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431
特偵組針對換柱所引發的搓圓仔湯疑雲,雖已對相關人等為約談,惟以現行的法規範,欲證明此等情事的難度恐不低。
若對具有總統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使其放棄選舉者,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可處相同的刑期,此即一般所稱的搓圓仔湯條款。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甚至將搓圓仔湯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及政黨內的初選,以更有效防止選舉舞弊的產生。由於此罪成立,只要有相互約定或許以金錢或給予職位等等之條件,並無須有實際獲得不正利益之結果,故在學理上稱為行為犯。甚至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即便只是預備階段,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對於搓圓仔湯之行為,不僅採取重刑政策,更想藉由提前的處罰,來達成端正選風的目的。
惟此等重罰政策,卻存有諸多訴追上的困難。因搓圓仔湯的交易行為,必然趨於隱密與密行,更不可能行之於書面文字,故除非有錄音錄影或在場者為證,否則,只要當事人口徑一致,檢方實也沒轍。至於媒體的報導或名嘴的轉述,甚至是當事人於臉書的貼文,就僅能是傳聞,致難為法庭上的證據。
而即便證有以利益或條件來交換退選之情事,但是否因此具有對價性,恐就更為棘手。以換柱來說,即便查有退選者收受黨的利益,但如此的收受,未嘗不可解釋為是彌補之前選舉的支出,又若國民黨以職位許之,如立法院長、副總統候選人、黨主席等,卻又顯得虛無縹緲。凡此種種,能否稱得上是不正利益致有對價性,就會因法條的不明確,致陷入因人而異的歧異解釋與對待。
更值關注的是,不管國民黨換柱程序是否正當,但在形式上,仍是經由黨內多數決所廢止。若檢方不從實質面去為查證與判斷,則洪秀柱就非屬自動退選,致無法合致法條的成立要件,本案的最終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大法官上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因此在具體個案中,類如美河市案,人民私地於地方政府在土地合法徵收後,能否以「聯合開發模式」徹底改變當初都市計畫變更?國家基於徵收民地的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變更,憲法能否容許原交通用地徵收之公有土地,直接變更為財團的私有豪宅?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真已得到遲來的「正義」?
大法官個人在做出解釋、提出個別意見書後,能否以任何形式對於相關個案暗示不得提起再審,擅自發表意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官法第2條所稱之法官,惟美河市案蘇永欽大法官不只對媒體發表個案意見,甚至大張旗鼓以司法院副院長頭銜投書媒體,涉嫌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破壞憲政分際,大法官如此言行,是否適法?適當?適任?
由於這幾週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引發了許多爭議,因此永社擬於十月二十五日針對「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進行探討,希望能邀請法界及學界的專家學者,對於「美河市案件本身」及「後續釋憲引發之爭議」進行探討!
時間:10 / 25(日) 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許志雄 /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聯合國成立70週年」紀念活動
一、時間:2015年10月24日(週六) 早上9:00~10:10 \ 10:30~11:40 (8:40開始報到)
二、地點:台大校友會館4樓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 外交部前
三、內容:
09:00-10:10室內活動 --- 校友會館
貴賓致詞、主題座談會:
陳唐山立委(前外交部長)、鄭弘儀先生(電視媒體主持人)、吳樹民醫師(台灣國家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自由台灣黨主席)、蔡明憲博士(前國防部長)、松安教會弦樂團演奏等…(擬邀駐台大使出席)
10:30-11:40室外活動 --- 外交部前
大家拉布條一起走向外交部前,有歌唱、專家及青年代表短講、宣讀台灣入聯國宣言並遞交外交部、青年熱門音樂團演奏、為台灣一同祈禱…。
四、合辦: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台灣國家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公投盟 (自由台灣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三中會教社部、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21世紀婦女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永社、台灣母語聯盟、台灣中社、台灣南社…等本土社團 (續邀中)
五、說明:
今年10月24日是聯合國成立70週年(1945-2015),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45年10月24日由美國、英國、法國、蘇聯與中國等50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共同創立。如今已有193個會員國,聯合國成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之間以各國人民擁有平等權利和自決權之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目前全世界只有我們的國家台灣不在聯合國裡面,何其不公不義!台灣絕對不能被鎖入「一個中國」裡,要努力邁向聯合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成立12週年(2003-2015),將持續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公民運動,直到成功勝利之時。
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由行政院宣佈為「台灣聯合國日」九週年(2006-2015),目的是要把台灣與聯合國連結起來。
而今年10月25日更是「台灣國際孤立日」44週年(1971-2015)。由於國共內戰敗亡來台統治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還一直聲稱代表中國,且以「漢賊不兩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專斷心態,不顧台灣人民的前途,以致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表決,依據2758號決議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排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以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使愛好和平的台灣人民淪為國際孤兒迄今已經44年了,台灣一直在國際外交拓展上籠罩於一片黑暗中,只有早日加入聯合國,才有真正的「台灣光復節」!!為此,舉辦紀念聯合國成立70週年的活動,就是要不斷地向台灣國內及國際社會發聲,只有台灣加入聯合國,世界才有公義、和平與安全!
