芽自證人制度,在諾曼人1066年征服英國後,將宣誓作證制式化。早期陪審團制度,係由國王所派之政府官員召集鄰居作證,對被告調查其財產而供課稅之用,其後慢慢演變成對於案件之事實及法律為判斷。時至今日,全球已有五十二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制度。加上混合制,已達八十國,可說是歐美國家審判制度主
流。
2001年,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僅有1%的刑案是由陪審團審判。絕大多數刑案都是由非法律人之治安法官(Magistrate)審判。英國現今約有三萬零四百名治安法官。也就是說,英國有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法律外行人之治安法官來審判。被告如被認定有罪,治安法官最高可處以六個月監禁及五千英磅罰金。英國及美國在1970年代,開放每個公民都有資格當陪審員,例外是有前科紀錄者。而在澳洲,則有約15%之案件係由陪審團審判。
美國在受英國殖民時期,遭受英國政府的剝削及打壓,這種剝削打壓,包括執政者的貪腐、打壓,也包括國會所通過的不公正的法案,例如一些稅收法案及印花稅法等。但是因為美國有陪審團,得以保護人民。
這也是為何1760年代起,當英國想要干擾美國殖民地陪審團的審判權時,北美殖民地的人民會起而組織革命,將人民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列為革命訴求之一。並在美國獨立建國後,於聯邦憲法第3條、第6修正案,及第7修正案規定「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陪審員來自於各個不同的社會群體,藉由各種不同社會群體的觀點,來確保司法的公正,也代表著某種程度司法的民主化。
檢視美國陪審團的演變,再對照台灣現況,你會驚然發現,美國三、四百年前發生的政府濫權起訴逮捕政敵的情形,執政者控制法官、檢察官,對於反對者濫權打壓的情形,法官貪污的情形,在台灣也統統都有,甚至更惡劣糟糕。
如2008年馬英九取得政權後,我們不也看到執政者利用檢察官系統,對於在野黨一連串針對性的逮捕起訴,先是扁案,當時馬政府用盡一切力量干預司法鬥爭陳水扁前總統,諸如換法官、特偵組教唆辜仲諒偽證、馬英九公然干預審判等;再來是蘇治芬,接著是陳明文。都是先逮捕,利用媒體抹黑、媒體審判,讓人無法翻身。而倘遇到像周占春法官這些正直不受控制的法官,就用換法官的方式以達目的。
再加上2010年爆發高院陳榮和等三個法官及檢察官集體收賄案、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干涉審判案,及性侵幼童案件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而引發了人民不滿的白玫瑰運動等。
既然美國四百年前就能發展出解決問題的陪審團制度,台灣至今則仍無解決之道,那台灣為何不採用陪審團呢?如果台灣能引進美國陪審團制度,將有助於審判的公平、審判的民主化、人民權利的保護,也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6.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2/82-11.pdf
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萌芽自證人制度,在諾曼人1066年征服英國後,將宣誓作證制式化。早期陪審團制度,係由國王所派之政府官員召集鄰居作證,對被告調查其財產而供課稅之用,其後慢慢演變成對於案件之事實及法律為判斷。時至今日,全球已有五十二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制度。加上混合制,已達八十國,可說是歐美國家審判制度主
流。
2001年,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僅有1%的刑案是由陪審團審判。絕大多數刑案都是由非法律人之治安法官(Magistrate)審判。英國現今約有三萬零四百名治安法官。也就是說,英國有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法律外行人之治安法官來審判。被告如被認定有罪,治安法官最高可處以六個月監禁及五千英磅罰金。英國及美國在1970年代,開放每個公民都有資格當陪審員,例外是有前科紀錄者。而在澳洲,則有約15%之案件係由陪審團審判。
美國在受英國殖民時期,遭受英國政府的剝削及打壓,這種剝削打壓,包括執政者的貪腐、打壓,也包括國會所通過的不公正的法案,例如一些稅收法案及印花稅法等。但是因為美國有陪審團,得以保護人民。
這也是為何1760年代起,當英國想要干擾美國殖民地陪審團的審判權時,北美殖民地的人民會起而組織革命,將人民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列為革命訴求之一。並在美國獨立建國後,於聯邦憲法第3條、第6修正案,及第7修正案規定「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陪審員來自於各個不同的社會群體,藉由各種不同社會群體的觀點,來確保司法的公正,也代表著某種程度司法的民主化。
檢視美國陪審團的演變,再對照台灣現況,你會驚然發現,美國三、四百年前發生的政府濫權起訴逮捕政敵的情形,執政者控制法官、檢察官,對於反對者濫權打壓的情形,法官貪污的情形,在台灣也統統都有,甚至更惡劣糟糕。
如2008年馬英九取得政權後,我們不也看到執政者利用檢察官系統,對於在野黨一連串針對性的逮捕起訴,先是扁案,當時馬政府用盡一切力量干預司法鬥爭陳水扁前總統,諸如換法官、特偵組教唆辜仲諒偽證、馬英九公然干預審判等;再來是蘇治芬,接著是陳明文。都是先逮捕,利用媒體抹黑、媒體審判,讓人無法翻身。而倘遇到像周占春法官這些正直不受控制的法官,就用換法官的方式以達目的。
再加上2010年爆發高院陳榮和等三個法官及檢察官集體收賄案、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干涉審判案,及性侵幼童案件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而引發了人民不滿的白玫瑰運動等。
