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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國民黨違法民調 中選會看到了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43003

中選會對所謂國民黨內部民調,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之違法民調,應依法裁罰。(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方賓照攝

近日有媒體引述國民黨內部民調,並指出因國民黨緊咬蔡英文炒地皮事件,蔡英文支持度已經下降,蔡英文支持度首度跌破四成,來到三成九,蔡朱兩人民調距離首度拉近到十個百分點,但這份國民黨內部民調並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顯然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的違法民調發佈,中選會豈能裝嚨作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違反者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過去中選會針對媒體引用未來事件交易所數據,即因未載明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曾對發佈者依法裁罰五十萬元。

依據「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中選會對所謂國民黨內部民調,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之違法民調,亦應依法裁罰,執法不容雙重標準。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高教資源不均 南北兩個世界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台灣時報/專欄 2015.12.16


高鐵新增苗栗、彰化、雲林三站,人們最近最常聽到的抱怨是到去/回台北的時間變慢了。咀嚼箇中意涵,地理上台北都會圈雖位於台灣北端,但迄日治時期以來已成台灣中心。反應在人口上,台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人口已破七百萬人,若再加上鄰近的桃園,人口更突破九百萬人。昔日台灣「南北兩極化」發展敘述早已失真,在台北都會圈強大磁吸效應下,當前台灣在各方面都急速朝台北都會圈「一極獨大」發展。

反應在高等教育資源分布上,根據徐宗成先生二○一二年〈台灣教育資源的南北差異〉一文調查,以濁水溪作為南北分界線,北方九個縣市共計有九十四所大專院校,佔全台灣大專院校比率近六成,學生人數與專任教師比例則為六成三。南方八個縣市則只有六十所大專院校,佔全台灣大專院校比率約三成六;學生人數佔全台灣學生比率為三成三,專任教師人數比率則為三成六。台灣南部縣市不論是學校數、學生數以及最重要的專任教師人數上,都遠少於北部縣市。

至於有關教育經費分配,亦呈現北部一極發展趨勢。據統計,新竹以北的教學資源占七成,新竹以南僅佔三成。雖然二○一一年在「頂大計畫」加持下,成功大學獲得十六億元補助,排名全國第二名,頗為風光。然而就本質而言,相關專案與預算終究是非常態支出,一旦回歸既有齊頭式平等的數人頭分佈模式,南北教育資源分布不均情況依舊,未來恐怕只會持續惡化。明年上台的新政府究竟要如何翻轉高教資源不均偏差,藉此平衡區域發展,令人懷抱高度期待。

附帶值得注意的是,南北學者參與中央決策機會的不均。詳言之,由於各中央機關與研究機構多以台北都會圈為所在地,諸多會議若要邀請學者表示意見,受限於機關預算、資源與交通往返等因素,邀請機關單位往往偏好以不需多餘支出交通費、時間容易配合、研究人才充沛的北部專家學者優先,從而南部學者容易被排除於邀請名單之列。退步而言,縱令邀請機關單位有意邀請南部學者出席且全額支付交通費用,然而在政府機關出席費不僅十餘年來長期僵硬,且路途時間耗費成本亦無法忠實反應。以府城台南為例,即便搭乘高鐵,參加台北一場兩個小時會議仍要耗費超過半天的時間,出席會議實際處於經濟上「倒貼虧損」狀態。在比較利益法則下,自然大幅削弱南部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的動機。此種現象經年累月堆積下,導致國家重大政治、經濟、乃至教育重要大小決策長期由北部專家意見為參考依據,拉大南北差距。這一點,也當值得新政府一併關注。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聯合國人權日 學者吳景欽談冤案的關鍵「被濫用經驗法則」

記者王正英/台北報導

公民新聞/政治經濟 2015.12.15
https://www.peopo.org/news/294915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以營養午餐案探討「被濫用的經驗法則」。(圖片來源:公民新聞
一張沒有任何署名的備忘錄,不具證據能力,卻可以當作認定有罪的證據?一個反反覆覆、前後不一的賄賂金額,法官可以折衷金額寫在判決書?轟動一時的新北市營養午餐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內容令法界學者感到驚心動魄。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參加2015年聯合國人權日「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以新北市多位校長涉及的營養午餐案探討「被濫用的經驗法則」。他指出一審判決裡,法官採取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突顯出現行司法審判的問題,「經驗法則」恐已成為法官恣意與專斷的最佳掩飾工具。

 吳景欽指出,本案最大爭議乃源自2005年刑法第10條修正後,公務員的定義已採限縮規定,尤其公立學校的人員,已不再屬於公務員,除非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足稱公務員。而就目前學校所開辦的營養午餐,仍須由學生家長付費,則不管是公立、還是私立學校所開辦者,實就屬單純的私法行為,自與所謂公共事務無關。而既然是由學生家長付款,並由學校代收付款的方式為之。則在經費非來自於國家補助的情況下,就不可能涉及任何公權力之行使,承辦此等業務者,也就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定職權,更不可能因此成為刑法的公務員。