更多資訊請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The Taiwan United Nations Alliance ( TAIUNA )
電話: 886-2-27099787;傳真: 886-2-27090658
E-mail:taiuna@taiwan-un-alliance.org.tw
網址:http://www.taiwan-un-alliance.org.tw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大法官對法院下指導棋的司法奇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43ebec8-d8c0-448c-90aa-c53720861d08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中,基於交通事業以外毗鄰地區之徵收依據,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此解釋一出,為抗爭二十年的美河市案,燃起了再審的希望,不料,司法院副院長卻立即對媒體指出,此釋憲文沒有說美河市案違憲,若聲請再審不會成功,致引來是否為某些政治人物護航的質疑。而從此爭議亦突顯出,我國現行缺乏類如德國的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下,即便聲請釋憲成功,也不及於個案的弊端。
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耗盡法律救濟手段後,其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惟為了避免大法官成為超級第四審,即便釋憲成功,其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聲請人頂多拿此解釋文向法院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能否成功翻案,恐屬未知,也易使違憲宣告成為具文。
我國的制度,如以之與美、日相比,由於此等國家並無獨立的釋憲機關,故任一層級的法院都具有違憲審查之權力,最高法院自然具有最終的解釋權。而由於要發動違憲審查的前提,必然有個案繫屬於法院,也因此,在採司法一元化的美、日兩國,宣告法律違憲的同時,就必然及於個案,而不至於使違憲宣告流於空談。
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大法官違憲宣告僅具有象徵意義之問題,似乎就必須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以讓憲法解釋權與最終審判權合一。只是此種改革,涉及司法制度的根本架構,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實難以改革。尤其早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的方向改革,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以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一樁。 所以,在司法大結構難以撼動下,為了避免大法官的釋憲被當成是空氣,勢必就得讓解釋效力及於個案,則同樣不採司法一元化的德國,似乎就成為可以參考的對象。
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之1款,人民基本權只要遭受公權力侵害,且在用盡一切救濟手段後,就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此乍看之下,與我國前述的人民釋憲之規定相當,但不同的是,德國的所謂公權力侵害乃包括法院的判決。換言之,在我國聲請釋憲,不能直接以法院判決違憲聲請釋憲,而須是以判決所引用的法律、命令或判例違憲才行,但在德國,就可直接針對判決違憲提出聲請。如此的不同,影響所及的是,我國大法官只能宣告法規或判例違憲,其效力自然不能及個案,此在學理上稱為抽象法官審查。反之,德國因目的就在審查個案,一旦宣告違憲,此個案的判決自然失效,就須發回到原法院重新審理,此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具體法規審查,如此的釋憲,也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總之,在我國現行的釋憲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不僅必須耗盡一切救濟手段,也不能以判決違憲來聲請釋憲。甚且在打破重重關卡釋憲成功後,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而僅能以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更糟的是,大法官還可以在違憲宣告後,直指解釋文沒有說法律違憲,還對法院下指導棋。凡此種種,只能說是為台灣司法的畸形發展,再添一則奇譚。
民報/專欄 2015.10.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43ebec8-d8c0-448c-90aa-c53720861d08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中,基於交通事業以外毗鄰地區之徵收依據,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此解釋一出,為抗爭二十年的美河市案,燃起了再審的希望,不料,司法院副院長卻立即對媒體指出,此釋憲文沒有說美河市案違憲,若聲請再審不會成功,致引來是否為某些政治人物護航的質疑。而從此爭議亦突顯出,我國現行缺乏類如德國的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下,即便聲請釋憲成功,也不及於個案的弊端。
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耗盡法律救濟手段後,其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惟為了避免大法官成為超級第四審,即便釋憲成功,其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聲請人頂多拿此解釋文向法院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能否成功翻案,恐屬未知,也易使違憲宣告成為具文。