既然美國四百年前就能發展出解決問題的陪審團制度,台灣至今則仍無解決之道,那台灣為何不採用陪審團呢?如果台灣能引進美國陪審團制度,將有助於審判的公平、審判的民主化、人民權利的保護,也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十二期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檢察官目無法紀 能馬上汰除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7.28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0728/38081740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而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為訊問。如此目無法紀的行徑,雖已遭起訴,並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看似自清門戶的積極作為。惟以現況,要迅速汰除此等敗壞風紀與法紀的檢察官,卻不是那麼容易。
恫嚇幼童有如黑幫
檢察官的主要職權,即是在訴追犯罪,但針對幼兒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局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
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管轄範圍,並因此立案調查,若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凡此規範,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竟被林俊佑檢察官視如敝屣,甚且面對幼童,竟是以恫嚇的手段來威脅,還召喚兩位盲從違反命令的警察來立威,此等有如黑幫的作為,實在很難想像,竟是發生於21世紀的現今。
由於檢察官擅入幼兒園,並非是為犯罪偵查,就無法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刑為1至7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之重罪來究責,僅能以強制、恐嚇公安與侵入住宅等,法定刑最多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處理。惟因其是以檢察官的地位違犯,故依據《刑法》第134條得加重二分之一,再加以被害對象為幼兒,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還得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與濫權追訴罪的刑期相近。
只是此位檢察官的犯行,就算如此嚴重,也已遭起訴,但依據《法官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還是要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足以使其喪失檢察官身分。而以目前審判現況,要等此案確定,恐至少5年起跳,實緩不濟急,致只能轉向行政懲戒的途徑。惟在《法官法》實施後,對於檢察官的懲處,必須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於決議懲戒後,還得送監察院彈劾,再經由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並於最終做出撤職處分,才足以讓檢察官退場。如此的設計,遠比對一般公務員的懲戒程序繁複,原是在保障檢察官能獨立行使職權,但現在看來,反成為盡速汰除的障礙,實顯得相當諷刺。
無法盡速淘汰劣檢
故於現行法制,無法盡速使林俊佑檢察官淘汰下,法務部實應立即將之停職,以免其藉由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的漫長時間,來申請轉任律師。而如果這位檢察官對孩童的態度是如此,那對成人的被告或證人,更不會客氣,則針對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就有一一檢視之必要。畢竟,如此荒誕不經的行為,或可鄉愿的以為,只是個案,但檢察體系的長期漠視,甚或縱容,是否也是原因之一,恐更該成為檢討的對象。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7.28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0728/38081740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而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為訊問。如此目無法紀的行徑,雖已遭起訴,並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看似自清門戶的積極作為。惟以現況,要迅速汰除此等敗壞風紀與法紀的檢察官,卻不是那麼容易。
恫嚇幼童有如黑幫
檢察官的主要職權,即是在訴追犯罪,但針對幼兒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局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