吳景欽認為,本案司法機關認定公立學校校長針對營養午餐招標一事,乃在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屬於刑法公務員,並因此可處以貪污罪的想法,實仍延續舊思維,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至於被告是否有收受廠商回扣的部分,即便認為公立學校校長不是刑法公務員,但若有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仍可能涉及諸如刑法的背信等罪。只是關於是否收受廠商賄賂的事實認定,卻不能僅憑審判者的主觀臆測。

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強調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與緘默權,吳景欽指出,即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無庸舉證證明自己無罪,也不會因為保持緘默,致須負擔有罪的風險。只是不自證己罪,往往只是種理想。

吳景欽表示,法官會請被告提不在場證明,但談何容易。例如要被告提出上個月的今天,晚上十點在哪的證據,按常情幾乎不可能,假設其在家,但問題是,若其是獨居,有誰可證明?又其若與父母在家,當然可以找父母出庭,但法官對於此證詞,肯定不會相信。但只是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就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嗎?看似符合常識,卻又詭異的理由,這種理所當然的經驗法則,真的經得起考驗嗎?

吳景欽指出,廠商是證人證詞的可信性,有待探討,因為若以貪污罪來論處,行賄廠商亦有刑事責任,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只要自首或自白,都可獲得減刑或免刑。為了儘早脫離訴訟,檢察官誘導廠商合作,來全力指證被告也有可能。所以廠商都知道只要配合檢方的指控,就是自己脫身之道。本案廠商在法官提問時,每次回答都不一樣,這樣的證詞能不能當證據都是問題,法官也知道證人陳述不一,竟然採信而且還取中間值,來作為行賄金額的數目,實在令人驚訝。

法官以最寬鬆的標準,以手寫備忘錄當成是認定有罪的證據,妥適嗎?吳景欽指出,檢方所搜得的所謂行賄備忘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某些文書,由於具有特別高的可信性,雖屬傳聞證據,基於此可信性擔保,仍得為證據。惟此等文書畢竟屬傳聞的例外,自應以嚴格的標準為審視,所以,若無法從備忘錄裡,看出製作人是誰、明確的時間與事證,甚至有足以擔保可信性的證明,備忘錄就只能當成是一張紙,應不予採信。

「冤案結構一樣,但背後都有它的故事。」吳景欽表示,在台灣,每每發生重大案件時,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應屬檢察官,常為了造成輿論氣氛,動輒放消息給媒體,而在輿論已經形成有罪心證下,不僅帶來法官必判有罪的壓力,一旦最終為無罪判決,就引發恐龍法官的質疑。而在如此的氣氛下,司法者往往又未能堅持無罪推定、證據裁判法則等等,又動輒以理所當然的經驗法則來認事用法,「冤罪」當然就不可避免。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反駁藍軍炒地案指控 黃帝穎提5大證據控告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政治新聞 2015.12.14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39500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左)14日與律師顧立雄(右)等人至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涉及違反《總統副選舉罷免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近日輪番質疑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涉嫌炒作內湖第六期重劃區土地;今天下午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提出證據,反駁國民黨的五大不實指控,強調蔡正元等人的烏龍爆料事實不符,於法不容,因此由他擔任告發人,告發蔡正元、邱毅、王育敏等3人涉嫌違反選罷法。

對於國民黨的五大指控,黃帝穎一一提出證據反駁;他指出,第一,蔡正元等人不實指控蔡英文主席財產申報不實,其實他們只要上各級機關網站,去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不符原因及注意事項,其中第六點,如果不動產具有同一性,沒有不實的問題。

第二,針對蔡正元等人指控蔡主席炒做地號365號的不實指控,在官方文件中,有載明地號是380,而非365,他們連地號都搞錯了,而且還不願承認錯誤。

第三,對於王育敏指控蔡主席土地面積顯有灌水之餘,王指蔡在1997年,第一次賣出內湖重劃區15筆土地,共計271坪,依據官方證據顯示,只有170坪,這部分王顯然用錯誤資料做不實指控。

第四,蔡正元等人指控蔡英文炒作土地,依照現行證交法規定,炒作有其法律定義,蔡主席在民國77年買地,86年賣出,持有時間長達9年,完全沒有炒作的可能,這部分和社會對於炒作的通念不符。

第五,就交易對象而言,根據地籍謄本清楚載明,在86年6月,移轉登錄土地的紀錄,是一位戴姓地主,而非遠雄集團。

相關影音:反駁藍軍炒地案指控 黃帝穎提5大證據控告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14日與律師顧立雄等人至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涉及違反《總統副選舉罷免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國民黨欠缺法治教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國民黨立委及發言人連日對蔡英文發動抹黑戰,但卻連最基本的功課都沒做好,把重劃後的380地號搞錯成365,再用錯誤的365地號作為抹黑小英的基礎,足見國民黨不只是治國無能,連抹黑都無能。

最荒謬的是,國民黨被指出烏龍爆料之後,不肯承認錯誤,竟還將錯就錯,指控小英財產申報不實,甚至在政論節目誣稱小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卻不看一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刑法的規定,或查一下各級政府官網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不符原因暨注意事項