我國的制度,如以之與美、日相比,由於此等國家並無獨立的釋憲機關,故任一層級的法院都具有違憲審查之權力,最高法院自然具有最終的解釋權。而由於要發動違憲審查的前提,必然有個案繫屬於法院,也因此,在採司法一元化的美、日兩國,宣告法律違憲的同時,就必然及於個案,而不至於使違憲宣告流於空談。
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大法官違憲宣告僅具有象徵意義之問題,似乎就必須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以讓憲法解釋權與最終審判權合一。只是此種改革,涉及司法制度的根本架構,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實難以改革。尤其早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的方向改革,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以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一樁。 所以,在司法大結構難以撼動下,為了避免大法官的釋憲被當成是空氣,勢必就得讓解釋效力及於個案,則同樣不採司法一元化的德國,似乎就成為可以參考的對象。
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之1款,人民基本權只要遭受公權力侵害,且在用盡一切救濟手段後,就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此乍看之下,與我國前述的人民釋憲之規定相當,但不同的是,德國的所謂公權力侵害乃包括法院的判決。換言之,在我國聲請釋憲,不能直接以法院判決違憲聲請釋憲,而須是以判決所引用的法律、命令或判例違憲才行,但在德國,就可直接針對判決違憲提出聲請。如此的不同,影響所及的是,我國大法官只能宣告法規或判例違憲,其效力自然不能及個案,此在學理上稱為抽象法官審查。反之,德國因目的就在審查個案,一旦宣告違憲,此個案的判決自然失效,就須發回到原法院重新審理,此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具體法規審查,如此的釋憲,也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總之,在我國現行的釋憲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不僅必須耗盡一切救濟手段,也不能以判決違憲來聲請釋憲。甚且在打破重重關卡釋憲成功後,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而僅能以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更糟的是,大法官還可以在違憲宣告後,直指解釋文沒有說法律違憲,還對法院下指導棋。凡此種種,只能說是為台灣司法的畸形發展,再添一則奇譚。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後,今天上午率聲援民眾和律師團到北檢外抗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呂志明攝) |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
【會後新聞稿】
www.facebook.com/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429607783867331/
前天(10/21)台北地檢署以妨礙公務的罪名起訴五位學生,並且同樣的罪名也正偵查兩位未成年學生。因此今日,律師團、臺權會、司改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和近20個公民團體到地檢署,譴責北檢的決定,根本是「為起訴而起訴」。
律師團的顧立雄律師表示:「地檢署的起訴動作是多此一舉與矯情」
顧律師說,本案件主要是因為反黑箱課綱所衍生向教育部的陳抗議題,教育部已經撤告,照理講一般社會也不覺得有什麼犯罪行為要進行追訴。
即便檢察署認為涉及非告訴乃論,需要處理,也應該體察教育部已經撤告意思之下,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卻強迫學生要認罪,且提出相對應條件須繳納3萬元公益金等,學生不答應就起訴,起訴後還請求法院判緩刑。
他表示,其實緩起訴並不須要自白認罪,也不一定要繳公益金,但是台北檢察署卻偏要多此一舉,在教育部或是駐衛警察都表明不願追究的情況,明明可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情形下,卻還要把問題推給法院,浪費司法資源,變成讓學生在無止盡之司法纏繞。
同時也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的涂予尹律師表示,檢察官起訴行為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上有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如果為了要達成目的,有很多種手段可以採取,國家機關就必須且有義務的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最少的手段,
但今天檢察官從偵察到起訴,都忘記了比例原則,這件事情在教育部撤回告訴之後,還繼續做偵察,且偵查之後檢察官也不是非起訴不可,檢察官有很多其他的處分可以採取,包括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更遺憾的是,在起訴之後,檢察官還很矯情的附帶一句說:「我們來建請法院用緩刑的方式來處理學生案件」,這都完全忘了憲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
涂律師也提醒,當天7月23日的晚上,學生們進入教育部之後,有一些學生們照片被警察流出,這部分警察有可能是否有涉及到《兒少法》,關於兒少的權利應予以保障的規定。而警察也違規使用了束帶,違反了警戒使用條例的規定,對學生強制上束帶或手銬,同時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禁止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與外界通訊,跟律師聯絡。
警察的這些行為相較於學生進入教育部合理的表達他們的訴求,難道不是更應該讓檢察官去作偵查,更應該主動去追訴嗎?