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管轄範圍,並因此立案調查,若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凡此規範,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竟被林俊佑檢察官視如敝屣,甚且面對幼童,竟是以恫嚇的手段來威脅,還召喚兩位盲從違反命令的警察來立威,此等有如黑幫的作為,實在很難想像,竟是發生於21世紀的現今。
由於檢察官擅入幼兒園,並非是為犯罪偵查,就無法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刑為1至7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之重罪來究責,僅能以強制、恐嚇公安與侵入住宅等,法定刑最多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處理。惟因其是以檢察官的地位違犯,故依據《刑法》第134條得加重二分之一,再加以被害對象為幼兒,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還得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與濫權追訴罪的刑期相近。
只是此位檢察官的犯行,就算如此嚴重,也已遭起訴,但依據《法官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還是要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足以使其喪失檢察官身分。而以目前審判現況,要等此案確定,恐至少5年起跳,實緩不濟急,致只能轉向行政懲戒的途徑。惟在《法官法》實施後,對於檢察官的懲處,必須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於決議懲戒後,還得送監察院彈劾,再經由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並於最終做出撤職處分,才足以讓檢察官退場。如此的設計,遠比對一般公務員的懲戒程序繁複,原是在保障檢察官能獨立行使職權,但現在看來,反成為盡速汰除的障礙,實顯得相當諷刺。
無法盡速淘汰劣檢
故於現行法制,無法盡速使林俊佑檢察官淘汰下,法務部實應立即將之停職,以免其藉由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的漫長時間,來申請轉任律師。而如果這位檢察官對孩童的態度是如此,那對成人的被告或證人,更不會客氣,則針對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就有一一檢視之必要。畢竟,如此荒誕不經的行為,或可鄉愿的以為,只是個案,但檢察體系的長期漠視,甚或縱容,是否也是原因之一,恐更該成為檢討的對象。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當體育在政治跑道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9770
2019年,由台中市舉辦的東亞青運,在中國主導下被取消,主要原因,即是正在推動的2020年東京奧運正名公投。而此正名公投,實存有著內、外的法律障礙。
雖然,公民投票法在去年底修正時,已大幅下修門檻,目前東奧正名公投,也進入第二階段,但仍須至少二十八萬人連署才能成案。至於要能通過,雖無雙二一的鳥籠限制,卻仍應有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且前者必須達投票總數超過四分之一,若以2016年總統選舉人數來算,仍得有約四百七十萬票的同意。
若東奧正名於11月24日經由全民公投通過,但因此提案是屬重大政策的創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就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樣的規定,雖是課予行政主管機關義務,以免使公投結果成為空包彈,但條文的所謂必要處置,乃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易流於權責機關的恣意解釋。尤以東奧正名來說,能提出更名者,就只能是中華奧委會,雖在去年國民體育法修正時,特別將之列專章為規範,但究其實仍是私法人,教育部體育署也僅能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來勸導,必陷入合法監督與團體自治間的界限與糾葛。
就算國內取得共識,由中華奧委會向國際奧會提出更名,似乎也得考量是否遭不利益對待,甚或除籍的風險。而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2項,國家奧會名稱必須反映國家領土範圍與傳統,且須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提出符合現狀的更名,自然是屬國家奧會之權利。故更名為台灣,就算未獲執委會認可,也只是以現狀,即Chinese Taipei之名,繼續參與奧運。
惟國際體育的法規範,往往缺乏法律的安定性,亦難找尋中立與客觀的第三者為仲裁,故於爭議解決,取之於政治實力,恐更勝於法的適用。也因此,即便以台灣之名更改未果,依憲章也不會帶來懲罰或制裁之後果,但中國以更高、更大的強度,來壓縮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事的空間,就屬必然,我方如何因應,也肯定是當務之急。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9770
2019年,由台中市舉辦的東亞青運,在中國主導下被取消,主要原因,即是正在推動的2020年東京奧運正名公投。而此正名公投,實存有著內、外的法律障礙。
雖然,公民投票法在去年底修正時,已大幅下修門檻,目前東奧正名公投,也進入第二階段,但仍須至少二十八萬人連署才能成案。至於要能通過,雖無雙二一的鳥籠限制,卻仍應有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且前者必須達投票總數超過四分之一,若以2016年總統選舉人數來算,仍得有約四百七十萬票的同意。
