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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最大條的洩密就不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8963


要查洩密,先查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中國國民黨被爆黑道入黨爭議,由於此事被影射與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吳敦義有關,日前二十四位挺吳派中常委在中常會上提案要求調查追究黨部洩密責任,讓中常會變成一場「公堂會審」。如果抓到洩密者,依據黨規,最重就是開除黨籍。

黑道入黨的洩密,其實只是國民黨的家務事,但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事關國家公器的濫用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重要基本權,且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經高等法院認證(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也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訴及台北地檢署追究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的責任中。簡單的說,馬的洩密罪證,相對於黑幫入黨的黨工洩密,為之明確。

國民黨中常會既然已立案調查「洩密」,則黨工洩密黑幫入黨事小、黨主席洩密偵查案件事大,國民黨中常會如真能堅持「程序正義」,要查洩密,先查馬英九!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的真實與虛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f6cc276-1ac3-4d9a-bdb9-169cf4f5fbbb


現今,在總統、司法院長已換人,雖都宣示要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一切又得重來,亦讓人感嘆,這十多年來的司改,到底在幹嘛?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影像合成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分組成員已經選出,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討論,並於三個月後,舉行總結會議。此次司改目的,似要建立屬於人民的司法,並由總統親自挑起重擔。惟這到底是真改革,抑或又是口號一樁?

司法改革,由於涉及基本結構之變動,實非三年、五年可完成,而是得耗上十年以上的大工程。惟總統或司法院長任期,最長不過八年,故司改成果必由後繼者所收割,若思及於此,為了政治利益,就很易出現能立竿見影,卻又屬草率的改革。而就算在任內投注極大的心力來改革,除會受到強大的反彈聲浪與阻礙外,將來的主事者也未必買帳,甚至會以前任的改革方向錯誤,造成司法威信更加低落,以來推動新一波司改,致不可能有延續性。

以1999年司改會議來說,有一項重要決議,就是要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的所謂司法一元化政策,因事涉司法制度根本架構之變更,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就注定寸步難行的命運。雖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修法,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而在去年,甫上任的司法院長,竟再宣示司法一元化的必然走向,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顯著之例,則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早在2006年,司法院即提出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期能落實司法民主化。但在司法院長更替下,此草案也就曇花一現,更怪的是於2012年,又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卻因只能觀不能決的設計,遭批是假的司法民主化,亦是無疾而終。而現今,在總統、司法院長已換人,雖都宣示要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一切又得重來,亦讓人感嘆,這十多年來的司改,到底在幹嘛?

而如今的司改國是會議與過往的差異,或許在於過半非法律人的參與,比較能反應人民對司法的迫切需要。惟於第一階段的意見徵集,乃是由籌備委員會負責,但這些委員,到底如何產生、意見如何蒐集、改革議題如何選擇、能否真正反應民情等等,實難以清楚知悉,只留下一大堆的問號。

至於在第二階段分組討論的成員,雖開放各界推薦,但在無從得知選出過程下,最終也只能是籌委會的主觀選擇。尤其在總額七十五人中,法律人所佔的人數為三十五位,法律學界僅給予五個名額,這似在避免法界菁英的過度主導,但為何屬實務界的檢、審、辯各給十個名額?如此壓縮法學界的參與,實令人費解。

更值關注的是,目前規劃五個分組討論之議題,即建立保護被害人、公正專業、高效率、透明親近與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等,相互重疊性實在太高,且主題廣泛無邊,不像是可以議論的主題,倒更像是教條與標語,故在短短幾個月內,根本難於聚焦。恐會流於參與者的各自表述,甚或使總統府成為層級最高的政論性舞台。

總之,此次的司改,頗具有什麼都想改的野心,卻也因此陷入虛無飄渺之中,能帶來多少的成果與成效,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將來每屆總統,都會以司法改革為口號,以來博取民心。

黨產認證!馬英九打臉救國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46cefd-1583-448b-ba24-491544326682

志清大樓一樓的中國青年救國團總團部大門。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 (Photo: Solomon203/ CC BY-SA 4.0)
救國團極力否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更舉辦「愛家愛青年・守護救國團」連署,卻在日前遭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打臉」。

馬英九日前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專題演說時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馬談黨產,直接以「救國團志清大樓」被最高法院判定得歸還國家為例,強調可走正常法律程序。簡單的說,馬英九也認定救國團屬於黨產,足認救國團的否認與連署,毫無說服力!