我們認為說檢察官去起訴學生,卻對警察違憲、違法的行為卻輕輕的放過,我們不知道檢察官所維護的到底什麼樣的價值,而檢察官這樣的作法已經殘害了我們台灣的民主,已經殘害了學生的學習權利,我們也希望說檢察官可以痛改前非。
另外也呼籲這些案件到了法院後,法官可以發揮勇氣及在憲法上所學到的相關原則來勇敢的作出無罪判決。
這次被起訴的學生之一,陳柏瑜表示,他們尊重北檢的立場和做法,但是學生有自己的理念,未來將會在法院與法官表達他們的公民不服從的行動的動機與價值。學生不會迴避司法的流程和後果,不論定讞要判刑或無罪,都會接受;也請教育部遵守這樣的法治原則,公開黑箱的程序和資訊。
北社張葉森社長則表示,反課綱的原因完全是因為黑箱和不正義,違背法律保障學生教育的權利,應該被起訴的是蔣偉寧和吳思華,這些促成微調課綱的官員,現在卻有五位學生和兩位未成年的少年,被北檢以妨礙公務起訴。北社認為教育部長應該向社會認錯,也希望司法能還諸正義,以無罪結案。
而由高中歷史教師組成的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儘管教師們今天必須教書,也發了一份聲明表示,往往教育都被迫要為錯誤的政策背書和善後,但是他們這次要來反對這個違法黑箱的課綱。同時也對這次的起訴感到憤恨,他們會繼續協助第一線對抗政府的學生們,協助和照顧每一位學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張宏林執行長則說,教育部在占領教育部行動清場之後,還繼續高架拒馬,根本就是在唱雙簧,教育部根本就很清楚後續要再繼續清算學生,所以繼續架著拒馬。台灣的主政者根本不是在教育學生,而是在「教訓」。
樹黨的潘翰疆則表示,司法根本是選擇性的起訴,如果是723進到教育部,就是全部起訴、濫訴,如果是730這麼多人占領教育部,他就不抓,而選擇性的起訴。他向反課綱、公民不服從的學生致上敬意,也呼籲公民團體要用更大的力量,讓這個不當的政府下台。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楊月清則提到,他非常的感傷。冠華的家人從當初再灌滑過世的第一時間,向媒體宣布「我孩子的死,和教育部沒有關係」,是教育部在新聞稿上用紅字加上去的。但到現在,他們開始正式接受兩家媒體的訪問,並且開始關心其他年輕的同學,將要承擔的訴訟和社會壓力。他對冠華的家人致上最高的敬意。
島國前進的陳惠敏則說,其實的政府一直在錯過展現「認錯的勇氣」的機會。這個勇氣本來是給年輕人最好的鼓勵,但是顯然我們的國家、所有的制度都欠缺勇氣,那社會只能教導「有權者能使無權者認錯,而無權者集義起來去奮鬥是不值得去鼓勵的」。他呼籲台北地檢署不該推拖責任,應該拿出大人的勇氣和責任,讓年輕的世代學到比教科書更了不起的東西。
而且不斷說首謀、帶頭或者是煽惑,但是讓年輕人為公益集結在一起行動,去對抗不合理,其實觸動首謀的才是那個國家。
他鼓勵年輕人不要輕易相信有權者給的敘事,希望他們發展出自己的敘事,也勇敢的去面對。
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執行長 馮喬蘭則說「這個政府已經為我們闢開另一個戰場」,從反黑箱課綱要求程序正義和思想自由,已經不只在課綱的戰場,也到司法的領域,也會繼續共同聲援。
最後遭妨礙公務罪起訴的兩位學生,以及也是以涉嫌妨礙公務正在被偵查的兩位同學,共同呼籲教育部,如果教育部真的有善意、真的想幫助學生,那請立即公開所有爭議的程序資料供公眾檢視,並且在程序上落實一個透明、可讓公民參與的課綱擬定機制。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陳卓邦攝 |
時間:105.10.23.早上09:00
地點:台北市地檢署前(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出席:
被起訴學生蔡明穎、陳柏瑜 ,
以及正在偵查被的林同學和張同學。
顧立雄律師、涂予尹律師、賴瑩真律師、劉繼蔚律師。
聲援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公民教師行動聯盟、台左維新、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大地文教基金會、台灣少年福利及權利促進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島國前進、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台灣教授協會、樹黨、青年佔領政治、勵馨基金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維吾爾之友會、永社
【影像紀錄】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記者會實錄20151023
From: 法律扶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DlNK6toaWMo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反課綱學生遭訴顧立雄批檢方矯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3/717319/
中央通訊社:反課綱遭起訴 學生:到法院講清楚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230066-1.aspx
中時電子報:反課綱案北檢起訴五學生顧立雄批矯情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023002149-260402
ETtoday東森新聞雲:檢起訴5反課綱學生又求緩刑 顧立雄批矯情就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23/584750.htm
自由時報:反黑箱課綱學生闖教部遭訴 傳教育部又擺拒馬......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3328
聯合新聞網:反課綱學生遭起訴 學生:做對的事
http://udn.com/news/story/1/1267208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縱不起訴八仙仍有民事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焦點評論 2015.10.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7/36845272
針對八仙塵爆事件,士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以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其他被告皆為不起訴處分。而其中對八仙樂園負責人的不起訴,肯定最有值得檢討之處。