若東奧正名於11月24日經由全民公投通過,但因此提案是屬重大政策的創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就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樣的規定,雖是課予行政主管機關義務,以免使公投結果成為空包彈,但條文的所謂必要處置,乃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易流於權責機關的恣意解釋。尤以東奧正名來說,能提出更名者,就只能是中華奧委會,雖在去年國民體育法修正時,特別將之列專章為規範,但究其實仍是私法人,教育部體育署也僅能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來勸導,必陷入合法監督與團體自治間的界限與糾葛。
就算國內取得共識,由中華奧委會向國際奧會提出更名,似乎也得考量是否遭不利益對待,甚或除籍的風險。而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2項,國家奧會名稱必須反映國家領土範圍與傳統,且須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提出符合現狀的更名,自然是屬國家奧會之權利。故更名為台灣,就算未獲執委會認可,也只是以現狀,即Chinese Taipei之名,繼續參與奧運。
惟國際體育的法規範,往往缺乏法律的安定性,亦難找尋中立與客觀的第三者為仲裁,故於爭議解決,取之於政治實力,恐更勝於法的適用。也因此,即便以台灣之名更改未果,依憲章也不會帶來懲罰或制裁之後果,但中國以更高、更大的強度,來壓縮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事的空間,就屬必然,我方如何因應,也肯定是當務之急。
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
【活動紀錄】0721「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永社座談會
0721「從台大校長遴選看大學自治的適法性監督」永社座談會 |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7.21(六)14:00-16:30(13:30報到)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 1506教室(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共同主辦:永社、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綠色逗陣
直播:永社(Taiwan Forever)
主持: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張陳弘/律師、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博士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詹晉鑒/律師、管中閔偽造文書案告發代理人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7/0721.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Part 1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videos/1738192589597592/
Part 2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videos/1738366476246870/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nEjBHqJjlRkMvlf3kaxJE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主辦團體簡介
〈台大校長遴選和大學自治未必等同〉林佳和
〈台大師生 為了大學自治你為什麼不抵抗〉洪偉勝
〈論大學自治與正當行政程序-以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爭議為例〉黃帝穎
〈管爺雙重違法 台大校務會議解決〉黃帝穎
〈違法兼職 校長失格〉黃帝穎
〈失焦的大學自治〉詹晉鑒
〈台大校長僵局 新教長:1、2 個月是處理黃金時期〉自由時報
林佳和教授投影片
洪偉勝律師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745069598909891
5分鐘告訴你,為何FIFA是著作權巨人?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鳴人堂/公共政策 2018.07.24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071/3269742
延燒月餘的世界盃足球賽於日前風光落幕,2018年決賽由法國隊力退克羅埃西亞,奪下自1998年來的第二座大力神盃。場上話題十足,場邊花絮也不斷,遠在台灣的知名網紅谷阿莫也搭上此波熱潮,但出現在新聞版面的方式則有些令人捏把冷汗。
以「X分鐘系列」聞名的Youtuber谷阿莫,在世界盃賽事期間發佈一則「4分鐘教你假裝有在發落2018世足賽」影音,事後遭愛爾達體育家族貼文指出,谷阿莫此舉,FIFA不會坐視不管,並祝福谷阿莫,且為他祈求保安。
隨著愛爾達的公開貼文聲明與網友紛紛譴責後,雖然原因不明,但谷阿莫也立即將該則「二創」影音下架,或許希望平息風波,但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會覺得,谷阿莫的X分鐘系列也不是第一次了,面對電影題材他呈現出的是有恃無恐的態度,但遇到FIFA卻又速速下架?為什麼為有這麼天差地遠的反應呢?