然而,馬英九對「轉型正義」與民主法治的理解,與國際標準、普世價值落差太大!我國黨產條例繼受德國立法例,我國黨產會僅有「行政調查權」,比起德國黨產獨立委員會具有類似檢察官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台灣立法已經相當「客氣」!

可議的是,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卻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難道不知道德國是歐洲民主法治的典範國家之一?馬要全世界認為德國經驗違法違憲?

暫且不論馬英九對民主法治的無知,致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鬥爭國會議長,傷害民主法治至舉世聞名,當年不只國際媒體高度關注,黃世銘更遭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就事論事,馬英九認定救國團是「黨產」的說法,尚值肯定,但救國團並非法院就單一個案的判決,可以解決爭議,救國團的問題根源仍在黨國威權時代,以國家資源偷渡為私人權貴使用的結構性問題。

確實如馬英九認知,救國團屬於國民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如馬前主席認知,是國民黨黨產範圍。

因此,在「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下,不只是法院應處理救國團侵佔公產的個案問題,民主國家為徹底解決威權遺毒,行政權仍有調查及處理救國團黨產問題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記者會記錄】「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17年02月15日(三)上午10:00~11:30
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
  高涌誠 / 律師
與談:
  徐永明 / 立法委員
  廖欽福 /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黃帝穎 / 律師
  苗博雅 /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現場影片】




【現場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227028714047318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0215「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時間:2017年02月15日(三)上午10:00~11:30
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
  高涌誠 / 律師
與談:
  徐永明 / 立法委員
  廖欽福 /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黃帝穎 / 律師
  苗博雅 /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台灣雖是已邁入民主轉型的國家,但所謂的轉型大多只限於行政跟立法,對於司法,由於法院並不隨著民主轉型而變遷或更迭,反而成了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塊拼圖。

  我們看到,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深具轉型正義的意識而為妥當的判決,如救國團志清大樓案的二審判決,但是,我們也看到更多的法院判決書裡面,法官還是抱持著威權時代的落伍觀念,並因此產生許多妨害轉型正義、甚至根本就違背法理的判決,例如行政法院面對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就動輒使用了違背經驗和過往判例的罕見理由。

  缺乏歷史視野的法官可能會無視於財產取得手段的不正當,適用法條時有意無意的偏差往往嚴重影響判決結果,不同的法官會對同樣類型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面對轉型正義,司法體系應該要具備哪些觀念?應該要有甚麼樣的變革?本次記者會由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合作,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探討法院的轉型正義。

敬邀 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92717370843225/
  臉書詳情: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posts/1226237114126478

*新聞聯絡人:
永社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翻供護馬涉偽證 民團告發黃世銘」記者會

翻供護馬涉偽證 民團告發黃世銘


新聞稿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開庭,黃世銘當庭翻供否認馬英九指示二度洩密,明顯與先前說詞矛盾,包含前檢察長凌博志在內,社會普遍質疑其為馬前總統脫罪而不擇手段。黃世銘證詞矛盾、違反經驗法則、牴觸高院確定判決,永社認為其顯然涉犯「偽證罪」,由永社理事長高涌誠律師、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及律師黃帝穎聯名,今(02/13)上午10時至台北地檢署正式遞狀,並與聲援社團「北鳥:歌唱革命、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客社」共同召開記者會、告發黃世銘。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2017年1月11日於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台北地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前馬總統隨行秘書林有振,並進行隔離訊問,兩人證詞兜不攏,僅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電話中也未提及馬對於案情還有哪些疑問要問黃、要求補哪些資料」。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黃帝穎律師比對被告黃世銘於洩密案高院確定判決書(高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事實五清楚指出「(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四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零時五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九月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明確指出黃世銘向馬的二度洩密,是受到馬指示,且特偵組楊檢察官也因此配合修改報告內容。」

  黃帝穎律師指出,黃世銘如今之證詞,演變成未經指示,主動增修洩密內容的「自動加碼」洩密者,顯違反經驗法則,且明顯與高院確定判決矛盾,涉犯偽證罪嫌重大,前檢察長凌博志也投書痛批其「在法庭上公然說謊,無恥之尤」。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表示,黃世銘已經判決確定,如今竟然翻供,讓人民非常看不過去,基此,張葉森醫師也強調,希望蔡總統的司法改革能夠有執行力,不要「法律幾千條、要用沒一條」,讓黃世銘的洩密和馬英九的共犯能夠得到應有的公正判決。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依據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訴求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的現在,永社及北社依法告發黃世銘偽證罪,呼籲北檢公正執法,依法訴追黃世銘,讓人民相信檢察官,以維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任。