八仙負責人若有涉《刑法》,也是以不作為的型態違犯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而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不作為犯的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為前提,此在學理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至於此地位的形成,乃是於具體個案,基於法令的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或契約約定等原因來衡量。所以,就八仙事件來說,與入場民眾有契約關係且具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者,似為主辦彩虹派對者,而非八仙樂園。既然八仙負責人沒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對於死傷結果也就無刑事責任可言,此就成為檢方據以為不起訴的重要理由。
惟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實不能以《民法》嚴格的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基準,而應從實質面來判斷。依此而論,八仙樂園就算僅是場地的提供者,但從客觀來看,任何人根本無從判斷兩者間的內部關聯,故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具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
蒐證困難難以究責
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就算事前已通過消防安檢,卻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因此負有防止死傷結果發生之義務,檢察官以其僅是場地出租者為解脫,實有待商榷。
不過,八仙負責人雖具有保證人地位,卻因此次悲劇,可能來自於現場電線走火或溫度過高等因素所致,這就使得場地出租者,即便有應注意未注意、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卻因主辦者種種不當行為與對活動危險的輕忽,以及事件現場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出現相關跡證難於蒐集等等因素,就必然使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與事件發生間的因果關係產生中斷。則基於罪疑惟輕,就不能將最終的死傷結果歸咎於八仙,而僅能以未遂視之,但在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下,其負責人自可輕易擺脫刑事究責。這也代表,被害人就算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交付審判以求翻案,其成功的機率恐也不會太高。
安檢疏忽尚須釐清
總之,八仙樂園即便有種種的不作為,卻因罪刑法定與因果關係判斷不能為寬鬆等原則的堅持,就難認定其負責人涉有刑責。
惟不具有刑事不法,卻不代表無庸負起民事責任,只是於將來的求償訴訟,檢方的不起訴是否會被八仙用以為免責理由,實屬令人擔心之事。也因此,針對安檢之草率與疏忽,其中是否藏有貪瀆不法,肯定是檢察官須進一步釐清的對象。
蘋果日報/論壇/焦點評論 2015.10.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7/36845272
八仙塵爆案偵結,檢方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
針對八仙塵爆事件,士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以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其他被告皆為不起訴處分。而其中對八仙樂園負責人的不起訴,肯定最有值得檢討之處。
八仙負責人若有涉《刑法》,也是以不作為的型態違犯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而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不作為犯的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為前提,此在學理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至於此地位的形成,乃是於具體個案,基於法令的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或契約約定等原因來衡量。所以,就八仙事件來說,與入場民眾有契約關係且具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者,似為主辦彩虹派對者,而非八仙樂園。既然八仙負責人沒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對於死傷結果也就無刑事責任可言,此就成為檢方據以為不起訴的重要理由。
惟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實不能以《民法》嚴格的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基準,而應從實質面來判斷。依此而論,八仙樂園就算僅是場地的提供者,但從客觀來看,任何人根本無從判斷兩者間的內部關聯,故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具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
蒐證困難難以究責
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就算事前已通過消防安檢,卻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因此負有防止死傷結果發生之義務,檢察官以其僅是場地出租者為解脫,實有待商榷。