不是片商不提告,而是……
首先,《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以下:
換句話說,著作權法在授權內容要求明確,如果沒有講的,法律上就推定為沒有授權。因此,當其後法條說明「專屬授權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很容易就反推出「非專屬授權人」就無法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中也提到:
該判決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專屬授權只有一個被授權人,而非專屬授權就是權利人可以授權給很多人。台灣上映的電影,許多都是外國電影,著作權利人並非台灣的電影代理商,電影代理商只是「被授權人」。 可想而知,這些電影會授權給很多人,因此台灣電影代理商多是「非專屬被授權人」。
目前許多實務判決都指出,非專屬被授權人,於著作權利受侵害時,非專屬被授權人無法提起刑事告訴或侵權訴訟,必須是專屬被授權人、或著作權人本身才可以。因之,非專屬被授權人遇到侵權行為時,並非不想採取動作,只是往往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遇到FIFA就不一樣了
相對而言,FIFA卻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著作權利人,更以積極維護著作權出名。一方面,世界盃四年才一次,不像電影公司一年可以製作好幾部電影,自然FIFA對世足轉播的權利維護就非常重視。
這樣對著作權利的「積極」與「重視」會到什麼樣的程度呢?就過往經驗來看,FIFA不只針對明顯的侵權行為,連一般「不明顯」的侵權行為,或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FIFA都一概不放過。
什麼是「有爭議」的侵權內容呢?例如這次的世界盃,在倫敦有一個英格蘭隊的小粉絲,每看到球隊進球,都會開心的在電視機前手舞足蹈,於是小粉絲的媽媽把小粉絲樂不可支的開心神情拍成影片,並放上Twitter,隔日,這則貼文馬上收到FIFA 的下架警告——因為該影片背景出現電視機上的足球比賽畫面。
而什麼又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呢?FIFA官網自己寫的「公開觀賞」權(Public Viewing),認為球迷們在公開場合聚在一起共同觀賞球賽,這也是要向FIFA申請才能進行的。由於一個人看自己支持的球隊,跟一群運動迷一起在廣場為球隊加油歡呼的熱血程度有差,所以各地皆有球迷齊聚一堂欣賞運動賽事的文化。但是,原本比賽的內容,是否為「著作權的內容」,就有爭議。畢竟,一群人跑來跑去的踢球、傳球,這能說是「創作」嗎?尤其,為了運動轉播的權利,各國已經付出天價的轉播金,如果連大家聚在一起公開觀賞也要事先申請許可的話,簡直是一頭牛剝好幾層皮。
不過,FIFA的「公開觀賞」權,雖然在官網上寫得很大,但其實並非所有國家都認同。例如瑞士就有提到,該國法院並不承認公開觀賞執照,所以球迷要在公開場合聚眾觀賞,安啦。
因此,大家可以發現,FIFA連「看來不屬於現有著作權內容」的項目,都想爭取更大的控制權,「看來屬於合理使用」的影片背景,都要去主張侵權,那就更不用說其他了。
雖然此次世足冠軍已被法國隊抱走,多日來熬夜看球的球迷們,不管是極度失落或興奮,也將漸漸回歸日常。但谷阿莫所引起的戲謔仿作爭議,長期而言,在網路創作的世界中,仍然是需要關注和討論的議題。
由上可知,如FIFA這樣的著作權利巨人,維權積極不遺餘力;而這廂台灣的電影代理商,也開始爭取權利人的授權,以便能在法庭上具有正當地位、捍衛侵權。世界盃已落幕,但這場著作權戰爭,還沒結束。
鳴人堂/公共政策 2018.07.24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071/3269742
延燒月餘的世界盃足球賽於日前風光落幕,2018年決賽由法國隊力退克羅埃西亞,奪下自1998年來的第二座大力神盃。場上話題十足,場邊花絮也不斷,遠在台灣的知名網紅谷阿莫也搭上此波熱潮,但出現在新聞版面的方式則有些令人捏把冷汗。
以「X分鐘系列」聞名的Youtuber谷阿莫,在世界盃賽事期間發佈一則「4分鐘教你假裝有在發落2018世足賽」影音,事後遭愛爾達體育家族貼文指出,谷阿莫此舉,FIFA不會坐視不管,並祝福谷阿莫,且為他祈求保安。
隨著愛爾達的公開貼文聲明與網友紛紛譴責後,雖然原因不明,但谷阿莫也立即將該則「二創」影音下架,或許希望平息風波,但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會覺得,谷阿莫的X分鐘系列也不是第一次了,面對電影題材他呈現出的是有恃無恐的態度,但遇到FIFA卻又速速下架?為什麼為有這麼天差地遠的反應呢?