時間:02/13(一)10:0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博愛路131號)


【出席名單】
黃帝穎(義務律師)、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陳敬人(永社秘書長)

【聲援社團】
北鳥:歌唱革命、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客社

【相關報導】
三立新聞網/教唆洩密案!永社質疑黃世銘翻供救馬 北檢告發涉偽證罪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24300

大紀元/質疑翻供護馬英九 民團告發黃世銘
http://www.epochtimes.com.tw/n199629

中央社/疑黃世銘翻供護馬英九 民團告發涉偽證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2130068-1.aspx

中時電子報/馬英九案 黃世銘遭告發偽證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13002532-260402

公民新聞/永社北社 等民間團體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黃世銘翻供護馬英九 涉偽證罪
http://www.peopo.org/news/330199

民報/翻供護馬不擇手段?民團告黃世銘偽證:轉型正義指標
自由時報/為救馬作偽證? 黃帝穎今告發黃世銘涉偽證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73221

自由時報/馬英九洩密案 黃帝穎告發黃世銘做偽證

蘋果即時/「連檢察長都看不下去」 黃世銘再挨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13/105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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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黃世銘被控替馬英九做偽證 北檢分案調查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1067

上報/黃世銘證詞與判決書不一 遭控「偽證罪」北檢分案偵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510

聯合新聞網/黃世銘護馬英九作偽證? 北檢分案調查
https://udn.com/news/story/2/2296337

NOWnews今日新聞/黃世銘被控做偽證護馬英九 北檢分案調查
https://m.nownews.com/news/2413699

中央通訊社/黃世銘涉作偽證護馬英九 北檢分案調查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2200324-1.aspx

審判直播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ca79108-d5ee-4d42-b22e-18d05317af85


將審判進行網路直播有利有弊,即使在許多開放直播的國家,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邁入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除了技術層面的考量外,恐須有更多法律層面的思考。

審判e化?網路直播+開FB討論

「審判必須公開」之原則,乃是保證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藉由法庭的公開,可以避免秘密審判之弊。故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者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讓司法可以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的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比較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以致必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的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而關於網路直播,在台灣比較常見者,即是開憲法法庭;除此之外,非屬憲法解釋的一般案件,若遇有旁聽席不足的情況,則會以電視牆的方式同步轉播。

而這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特別開設網站進行直播,更開闢FB專頁,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的同時,也能同步發表意見。如此的做法,實屬前所未有,理論上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

而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網路直播的技術並不難,成本更屬低廉,審判直播自應成為一種常態才是。尤其在我國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尚須有一段路要走,將法庭審判直播化,似乎就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人民參與司法之重要型態。

只是網路直播,也有不少缺陷存在。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在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只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ower Point(投影片簡報)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安排,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應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表示,這些人在法庭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的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乎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過猶不及!審判直播必須權衡利弊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即便在許多已經開放法庭直播的國家,如美、英等國,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首先,是在審判直播的情況下,雖不至於使法庭成為馬戲團,卻不能否認,可能有人會過度演出。更重要的是,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的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得以自由陳述,也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以目擊者來說,出庭陳述雖為其責任,但這是否包括必須將整個個人外表與所有言行,無限制且可能永遠留存於網路世界,實就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尤其在網路直播時,又再開放留言版,如此千夫所指的壓力,遠非單純的法庭公開可為比擬。又以鑑定人來說,因接受鑑定與否,並非其義務,而且在現行很多亟需專業人員鑑定的場合,如醫療訴訟,已普遍有不願接受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情況,若以網路直播,恐會雪上加霜。凡此權利、義務與公益的衝突,肯定是審判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

2017年2月12日 星期日

獵人非常上訴直播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7317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又邁進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實皆應審慎思考。

基於審判公開原則,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害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以讓司法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會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之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在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致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而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之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尤以此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開設專門網站直播,更開闢FB專頁,以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之同時,亦能同步發表意見,致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以能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故網路直播,就應成為一種常態。

只是網路直播,亦有不少缺陷存在。再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於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僅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PT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的過程,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映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尤其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代表,此等人士於法庭之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之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就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故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之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致得以自由陳述,亦是須考量之重點。凡此種種,肯定是網路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