不過,八仙負責人雖具有保證人地位,卻因此次悲劇,可能來自於現場電線走火或溫度過高等因素所致,這就使得場地出租者,即便有應注意未注意、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卻因主辦者種種不當行為與對活動危險的輕忽,以及事件現場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出現相關跡證難於蒐集等等因素,就必然使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與事件發生間的因果關係產生中斷。則基於罪疑惟輕,就不能將最終的死傷結果歸咎於八仙,而僅能以未遂視之,但在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下,其負責人自可輕易擺脫刑事究責。這也代表,被害人就算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交付審判以求翻案,其成功的機率恐也不會太高。
安檢疏忽尚須釐清
總之,八仙樂園即便有種種的不作為,卻因罪刑法定與因果關係判斷不能為寬鬆等原則的堅持,就難認定其負責人涉有刑責。
惟不具有刑事不法,卻不代表無庸負起民事責任,只是於將來的求償訴訟,檢方的不起訴是否會被八仙用以為免責理由,實屬令人擔心之事。也因此,針對安檢之草率與疏忽,其中是否藏有貪瀆不法,肯定是檢察官須進一步釐清的對象。
查字案 「查」這個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4453
國民黨換柱事件,引發是否以條件交換退選的疑雲,最高檢察署亦將案件交由特偵組偵辦。惟其簽發所謂查字案來處理,實讓人狐疑,這到底是真查、還是不查?
在檢察實務裡,常會根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區分為偵與他字案。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若為他字案,就只能以關係人視之。如此的區別,所造成的結果是,只有在偵字案的場合,因遭偵訊的對象才算被告,也才享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之保障。反之,若屬他字案的關係人,則無任何被告的權利保障。而這種區別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因案件若查無不法,若屬他字案,就會以簽結為終,因非屬法定的不起訴處分,檢方即可隨時再啟偵查。更有甚者,特偵組針對犯罪嫌疑程度極端不明顯者,還創設所謂查字案件,惟有在進一步調查後,再依實際情況為偵或他字的分案。凡此作法,不僅法無所依,也等同是以檢察官的恣意來決定被偵訊者是否受法律保障,致有違人權之保障,更可能使檢察權的行使,淪為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以換柱事件來說,國民黨不管是以金錢,抑或是以職位來換取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下台,都必然涉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所謂搓圓仔湯條款。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此等犯罪因涉及全國性的選舉舞弊,故須由最高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為專屬管轄。也因此,面對換柱風波,絕不能僅以政黨內的家務事看待,若特偵組還得等待有人告發才為偵辦,實已有失檢察官該主動偵查犯罪之法定義務。
而如今,特偵組雖已開始調查,似展現獨立行使職權的決心,也算呼應了各方強烈要求掃除選舉不法之呼聲。只是此等案件,畢竟事涉執政黨,向來備受質疑的特偵組中立性之問題,肯定又再浮現。尤其是將之列為不明不白的查字案,到底是真的在查,抑或僅是在避免得罪當政者與舒緩民意壓力間,取得一個暫時的平衡與緩衝,俟明年一月十六日後,再視情勢變遷來決定下一步行動,卻也讓人感到迷惑與不解。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Wrongful execution: No justice for Chiang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Clare Lea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15/2003630078
On Oct. 10, 1975, a boy was born to the family of a hotel operator surnamed Chiang (江) in then-Taipei County. He was named Kuo-ching (國慶, national celebration), as it was National Day. Twenty-one years later, when Chiang Kuo-ching (江國慶) had just six months to go until the end of his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he was convicted of the rape and murder of a five-year-old girl.
He was executed a year later. A fellow service member, Hsu Jung-chou (許榮洲), later confessed to the crime, but the state has still not given Chiang justice.
After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inished its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rongful verdict in the Chiang case, it did not prosecute anyone involved in the case — in particular, those most likely to be responsible, such as former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Chen Chao-min (陳肇敏), who was the commander of Air Force Headquarters at the time — saying it could find no hard evidence or that the case had gone beyond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t is as if Chiang’s death were a natural disaster rather than manmade.