第六點「因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申報。
1. 原則上只要能證明不動產之同一性,即可認為誠實申報」

換句話說,小英以舊地號申報,因土地具同一性,根本不屬申報不實,更不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國民黨的亂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

結論,國民黨嚴重欠缺法治教育。

檢察官逆轉勝有得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0227


面對彰化地院兩百多頁的頂新案判決書,彰檢亦不甘示弱,以近一百五十頁的理由書為上訴。只是法庭的攻防,乃須有更多、更強的證據,而非字海戰術或心戰喊話。

頂新案起訴罪名雖多,但根源還是在證明原料油,是否來自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等事實。惟在主管機關只有對食用油,而無對原料油制訂安全標準下,即難由重金屬超標來推斷其源頭必來自非法油源,致僅能是合理懷疑。如果為了亡羊補牢,現在藉由法律或命令針對原料油訂出安全標準,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也不能適用於頂新案,反凸顯出現行法令的漏洞。也因此,能定被告於罪者,就只剩越南大幸福廠,是否有以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為原料之證據。

由於台越並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不僅難於案發時立即請求越南官方為刑事證據的保全,也使事後任何因個案協助所獲得的資料或文書都成為傳聞,致須通過必要及可信性的嚴格檢驗,方足以為法庭之證據。如在第一審,檢方在未得法官同意下,逕行前往越南取證,則在不可能讓被告在場及詰問的機會下,根本有違武器平等,更完全無視於法官的訴訟指揮權,此等證據就算到第二審,也無用武之地。又以檢方所出具,經詢問越南官方確認大幸福為飼料油廠的文件來說,因是在事後針對單一事件所為的查詢,既非屬常規性,亦無從確認其公信力,若被告方又拿出此廠亦具有生產食用原料油之官方文件,此書函就更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

即便檢方能在第二審,舉出所有犯罪的事證,但在企業分層負責的結構下,要證明位處公司最高層的魏應充,有指示或與下層犯意聯絡之主觀犯意,實比客觀犯行的舉證更為困難。若檢方拿不出可信性的證明文件,而僅以理應知悉、哪有可能不知等為說詞,就必會遭受被告方無情且徹底的重擊。

隨著時間的流逝,訴追者所能找到的新事證,肯定越來越有限,或許該期盼的是第二審的合議庭,不要再像第一審般,對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惟檢方若因此逆轉勝,卻又凸顯台灣司法因法官而異的悲哀。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銓敘部幫郭冠英說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9998



辱台的前行政院官員郭冠英,在被撤職後由台灣省政府以違法程序聘為外事秘書,使郭得以順利辦理退休,以領取「低級的人」、「台巴子」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此退休案銓敘部亦認有違法爭議,原本暫停核付。

可議的是,日前郭冠英在電視節目上自爆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更用個人誠信保證「已領到了」,銓敘部對此僅消極否認,故此退休金疑雲,如果不是郭冠英「誠信」破產,那就是銓敘部說謊!然而,郭冠英是否領到退休金,事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銓敘部若無法解釋清楚,檢察官亦應啟動偵查。

省府以違法程序聘任郭冠英,行政行為應屬無效,因此銓敘部若核付郭冠英退休金,時任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即涉犯公務員圖利罪。事實上,省府招考公告(相當於行政命令)明文有面試程序,但省府錄取郭冠英卻未執行面試,即程序有違反行政命令的重大明顯瑕疵,聘任郭冠英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的無效行政處分。

更明確的是,銓敘部函釋指出,機關對於人事考用及留職停薪之准否等行政方法的採取,必須考量是否有助於「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參銓敘部八十七年台甄五字第一五九八八○五號函),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省府卻聘任即將退休的郭冠英,顯無助人力延續性的行政目的,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

因此,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他人不法利益(使郭冠英領到退休金),涉犯五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啟動偵查,查明郭冠英和銓敘部到底「誰說謊」?

預定買賣契約 規避眷改條例 王如玄買軍宅不能說的秘密?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2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95721641730


王如玄雖然承認買賣12戶軍宅,但近日仍被段宜康委員質疑尚有兩戶健安新城交易紀錄沒講清楚,而王如玄更應說明的是,如何掌握先機,甚至在軍宅興建完工前,就可以買到軍宅,是用什麼方法跟老兵低價購入軍宅?是不是用預定買賣契約書的手段,規避眷改條例?

事實上,非軍人及眷戶申購軍宅的問題,類如王如玄的投資行為,早已為監察院認定為弊端 。

監察院通過102國正0006糾正案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係政府對原眷戶之照顧措施,解決其居住問題,改建之眷宅乃係國家基於給付行政之目的所賦與,並給與輔助購宅款,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禁止相關處分。惟國防部自眷改條例85年公布施行迄今,明知有承購人於取得配售資格後,採與他人預定買賣方式以規避5年不得處分之禁止規定情事,詎該部一再默認違規情事持續發生」,因此嚴正糾正國防部。

王如玄是律師,不應鑽法律漏洞,如何能在軍宅買賣中,掌握先機,規避眷改條例,是否是以監察院認定為弊端的預定買賣契約手段?王如玄到今天還是沒講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