不是片商不提告,而是……
首先,《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以下: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換句話說,著作權法在授權內容要求明確,如果沒有講的,法律上就推定為沒有授權。因此,當其後法條說明「專屬授權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很容易就反推出「非專屬授權人」就無法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中也提到: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就同一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並不禁止授權人本身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同一權利;專屬授權,則係獨佔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內容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被授權人依契約之約定,取得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之獨占權利。
該判決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專屬授權只有一個被授權人,而非專屬授權就是權利人可以授權給很多人。台灣上映的電影,許多都是外國電影,著作權利人並非台灣的電影代理商,電影代理商只是「被授權人」。 可想而知,這些電影會授權給很多人,因此台灣電影代理商多是「非專屬被授權人」。
目前許多實務判決都指出,非專屬被授權人,於著作權利受侵害時,非專屬被授權人無法提起刑事告訴或侵權訴訟,必須是專屬被授權人、或著作權人本身才可以。因之,非專屬被授權人遇到侵權行為時,並非不想採取動作,只是往往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遇到FIFA就不一樣了
相對而言,FIFA卻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著作權利人,更以積極維護著作權出名。一方面,世界盃四年才一次,不像電影公司一年可以製作好幾部電影,自然FIFA對世足轉播的權利維護就非常重視。
這樣對著作權利的「積極」與「重視」會到什麼樣的程度呢?就過往經驗來看,FIFA不只針對明顯的侵權行為,連一般「不明顯」的侵權行為,或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FIFA都一概不放過。
什麼是「有爭議」的侵權內容呢?例如這次的世界盃,在倫敦有一個英格蘭隊的小粉絲,每看到球隊進球,都會開心的在電視機前手舞足蹈,於是小粉絲的媽媽把小粉絲樂不可支的開心神情拍成影片,並放上Twitter,隔日,這則貼文馬上收到FIFA 的下架警告——因為該影片背景出現電視機上的足球比賽畫面。
而什麼又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呢?FIFA官網自己寫的「公開觀賞」權(Public Viewing),認為球迷們在公開場合聚在一起共同觀賞球賽,這也是要向FIFA申請才能進行的。由於一個人看自己支持的球隊,跟一群運動迷一起在廣場為球隊加油歡呼的熱血程度有差,所以各地皆有球迷齊聚一堂欣賞運動賽事的文化。但是,原本比賽的內容,是否為「著作權的內容」,就有爭議。畢竟,一群人跑來跑去的踢球、傳球,這能說是「創作」嗎?尤其,為了運動轉播的權利,各國已經付出天價的轉播金,如果連大家聚在一起公開觀賞也要事先申請許可的話,簡直是一頭牛剝好幾層皮。
不過,FIFA的「公開觀賞」權,雖然在官網上寫得很大,但其實並非所有國家都認同。例如瑞士就有提到,該國法院並不承認公開觀賞執照,所以球迷要在公開場合聚眾觀賞,安啦。
因此,大家可以發現,FIFA連「看來不屬於現有著作權內容」的項目,都想爭取更大的控制權,「看來屬於合理使用」的影片背景,都要去主張侵權,那就更不用說其他了。
雖然此次世足冠軍已被法國隊抱走,多日來熬夜看球的球迷們,不管是極度失落或興奮,也將漸漸回歸日常。但谷阿莫所引起的戲謔仿作爭議,長期而言,在網路創作的世界中,仍然是需要關注和討論的議題。
由上可知,如FIFA這樣的著作權利巨人,維權積極不遺餘力;而這廂台灣的電影代理商,也開始爭取權利人的授權,以便能在法庭上具有正當地位、捍衛侵權。世界盃已落幕,但這場著作權戰爭,還沒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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