It is indeed difficult to prove that Chiang died as a result of orders issued by Chen. Before 1999, military jurisdiction fell under th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 All indictment documents and verdicts had to be sent to the commander for advance scrutiny, and at the time, Article 87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Armed Forces stipulated that the death penalty was the only possible punishment for rape.
Military trials were crude processes and there was a lack of procedural guarantees for the accused. In addition, the procedure was swift as a verdict would be finalized on first appeal. Any soldier who was tortured and forced to confess was destined to be sentenced to death. Therefore, to say that Chen bore no responsibility is clearly problematic.
Article 28 of the 1998 Rome Statute states that where there is a specific order from a superior to a subordinate within a hierarchy, and the superior is aware of the inappropriate behavior of subordinates, but does not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or turns a blind eye, then the superior is also responsible. This is to prevent those in positions of authority evading legal sanction.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statute, but based on standard definitions of human rights, a prosecution would have been in accordance with common practice, rather than finding a favorable leg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se officials.
When Chiang’s family for the second time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ose responsible, then-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chief prosecutor and now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Prosecutor-General Yen Ta-ho (顏大和) in 2012 sent the case back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but to this day,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has done noth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Because a request by a complainant that the court tries a case requires that a request to review a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has been denied, that means that by leaving matters hanging in this way, the prosecutors are block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What is worse is that those involved in the defense ministry’s compensation claims for Chen and others repeatedly use the prosecutors’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em as a means to legitimize their exemption from paying civil damages. This means that the prosecutors, whose duty it is to prosecute illegal acts, have become a protective umbrella for the offenders in this case.
Justice has not been done, and Chiang is certainly not resting in peace.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Clare Lea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15/2003630078
On Oct. 10, 1975, a boy was born to the family of a hotel operator surnamed Chiang (江) in then-Taipei County. He was named Kuo-ching (國慶, national celebration), as it was National Day. Twenty-one years later, when Chiang Kuo-ching (江國慶) had just six months to go until the end of his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he was convicted of the rape and murder of a five-year-old girl.
He was executed a year later. A fellow service member, Hsu Jung-chou (許榮洲), later confessed to the crime, but the state has still not given Chiang justice.
After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inished its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rongful verdict in the Chiang case, it did not prosecute anyone involved in the case — in particular, those most likely to be responsible, such as former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Chen Chao-min (陳肇敏), who was the commander of Air Force Headquarters at the time — saying it could find no hard evidence or that the case had gone beyond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t is as if Chiang’s death were a natural disaster rather than manmade.
It is indeed difficult to prove that Chiang died as a result of orders issued by Chen. Before 1999, military jurisdiction fell under th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 All indictment documents and verdicts had to be sent to the commander for advance scrutiny, and at the time, Article 87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Armed Forces stipulated that the death penalty was the only possible punishment for rape.
Military trials were crude processes and there was a lack of procedural guarantees for the accused. In addition, the procedure was swift as a verdict would be finalized on first appeal. Any soldier who was tortured and forced to confess was destined to be sentenced to death. Therefore, to say that Chen bore no responsibility is clearly problematic.
Article 28 of the 1998 Rome Statute states that where there is a specific order from a superior to a subordinate within a hierarchy, and the superior is aware of the inappropriate behavior of subordinates, but does not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or turns a blind eye, then the superior is also responsible. This is to prevent those in positions of authority evading legal sanction.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statute, but based on standard definitions of human rights, a prosecution would have been in accordance with common practice, rather than finding a favorable leg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se officials.
When Chiang’s family for the second time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ose responsible, then-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chief prosecutor and now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Prosecutor-General Yen Ta-ho (顏大和) in 2012 sent the case back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but to this day,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has done noth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Because a request by a complainant that the court tries a case requires that a request to review a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has been denied, that means that by leaving matters hanging in this way, the prosecutors are block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What is worse is that those involved in the defense ministry’s compensation claims for Chen and others repeatedly use the prosecutors’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em as a means to legitimize their exemption from paying civil damages. This means that the prosecutors, whose duty it is to prosecute illegal acts, have become a protective umbrella for the offenders in this case.
Justice has not been done, and Chiang is certainly not resting in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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